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廖淑華 文可欣 編輯│譚兆昌 美術│陳碧虹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承認政府在本年二月外傭居港權終審上訴,將提議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重新詮釋吳嘉玲案首次釋法內容,期望解決外傭與雙非兒童居留權問題。事件引起法律界激烈反彈。剛退休的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更在去年十月的退休講話時預言:一場「前所未見的暴風雨」即將來臨。
事實上內地人的居港權問題,回歸十五年來一直困擾香港,引起沒完沒了的法律爭議。
一九九九年終審法院法官在「吳嘉玲案」中判決,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子女在港確有居留權。港府隨即提請人大釋法,終審法院法官卻指,人大常委會釋法的行為無效,或違反《基本法》。
去年十月上旬,前律政司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批評處理此案的法官「對中央及特區關係缺乏認識」,「如果知道中央同特區關係處於甚麼位置時,他就不會犯這個錯誤」。她的言論令全城嘩然,令人擔心香港的司法獨立受到威脅。
居港權問題涉及連串複雜法津爭議,要瞭解全貌,兩宗案件,是解開十五年法制爭議的關鍵。
牽一「法」 動全身
回歸前,內地人須獲發《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才能在港永久居留,對於非法入境者,一直採用「即捕即解」方針。
回歸後,《基本法》生效,香港永久居民身分定義,與港英政府入境處的政策不同。根據《基本法》第24條2款第(3)項,港人在內地子女就算沒有「單程證」,也可能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因而牽起港人內地所生子女是否擁有居港權的疑問,也導致回歸時的無證兒童留港爭取權益。
第二十四條(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 一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 二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 三 )第(一) 、(二) 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