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下的新聞路 細談煽動刊物罪今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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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新聞》的辦公室內員工寥寥無幾,只剩數人忙着處理停運前的瑣碎事務,桌面被雜物淹沒。全新的佈景板被棄置在攝影室裏,還未來得及被使用便要被遺棄。總編輯李月華坦言,《眾新聞》決定停運是因政府近日使用煽動刊物罪控告傳媒。「當然很難過,有種『終於來了』的感覺。」

國安法陰霾未清,煽動罪烏雲又至。去年12月,《蘋果日報》七名被捕高層被政府加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翌日再以同樣罪名控告《立場新聞》六名高層及前高層。《眾新聞》等多家傳媒於數天後相繼宣佈停運。這條殖民時期遺留下來的法例,超過半世紀未被使用,曾被控此罪的傳媒機構亦寥寥可數。當舊法再現,傳媒該如何應對?今昔之境有何不同?

記者|蘇楚淅 編輯|羅子璇 攝影|蘇楚淅 羅子璇

《煽動刊物條例》源於英國普通法,在1914年由殖民政府頒佈,並於立法局通過,意在規管當時反對港英政權的華文報紙, 保障殖民統治。《煽動刊物條例》隨後在1938年被修訂為《煽動條例》,增加了法定免責聲明,列明在何種情況下的批評不具煽動性。到了1971年,香港立法局將《煽動條例》整合至《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及第10條(罪行),並沿用至今。追溯歷史,政府以煽動罪控告媒體的例子僅有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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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警民衝突 大公報首觸《煽動條例》

早於上世紀50年代初,港英政府首次引用《煽動條例》控告傳媒機構。1951年11月末,東頭村木屋區發生大火,數千間屋焚毀,逾一萬人無家可歸。當時港英政府的賑災工作未如理想,令民怨四起。直到1952年3月,中共派遣粵穗慰問團來港慰問災民,有左派群眾組隊到火車站迎接。惟港英政府擔心慰問團在香港宣揚反殖民主義,堅拒慰問團來港。到火車站迎接的民眾離開時,因不滿政府處埋手法,與警察發生衝突,導致一人死亡。

事件發生後數天,北京《人民日報》發表短評,稱港英當局「有計劃、有佈置地屠殺當地我國居民」,是「血腥暴行」,無法容忍「英帝國主義捕殺與迫害我愛國同胞的這種野蠻殘暴的罪行」。翌日,香港《大公報》、《文匯報》和《新晚報》轉載了《人民日報》的短評。 港英政府隨即引用《煽動條例》控告三家報章刊登煽動性文章,《大公報》首先被審訊,被告人為當時的東主兼督印人費彝民、承印人鮑立初及編輯李宗瀛,其餘兩報被告人則能延長保釋外出等候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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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結束後,費彝民、李宗瀛被判罰款3000至4000元或者監禁六個月至九個月,鮑立初則無罪釋放。法官根據《出版條例》,勒令《大公報》停刊半年。根據2018年《大公報》的報道,時任外交部部長周恩來於消息傳出後,對英國駐華代辦表示:「香港《大公報》是中國人民的報紙,如果中國人民不能在香港辦報,那麼中國人民將會重新考慮對香港的政策。」《大公報》隨即就三名負責人的判決提出上訴。周恩來的言論發表之後,法庭指由於案件處於上訴期間,決定暫緩停刊令,《大公報》僅停刊12天就能重新復刊。雖然上訴最終遭駁回,但法院同意將停刊令修改至已執行的日數,並撤銷《文匯報》和《新晚報》的控罪。檢察官表示,因案件已審訊四個月,「控方的目的已完成」。

六七暴動人心惶惶 製造流言終被控煽動

相隔15年,港英政府再度引用《煽動條例》控告傳媒。自1967年5月開始,香港發生為期8個月的六七暴動,暴動共造成51人死亡。響應內地文化大革命,自7月12日起左派在香港各區投置多個炸彈,造成市民傷亡,人心惶惶。「近數日來,香港幾乎成為一個恐怖世界,如果說『人人自危』,那決不是誇張的說法。」《明報》創辦人查良鏞在7月13日的社評中這樣寫道,並敦促政府採取對策恢復治安。然而,左報《香港夜報》於8月2日這樣形容炸彈行動:「十多名大漢留下兩枚土製炸彈,其中一枚炸彈爆炸了,大漢全部安全撤去,大快人心」。

