23條立法通過 新聞界有何顧慮?

23條立法引起新聞界關注,有現職記者憂慮立法收窄新聞界的空間,稱「從23條立法中可以感受到政府對傳媒的敵意。」早前,香港記者協會透過問卷向新聞工作者收集意見,所有回應都認為23條立法對新聞自由造成負面影響。《大學線》在立法前訪問到數名資深記者及學者,他們均憂慮立法後報道空間收窄,記協主席陳朗昇更形容,傳媒現況是「戴着腳鐐起舞」。

記者|雷海盈 鍾蒨宜 編輯|林曉儀 攝影|林曉儀 雷海盈

記協曾於23條立法的諮詢期內向保安局提交意見書,當中提到業界主要關注的罪行及字眼包括:

資深偵查記者Y(化名)表示,他最擔憂記者會因為條文細項定義不清而誤墮法網,以「境外干預罪」為例,以往多家香港媒體曾與國際調查記者同盟(ICIJ) 共同揭露「巴拿馬文件」及中共要員的家族成員資料,內含各國財閥和政治人物未經曝光的海外資產。他憂慮一旦記者被控便要走冗長的法律程序,「即使記者最後贏了,免受牢獄之災,但這對傳媒、香港人的言論和新聞自由是很實際的傷害。」

Y指,揭露醜聞的偵查報道,如高官僭建是黑白分明的,他並不擔憂會無法繼續報道,但他質疑「僭建以外的內容還做不做到呢?」他指偵查報道並不止於其本身,完成後還會有後續社會大眾回應的相關報道。

資深調查記者Y說難以了解一件事是否國家秘密,可能對於放料的官員來說不是,但記者無從得知。(雷海盈攝)

消息來源收窄  偵查、財經報道難上加難

「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牽涉消息來源,他相信23條立法後,消息來源會減少,使偵查報道的題材和證據蒐集受限。他解釋,一般偵查報道除了由記者自行做桌面研究(desktop research)外,亦依賴來自四方八面的線人。惟罪名會影響佐證和繼續下一步調查,長遠限制了整個社會、整體公民的知情權,亦令新聞光譜收窄。

Y坦言任偵查記者多年,見證《國安法》生效後消息源已經比以前減少,亦曾遇到線人報料,即使毫無新聞價值,線人仍會詢問報料會否違反《國安法》。以往傳媒報道政府「內部」的民意調查,「內部」一詞會令人疑慮是否政府機密,或會採取保守而不報。他認為「國家秘密」定義模糊,市民會恐懼誤墮法網,進一步影響大眾向記者提供資訊的意欲,令新聞報道無法有效地揭示社會問題。

官員常會以俗稱「放風」的手段,向媒體透露未公布的消息,希望通過傳媒報道而達到試水溫、得知大眾反應的效果。對於有聲音指只要是官員願意「放風」洩露的消息便不是機密,Y指仍然缺乏保障。「我怎麼知道官員獲授權(放風)?」若出現變故,記者同樣要承擔後果。

資深財經記者Alva(化名)指,財經版面經常處理「放風」新聞。她憂慮立法後有機會令消息人士減少放風,縮窄財經新聞的報道空間。即使消息人士願意提供資訊,傳媒亦面對應否報道的掙扎。Alva亦表示,實際操作層面上仍難判斷何謂國家秘密,她提到基於公務員守則下,財金官員的放風方式以口頭為主。「若看見一份文件印上『機密』,我當然知道有問題。但若不是文件而是口頭訊息……」,她沉思片刻再續說:「我不清楚,那會否被視為國家機密。」

即使條文加入「公眾利益」作為指明披露「國家秘密」的免責辯護,但在國家安全重於公眾利益下,Alva擔心以後凡是負面及非利好消息都無法再報道。如過往曾報道內地國企管理層混亂,或業績不好,放諸條文下的標準,她都擔憂有機會洩露國家秘密。「講到中國公務員、國家企業、甚至民企的醜聞,可以講嗎?或者內地經濟可能要再差幾年,又可不可以講呢?」

料立法後自我審查加劇  

為避免因「煽動仇恨」而入罪,Alva估計,未來國家相關的敏感報道會「調整得頗多」,例如以往內地不能報「 A股(人民幣普通股票)下跌」,香港則可以;她言以後或要小心斟酌報道字眼,如人民幣「貶值」及A股「下跌」要改為「調整」。亦會考慮調整報道內容避免「踩界」,例如多報道海外股市,減少中港內容篇幅。

