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刊物條例》源於英國普通法,在1914年由殖民政府頒佈,並於立法局通過,意在規管當時 反對港英政權的華文報紙, 保障殖民統治。《煽動刊物條例》隨後在1938年被修訂為《煽動條例》, 增加了法定免責聲明,列明在何種情況下的批評不具煽動性。到了1971年,香港立法局將《煽動條 例》整合至《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及第10條(罪行),並沿用至今。追溯歷史,政府以 煽動罪控告媒體的例子僅有三次。 大學線月刊 2022年3月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