1967年8月9日凌晨4時,警員攜帶長短槍、鐵筆、士巴拿等工具,包圍《香港夜報》社長兼《新午報》督印人胡棣周的住所,將他拘捕及搜查其住所,並拘捕《田豐日報》和南昌印刷公司負責人等合共五人。港英當局以《煽動條例》中的「刊載煽動性文字」、「惡意刊出虛構新聞」等罪名控告五人 ,各人控罪合共99項。翻查當年的報道,這三家左派報章於1967年6月至8月刊登的多篇文章,被港英政府指控為煽動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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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8月10日,法庭開庭審理三報案。律政司在庭上指,有權根據《出版條例》申請禁止三報在案件開審前繼續出版,只是暫時不作申請,只作警告。然而,三報負責人被控期間持續刊登煽動文字,令律政司決定申請禁止三報出版。於是,法庭在七日後向三報頒布停刊令,迫令三報停刊半年。三報當日聯同另外14家左派報社發表聲明:「今天你們停我們的報紙 ,明天你們休想逃脫嚴懲」。最後,三份報章被停刊至翌年2月28日,而五人則被判監禁三年。到8月20日,中國外交部向英國提交外交照會 (即正式外交文件),要求英方在48小時内撤銷對三報的停刊令,然而英方拒絕。8月22日限時一過,北京紅衛兵立即火燒英國駐北京代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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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圍左報散播假消息 成煽動導火線

觸發「三報事件」的導火線,是《香港夜報》於7月刊登一篇題為《鯉魚門外突出現中國砲艦,駛向香港海域》的報道。時任港澳工委新聞戰線負責人、《文匯報》總編輯金堯如,在他的回憶錄《金堯如:香江五十年憶往》中提及,當時《香港夜報》社長胡棣周收到消息,指中國砲艇出現在香港外海,於是請示金堯如可否報道,但金堯如沒有聽過這個消息,便請示港澳工委副書記祈烽,祈烽回答:「《香港夜報》這類報紙不是《文匯報》、《大公報》,他們可以有聞必錄,即便是個謠傳,他們傳一下我看也無所謂,鼓舞香港同胞嘛。」

研究六七暴動多年的程翔,在70年代加入《文匯報》。他解釋,六七暴動期間,左派報業是中共香港工委宣傳部直接領導的文宣系統,報業分為中共官方報章及「尾巴報」。「尾巴報」,即外界所指的外圍左報,《香港夜報》就是其中之一。由於「尾巴報」並不代表中共官方,因此就算報道假消息,也毋須由官方承擔報道失實的責任。因此,「尾巴報」會報道一些更激進、甚至是虛假的消息。程翔補充,當時的左報不斷宣傳指中共即將解放香港,當時很多港人都是因為逃避共產主義而來香港,所以擔心香港會被解放,頓時人心惶惶。《香港夜報》突然發布砲艇來港的消息,加深了港人憂慮,直接導致港英政府決定對付左報。

曾任《文匯報》副總編輯的程翔表示,當時左派外圍報紙不用承擔報道失實的責任,因此經常報道未經證實甚至虛假的消息。(受訪者提供)

記錄片《消失的檔案》導演羅恩惠同樣研究六七暴動多年。她指,六七暴動期間港澳工委(中共在香港的派出機構,為香港工委前身)在香港領導各左派戰線,而左派報社則是其中一種宣傳工具。羅恩惠指,當時的左報並非如一般新聞媒體般鋪陳事實、行使第四權以監督政府,而是在收到港澳工委的指令後,站在左派立場對港英政府口誅筆伐。羅恩惠舉例,根據當年的《明報》,曾有工人在警察搜查煤氣廠時不慎失足跌死,然而左報卻清一色地指責港英警察殺害工人。

羅恩惠籌備記錄片《消失的檔案》時,用了四年時間翻查六七暴動時的舊報章及英國解密檔案,還訪問了不同光譜的當事人。(受訪者提供)

《大學線》記者翻查英國外交部解密檔案,發現港英政府當年,是特意挑選出三家獨立運作的外圍左報《香港夜報》、《新午報》和《田豐日報》採取執法行動。解密檔案顯示,港英政府當時特意針對私人經營的左派媒體,避開隸屬中共的主要報章,希望盡量減低北京的反應。同時港英政府也希望能透過壓制私人經營的左派媒體,令中共官方左報調整行文語氣。

《煽動條例》難震懾左報 今昔情況大不同

程翔指,《煽動條例》對左報而言毫無阻嚇性,因為當時左派相信中共即將解放香港。左派展開「三視運動」,即仇視、鄙視、蔑視港英法律,又鼓吹「三不原則」,在法庭不上證人席、不聘律師與不答辯,抗衡法律。直到8月22日北京紅衛兵因三報事件火燒英國在北京的代辦處,時任國家總理周恩來命令停止六七暴動,才令左報偃旗息鼓。

