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講」獨各執一詞 言論自由有界限
「寫者無心,聽者有意」,同樣會犯法。
在校園內,香港獨立研究學會事務由學生會管轄,但在法律上,學會又是否站得住腳呢?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難以一刀切指出類似的組織有否犯法。因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尚未立法,表達政治思想甚至討論港獨均不屬違法,但假若宣揚港獨的行為或言論影響大量社會人士支持港獨,而干犯者有鼓吹他人支持港獨的意圖,就會觸犯「煽動罪」,又或者香港獨立研究學會解釋章程時令人萌生學會是在宣揚港獨的想法,出現「寫者無心,聽者有意」的情況,同樣會犯法。
然而,何俊仁律師卻對「煽動罪」另有見解。他認為干犯者意圖與煽動罪無關,視乎的是煽動會否產生暴力或迫切危險。他指,煽動必須牽涉到引起破壞社會安寧,甚至刺激人使用暴力的元素,才可入罪。香港獨立研究學會就著議題作學術研究,或如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般打正旗號贊成港獨,均屬純粹的言論自由,在普通法原則下不會被入罪。除非一些打著港獨名號的群眾帶備武器佔領政府總部,宣稱要香港獨立,造成即時危險,才會觸犯法例。
到底言論自由有沒有界線?湯家驊指出《國際人權公約》中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列明言論自由可因國家安全而受法律限制。換言之,無論是言論、學術、結社、示威自由,只要觸及國家安全的議題,都可以被法律禁止,執法者亦不會被視為違反人權。不過,由於現在法例沒有清晰界定,難以釐定犯法界限,在港獨討論處於模糊界線之時,他建議同學想清楚是否要以身試法,不要「踩界」。
何俊仁則認為《國際人權公約》相等於《基本法》條文的地位,任何刑事限制均要符合人權法。若言論影響到國家安全也可被限制,但限制要必須和清晰,刑罰要合理,與罪行相稱。何俊仁也提醒學生,做任何決定前都要先估量及願意接受行為帶來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