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黃文雋 記者│劉浩廷 張潤德 攝影│黃文雋 劉浩廷 陳嘉欣 孫綺羚
香港大學校委會以8票贊成、12票反對,否決任命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擔任副校長,事件在一片爭議聲中落幕。贊成票以校內委員為主,反對票則以校外委員居多。校委會的24人中,校外委員的數目遠高於校內委員,其中多達7人由校監(即特首)委任,校委會的中立性引來連番質疑。
翻查歷史,校委會自成立以來,校外委員的數目一直較校內多,惟比例大致維持在一比一,副校長及院長等亦曾是校委會委員,但這架構卻被評為行政效率差劣。2003年改革精簡架構,校外委員遂成為大多數,與校內委員比率增至約為二比一,而由校監委任的人數亦大增至佔整體三分一。
校外委員佔多 為歷史產物
根據《香港大學條例》,港大校委會是大學的最高管治機構,負責管理財政、帳目、投資、財產、校務等所有事務,亦有權處理各項人事任命,包括校長和副校長。
專門研究香港大學歷史的港大歷史系副教授管沛德(Peter Cunich )指出,校委會自1911年成立時已是校外委員為多數,理由是當時校外的捐款者和政府,是大學的最大持份者。
隨著學校管治架構逐步擴大,校委會曾加入副校長、院長和畢業生議會代表,令校內委員人數增加,即使如此,校外委員的數目亦會同時遞增(見表),高峰時校委會委員一度多達53人。
管沛德指,雖然校外委員人數一直較多,但大多數被任命者只當作是一個榮譽的虛銜,而非一份職責,這導致他們不常出席會議,校外委員缺席率很高。相反,校內委員是較關心校政的一群,他們往往成為會議的主導者。所以即使校外委員佔多,過往亦未出現爭拗。
2003年改革 校委會大重組
但自2002年開始,港大校委會面臨改革壓力。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發表宋達能報告,要求所有院校檢討管治架構,制定「切合所需(fit for purpose)」的管治模式以改善效率。香港大學於2003年委任澳洲新南威爾斯大學前校長賴能教授領導檢討小組。
賴能報告(Niland Report)提出將校委會的53人架構縮減至24人,並將校外與校內委員比例增至二比一,大大減少校內委員的影響力。而校監委任的委員人數亦由佔全體委員的五分一,提升至約三分之一。
賴能報告強調,若果香港大學要進一步提高聲望,就必須要有一個完善和有效率的管治及管理架構。管沛德指,當時港大在多個大學學術排名中名列前茅,在亞洲大學排名中更是高踞榜首,但校內人士主導的校委會,不擅管治,政策往往不符大學的長遠發展,精簡行政架構,成為港大邁向國際的重要一環。
然而,校委會的重組並未得到所有師生支持。管沛德表示,當時有不少老師擔心新架構會抹殺校內人士的聲音。管沛德自己亦曾致信賴能教授,提出校監應以選舉形式選出,而非由官員擔任。但大學管理層對重組架構事在必行,結果由發表報告到執行改革,只花上半年時間便完成,制度亦沿用至今。
港督特首 委任方式大不同
有意見認為校監可委任七名校委會委員,權力過高。事實上校監委任校外人士的權力是從50年代開始引入,當時比例佔全體委員的三分一,至90年代曾下調至六分一。
管沛德指,校監委任校外委員源於殖民地時期,一向沒有爭議。當時港督從不干涉校委會委員的委任事宜,人選名單完全交由校委會制定,再交給港督簽紙同意。回歸後,行政長官則自行決定名單,不與大學溝通,「大學再沒有委任人選的控制權」。
管沛德又指,校監除委任校委會委員外,亦可主持校董會及決定名譽學位的人選,校董會為大學的最高諮詢團體,有權決定校委會委員的連任次數,特首其實還未完全運用他的權力:「行政長官作為大學的首席主管,他可選擇在大學扮演的角色」。他強調,回歸前的港督大都選擇抽身,不會介入大學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