歷史上,港英政府僅兩次以《煽動條例》控告傳媒。對於特區政府相隔半世紀再用煽動罪控告《蘋果》、《立場》,程翔強調,當年「三報事件」的處境遠比今日嚴峻,認為今日重用煽動罪控告傳媒並不合理:「當年港英面臨的是被武裝掃地出門的困局,對比今日,《蘋果》、《立場》有沒有公開提出要推翻政府?當年即使迫令三報停刊,也只是一段時間,而且允許復刊,這是一種懲罰性的做法。但今日凍結傳媒的資產,是一種毀滅性的做法。」

回歸前廢除條例失敗 今日舊法重用始料未及

根據回歸前立法局針對《1996年刑事罪行(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的會議文件,時任立法局議員劉慧卿曾建議港英廢除《刑事罪行條例》的第9條(煽動意圖)及第10條(罪行),認為將發表意見的行為定為刑事罪行是相當嚴厲,而且第9條(煽動意圖)的詮釋非常廣泛。當時的大律師公會、律師會及香港記者協會均支持廢除,認為條例違反聯合國公民權利公約中「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同為時任議員的吳靄儀曾提出修訂第9條的定義,使所發表的言論必須構成「明顯及逼切危險」才可入罪,但修訂最終遭否決。

相隔半世紀,特區政府再次引用「煽動刊物罪」控告傳媒機構。去年12月28日,律政司加控《蘋果日報》案七名高層「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翌日,警方以相同罪名控告《立場新聞》,並拘捕六名高層及前高層。《立場》前總編輯鍾沛權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依《國安法》程序不准保釋,《立場》逾6000萬資金亦被凍結,公司隨即宣布停運。影響所及,《眾新聞》等多家網媒先後宣布停運。

「立場新聞」署理總編輯林紹桐被帶到觀塘辦公室。(明報提供)

新聞界誠惶誠恐 傳媒難捉摸「煽動」定義

《眾新聞》總編輯李月華表示,去年6月警方以《國安法》控告《蘋果》時,她還有信心《眾新聞》不會觸碰到控告《蘋果》的條文,「當時《國安法》的紅線很飄移,已經不是紅線,而是紅地氈、紅海。但我對同事說『我們要走下去』」。然而,政府以「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加控《蘋果》時,她已心知不妙,直至《立場》被控同樣罪名,李月華與一眾高層決定停運《眾新聞》。她指,部分《立場》轉載的評論文章作者與《眾新聞》相同,《眾新聞》亦與《立場》一樣曾訪問過海外流亡者。雖然《眾新聞》的文章中沒有警方所指的煽動字眼,但她擔心警方的標準或會改變。

《眾新聞》總編輯李月華在《立場新聞》被控後,與其他高層一同決定停運《眾新聞》。(蘇楚淅攝)

作為總編輯,李月華指,已經沒有辦法肯定地告訴記者哪些報道是安全的。「我們成立《眾新聞》的初心,是想有一個小小的平台做多些深度報道,當深入發掘新聞時,一定會挖到一些陰暗面、不足之處。當然我可以很有道理地說我這樣寫是想令政府改進,但政府接不接受呢?」為了防範政治紅線,也許只能放棄政治新聞,每天都只報道疫情,但她認為這樣做就正正違背了《眾新聞》成立的初衷。

法律學者:難界定批評是善意或惡意

港大法律學院院長傅華伶指出,所謂「煽動」,要看傳媒機構發表該言論背後的動機:若對政府的批評,出發點是為了改善政治制度,則是合法;若出發點是為了推翻政治制度,則是顛覆、煽動。不過,他認為「煽動刊物罪」最大的難題在於鑑別兩者的區別:「一般人不會承認說我是想做壞事,大家都說我當時不是這樣,那你怎麼去評判呢?只能是從情節和結果去推斷他的想法。」

對於「煽動刊物罪」相隔55年再翻出來控告傳媒,港大法律學院院長傅華伶坦言料想不到。(羅子璇攝)

因此,審理案件時,法官只能根據被告的背景、當時情況、受眾、社會環境等來推斷被告是否具煽動意圖。他認為煽動罪是社會在緊迫、有危機的時候政府才會使用,而2019年的反修例運動造成了政治分化、社會危機,因此《立場》和《蘋果》才會被控。

時隔多年,這條法例再被翻出來用以控告傳媒,傅華伶也料想不到:「不幸的是,這條法例在香港用得不多,法庭也沒有一套真正成熟的先例去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