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豐源案「雙非」先例
港人內地所生子女與雙非嬰
人大就吳嘉玲案的釋法內容,除了解釋如何處理港人於外地所生的子女的居港權外,亦提及其餘條款的立法原意。人大釋法的結果,體現在一九九六年人大轄下的香港特區籌委會通過的《關於實施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意見》(下稱《意見》)。籌委會是全國人大轄下設的工作委員會,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
《意見》列明:「《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1)項規定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 換言之,在香港出生而父母雙方均不是香港人的所謂「雙非嬰」,並不擁有永久居民身分。
由於人大釋法沒有對第2款第1項作出解釋,只是認同《意見》看法,此舉促成了爭拗重點,兩年後的「莊豐源案」,風波再起。
背景 莊豐源是父母在一九九七年九月持雙程證來港探親時誕下的雙非嬰。他的父母及後返回內地,把他交托在港的祖父母照顧。據當時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附表(1)規定:「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若要成為永久性居民,則在其出生時或其後任何時間,其父母的任何一方必須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莊豐源不符合以上條件,於是入境處於一九九九年四月去信指莊豐源屬非法逗留,莊豐源面臨遣返。然而,他的祖父莊曜誠質疑《入境條例》違反了《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1)項,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啟動「雙非」居港權爭議。
裁決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日,高等法院依據《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1)項的字面定義:「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並沒有限制其父母的身分,因而判《入境條例》違憲。《基本法》具最高的法律效力,政府制訂政策時必須依《基本法》為依據,不能與此抵觸。莊豐源一方勝訴,其後,縱使港府兩次上訴,終審法院維持原判。
影響 自此,在香港出生者,不論父母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都擁有居港權,確立了「雙非嬰」合法居港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