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利益衝突

故陳茂波雖然在東北發展一事上被懷疑有潛在利益衝突,但在程序層面,即使是他親人擁有計劃所牽涉的農地,他只要私下向特首申報就符合要求,而何建宗家族持有東北地皮卻沒向上司申報,所以便算是違規。

111pol_2雖然政府訂立了新指引,令逐項利益申報的範圍擴闊到官員的朋友及曾受恩惠或欠下人情的任何人,但黃偉豪指新頒佈的申報指引,依然缺乏透明度及劃一判斷標準,同樣也無須向公眾交代。

黃偉豪批評即使推出新指引,逐項申報依然只需告知特首一人,而定期申報中詳列官員擁有股份、資產及在外實際利益的保密部份也不向公眾公開,公眾所得資訊甚少,通常只能倚靠傳媒揭發。至於申報利益往後的處理,亦由特首一人決定,外界無權干涉。
他認為問責制下,即使申報條文完善,當公眾有合理懷疑,政府卻無動於衷時,市民也沒有制衡政府決策的力量,他們的不滿只能在民意中表達。例如陳茂波在處理事件時只表示「願意繼續解釋」,堅持不會請辭,明顯不符合公眾期望,市民卻無從推翻他。可見,沒有一個實質第三方監察,單靠自我監察,政府是「爆一單(醜聞)就改少少」。

官員誠信、警覺不足

111pol_3對於近月官員的利益衝突醜聞,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認為不應過分規管官員,但利益申報制度之上,另一關鍵在於官員的政治道德水平及敏感度下滑。今屆政府予人的印象是沒有政治問責意識,即使官員遭指責,亦會堅持沒錯,給人一意孤行的感覺,令事件有如「口同鼻拗」。

以陳茂波事件為例,王永平認為問責官員的政治責任比單純守規矩的責任闊。簡而說之,若官員的處事令市民大眾失去信心,連帶對政府失去信心,該官員根本就不應繼續留任。因此,由於陳茂波所擁有的資產已令公眾產生合理懷疑,質疑其公職身份及所得利益有直接關係,他應為此承擔責任。

王永平續言,官員操守應如當年董建華所提出的「比白更白」。市民對高級且政治權力大的政治官員期望,較一般公務員高。然而,事實卻反映官員的道德水平「比路人甲還要差」,達不到自律及誠實的要求。

他又說,公務員的申報制度其實與政治委任官員的相約,前者長久而來行之有效,反觀官員近年接二連三牽涉利益衝突問題。可見官員申報問題純屬個人違規,若官員存心隱瞞資產,再嚴的制度也不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