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包括土地,不受規管的肥肉?
香港政府在七十年代規劃郊野公園,由官方管轄和保護郊野用地。當時政府為行政方便,把區內的村落劃出郊野公園範圍以外,統稱為「不包括土地」,不受《郊野公園條例》規管。
隨著時間過去,很多屬「不包括土地」的村落已經丟空荒廢,但因地理上是位於郊野公園中間或附近,它們的生態系統與郊野公園的生態融為一體,有很高的生態價值。不過,「不包括土地」屬私人擁有,擁有者可以自由買賣及發展,土地的生態在法例上不受保障,而且「不包括土地」鄰近郊野的宜人景色,使它成為了發展商眼中的肥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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