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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刊物條例》源於英國普通法,在1914年由殖民政府頒佈,並於立法局通過,意在規管當時
             反對港英政權的華文報紙, 保障殖民統治。《煽動刊物條例》隨後在1938年被修訂為《煽動條例》,

             增加了法定免責聲明,列明在何種情況下的批評不具煽動性。到了1971年,香港立法局將《煽動條
             例》整合至《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及第10條(罪行),並沿用至今。追溯歷史,政府以
             煽動罪控告媒體的例子僅有三次。














                                                                                     大學線月刊 2022年3月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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