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姚偉鋒 記者:陳穎琦 徐梓傑
香港政府在七十年代規劃郊野公園,由官方管轄和保護郊野用地。當時政府為行政方便,把區內的村落劃出郊野公園範圍以外,統稱為「不包括土地」,不受《郊野公園條例》規管。
隨著時間過去,很多屬「不包括土地」的村落已經丟空荒廢,但因地理上是位於郊野公園中間或附近,它們的生態系統與郊野公園的生態融為一體,有很高的生態價值。不過,「不包括土地」屬私人擁有,擁有者可以自由買賣及發展,土地的生態在法例上不受保障,而且「不包括土地」鄰近郊野的宜人景色,使它成為了發展商眼中的肥肉。
自七十年代至今,這些鄰近郊野公園或者根本位於郊野公園內的「不包括土地」,一直沒有特別規劃用途。直至二零一零年,前特首曾蔭權在的《施政報告》才提出,重新考慮把「不包括土地」納入郊野公園範圍,但三年來只有約三分之一的土地已處理。部分村民或發展商不想土地被納入郊野公園範圍,要受《郊野公園條例》管制,會在政府評估保育價值前,先行破壞土地的生態環境。政府和土地擁有者在進行時間競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