有內地網民認為香港成為「國際金融中心遺址」論述,以後要報,都會先參考其他傳媒有否報道,或與其他傳媒互相「睇頭」。她表示將來會詢問律師有關編採方針上的專業意見。

以往傳媒會主動打探市場消息及官方消息,例如蒐集市場分析師的預估報告及政府內部預先提供的消息,來估計經濟狀況,以後或只能等待官方直接公布內容。「如政府新聞稿點寫,我就copy and paste寫稿,那傳媒監督政府嘅價值在哪?記者的發揮空間又在哪?」

資深財經記者Alva總結,以財經新聞來說,最大的影響可能就是加強自我審查,報少一點負面或不是利好的消息,每一步都要再小心。(雷海盈攝)

記協憂記者易墮法網 建議清晰定義條文

記協向保安局提交的意見書表示,諮詢條文個別字眼涵蓋範疇廣闊,令業界憂慮誤觸法例。記協曾指傳媒自我審查嚴重,為免壓制異見,建議「廢除煽動罪,否則必須證明被告在發布內容時有引起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最終當局未有接受其建議,更加重了相關刑罰,記協形容是「印證了法例將箝制本港新聞及言論自由的憂慮」。

意見書又指,港府在2003年擬定23條草案時,有較清晰定義何謂公眾利益,例如「揭露任何官員的不合法活動、濫用權力、嚴重疏於職守」,不屬犯罪。記協認為政府立法時應避免令新聞工作者因正常採訪、報道或評論而誤墮法網,惟是次條文的豁免範圍遠較記協的建議狹隘,亦未有釐清公眾利益定義,記協表示遺憾。記協主席陳朗昇亦質疑以公眾利益作為披露抗辯理由的效用,「有多幾個頭盔戴當然好,但戴『紙頭盔』有用嗎?」

陳朗昇認為以後傳媒要自行承受風險:「(能否報道敏感內容)要自己意會,直至有人被拉,就要付出代價。」(林曉儀攝)

陳朗昇表示,寒蟬效應下外國媒體會擔憂駐港記者因參與新聞工作被23條定罪,因而考慮撤離香港。日後國際間減少探討香港議題,或會削弱香港國際新聞環境的重要性,所以「對香港和中國都不是一個好處。」

他亦指有不少業內人士認為其憂慮已不只在條文本身,而是整個政治氣氛和執法制度。他發現現時很多傳媒亦不再深入追查政府部門問題,如觀察到藝術裝置Chubby Hearts疑涉利益衝突,也沒有太多媒體願意深入調查,而是選擇做敏感度低的題材。他形容「現在大家都在踩鋼線,走錯一步真的會粉身碎骨。」

香港記者協會辦公室外的簽名牆,留有已故中國資深新聞工作者陸鏗的留言「新聞自由萬歲」。(雷海盈攝)

學者:政府應顧慮新聞界需要

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指出,業內對條文有憂慮是由於「法律涵蓋範圍廣,同時定義得並不清晰」,記者無法釐清風險何在,無所適從下,有機會出現寒蟬效應。他以「境外干預罪」為例,觸犯條件要集齊「境外勢力」、「干預效果」和「不當手段」三項。但「境外勢力」包括「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相關的人或機構」,包含範圍太闊。「干預效果」其中一項為「影響施政」,李立峯認為任何人撰寫政策評論,已是嘗試影響施政。而「不當手段」當中包括「影響別人聲譽」,但批評已有機會造成影響,李立峯指三個條件的定義都太廣泛,認為應將條文合理收窄。

條文已加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但他解釋公眾利益同樣是一個涵蓋很多範疇的總稱(umbrella concept),難以一概而論。而傳媒進行絕大部分報道,因為牽涉公眾知情權,其實已經是公眾利益。「爭拗點在於公眾利益大到甚麼程度,可以justify(證立)較爭議性的行為,從而成為辯護理由。」他總結政府在設立條文上,在保障國家安全的同時,並沒有全面考慮新聞工作需要。

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
李立峯認為記者作為監察政府的角色,不可能完全不批評政府政策,但批評的內容和力度則視乎不同新聞機構。(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