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秀新論|職安健條例修訂了,又如何?

今年下半年,本港發生數宗致命工業意外,9月底更在四日內發生兩宗意外,奪去三名工人性命。立法會在今年4月通過,將《職安健條例》下極嚴重事故的最高罰款,由50萬元上調至1000萬元,以及最高監禁兩年。工業意外罰則提高,理應能發揮阻嚇作用,減少工業意外的發生。但為何修例後,工業意外仍頻頻發生?

撰文|劉妍

本港《職安健條例》曾被詬病超過20年從未修改,上屆政府去年5月就修訂《職安健條例》提交立法會,至今年4月才三讀通過修例。回望修例時的討論,勞工界及商界之間拉鋸不斷,商界議員提出降低「可公訴罪行」及簡易程序檢控的最高罰款額,但勞工界議員聞言則主張提高罰則。即使雙方在立會討論時火藥味十足,但均有促請勞工處要加強巡查,及宣傳職業安全,預防工業意外發生。

勞工處的確有巡查,且頗為高調,例如在8月底展開為期兩周的特別巡查行動,針對涉及工人從高處墮下及觸電等高危程序。但巡查均是針對當時發生的工業意外:機場航天城地盤工人疑觸電身亡、元朗田寮村一處拆卸中的村屋磚牆倒塌,壓斃一名工人;北葵涌鄧肇堅體育館一名工人從9米高平台墮下不治……

而9月底柯士甸道地盤意外,兩名工人在地下管道維修水管,疑吸入沼氣暈倒,徹夜被困管道至翌日始被揭發。其後調查發現兩人所處管道上鎖,而工程經理未有完成安全評估便離開,事件引起社會廣泛討論。但早在2017年曾發生過類似意外,三名工人工作期間被困隧道內喪生,但法院僅判承辦商罰款1.1萬元,兩間分判商各罰款六千元,勞工處票控涉事承辦商及工程師共21項罪名中,有關監督及安全方面的罪名竟全部不成立。奪命意外僅罰數萬元,又能逃脫罪責,阻嚇作用何在?保障僱員安全,不應該是僱主責任嗎?

此次意外過後,政府並非無作為,勞工處派員調查,又向有關承建商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停止其在相關地盤的工作,直至獲勞工處信納已採取安全措施。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表示,會巡查全港的密封式工作地盤,又指若當局有足夠證據,會與律政司商討,認真考慮引用新罰則。

這讓筆者不解,為何每次均是意外過後才作巡查?是否只有發生意外,才會主動巡查、追責違規地盤?意外後除了勒令停工、巡查地盤,當局還有何措施預防同類事故發生?《職安健條例》修訂至今,仍未有以新例成功檢控的案例,新例的阻嚇作用到底有多大?

筆者亦有家人從事建造業,不時需要搬運重物,或在翳焗的地牢工作,每逢見到新聞推送有工業意外發生,都暗暗祈禱不是家人出事。除了叮囑家人工作時注意安全,已無其他方法確保他們永遠不會發生意外。

究竟還要犧牲多少工人性命,才不會再有工業意外發生?希望當局在修例過後,能重罰違規者,追究責任,為逝者及其家屬討回公道。畢竟每一宗致命工業意外背後,都有一個家庭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