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擾立法 傳媒遭殃?

新聞工作者翁振輝建議參考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為新聞採訪訂立免責辯護 。

在港聞方面,類似情況有時都會發生。黃大仙區議員譚香文,在2009年和2010年分別捲入「甘乃威解僱女助理事件」和選舉舞弊案,曾被記者追訪多時。她表示當時疲於奔命回覆傳媒來電,即使直接拒答也會繼續被記者追問。各大傳媒查出她的住址後,更二十四小時齊集在住所樓下等候。譚香文認為這樣的採訪活動對她是一種纏擾:「為避開他們(記者),我足不出戶」。

而在無線電視新聞及資訊部工作的翁振輝,亦不時要進行偵查報道。他表示這類新聞採訪多是偷偷跟蹤,本不應該被目標人物發現,由此估計觸犯纏擾法的機會不大。但翁振輝也曾為了完成報道,聯絡同一個人多達八至十次,甚至找別人幫忙接觸他,他不知道那人有否感到被纏擾。

傳媒工作具社會價值

新聞工作關乎公眾的知情權,偵查報道更多牽涉公眾利益,若因立法而受到限制或禁止,都是不樂見的事。身兼律師的立法會議員何俊仁,在香港記者協會(記協)的座談會上表示,以記者追訪唐英年僭建一事為例,不少傳媒動用大型吊臂,連續數日守在其門外拍攝採訪。但市民有權知道特首參選人是否說謊,公眾利益凌駕於個人權利之上。因此他認為合理的採訪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至於娛樂記者的追訪,也有人認為市民有權知道公眾人物的言行是否檢點。在同一座談會上,資深傳媒人毛孟靜便指出,新聞除了求真,也肩負「to entertain(娛樂)」的責任。何俊仁認為:「公眾人物應食得鹹魚抵得渴」。

新聞採訪就是「合理」?

對於有記者擔心採訪工作會構成纏擾,立法規管可能是變相打壓新聞自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助理秘書長陳穎詩回應指,政府是次立法並非為了限制記者的採訪,纏擾行為立例目的主要針對男女關係和收債活動。如情侶分手後被對方騷擾,或收債人纏擾事主,而當中不涉及刑事毀壞和恐嚇的行為。

陳穎詩補充,「合理行為」可作為免責辯護,即使記者的追訪被指為纏擾行為,但法庭會考慮到新聞採訪的性質,信納其為「合理行為」,因而不將有關行為定罪。

然而,外界普遍認為這不足以保障新聞採訪活動。翁振輝表示,假如政府立纏擾法的目標,是打壓進行纏擾行為的人,而非新聞採訪自由:「那何不寫清楚一點?你(政府)也想寫出來的法例,能清楚顯示你的意圖吧!」刑事立法的準則應該嚴謹處理,針對的行為及對象宜清楚列明,界定清晰。

明報總編輯兼法律顧問劉進圖也認同「合理行為」這字眼不夠清楚,不足以處理眾多具爭議的情況。他援引《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說明,新聞採訪也獲豁免於部分條例。劉進圖建議這次的立法,可考慮明文保障採訪活動,讓新聞工作者安心執行監察社會的職責。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陳穎詩解釋,諮詢文件沒有就新聞採訪活動另定免責辯護,是因為此舉或會令記者誤以為任何的採訪手法都不受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