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法修訂 改圖恐墮法網

民事變刑事 世界大趨勢

二零一一年六月,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建議修訂現有的版權條例,涵蓋範圍擴大至網上侵權行為,確保法例能追上科技急速的發展。由於一般民事訴訟的阻嚇作用不大,當局同時提出把網上侵權行為刑事化。換言之,網上侵權除面臨版權持有人提出的民事追討外,更可能被執法機關作出刑事檢控。立法會版權條例修訂草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稱:「將侵權行為刑事化在其他國家,早在試行中。」在英、美等地,一般的侵權行為如果涉及故意的商業用途,亦屬刑事罪行。

身兼該委員會委員的立法會議員湯家驊亦指出,侵權行為刑事化是世界趨勢,加上香港是多條國際版權公約的代約國,有責任追隨有關國際公約,以刑事化去保障版權擁有者的利益。據知識產權署網站所載,當中所指的國際公約,包括《國際版權公約》、《伯爾尼公約》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等。(詳見框文)

草案擴大刑網 製造白色恐怖?

除了侵權行為刑事化引起爭議外,把侵權行為擴大至非商業性的侵權,更令網民擔心當局想藉此壓制反對聲音。《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建議條例規管擴展至即使並非為牟利或有貿易/業務目的,只要有損版權擁有人的權利,未獲授權而向公眾發放,即屬侵權行為。換言之,條例涵蓋的範圍,將擴大至非牟利的侵權行為。

然而,甚麼是「損害到版權擁有人的權利」?除經濟損害外還包括甚麼損害?草案未有進一步提出清晰的定義。同時,修訂草案中第92(3)條提到,向公眾發放「受貶損處理的作品」,包括影片、聲音紀錄、平面美術作品或照片,是傷害了產權人精神方面的感受,亦屬侵權行為。當中的模糊性,正是二次創作人士最擔憂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