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況二:三無居民求助 議員亦束手無策
灣仔區議員伍婉婷表示,她一年接獲逾數十個關於僭建招牌的投訴,主要是因為戶外廣告商於未經法團及業主同意下,擅自在大廈外牆掛上廣告招牌。投訴的業主多屬「三無」,居住於唐樓或單棟的私人大廈,經濟能力較低,沒有財力跟僭建者打官司。對他們來說,向區議員求助是唯一出路。
接獲居民投訴後,伍婉婷會向屋宇署反映,但要等上好幾個月才收到回覆。觀塘區議員陳華裕也表示,曾為居民向屋宇署投訴僭建招牌,但署方處理費時失事,甚至不了了之。即使署方向僭建者發出清拆令,對方亦會上訴,演變成葉光良提出的問題:上訴期多半是兩至三年,期間該招牌便不可移動,在這兩三年內,該招牌已經發揮了宣傳作用。就算上訴失敗,僭建者也沒有損失。因此,他們大可以繼續肆無忌憚地僭建招牌,問題死結難解。
伍婉婷亦表示,有些僭建招牌因為其商戶搬走後,變成了棄置招牌,屋宇署聯絡不到該商戶,便會去信要求大廈業主攤分清拆招牌費用。但由於一些唐樓的伙數少,故每戶業主需要承擔的清拆費用較大,未必能負擔得起,牆身便繼續掛滿僭建招牌,無人理會。
僭建問題 多方有責
港大何志榮教授指出,興建合資格招牌的手續麻煩,且費用昂貴,才會導致僭建招牌泛濫。根據《建築物條例》,一般招牌入則必須經過專業建築師的認可,繼而向屋宇署申請,獲批需時兩個月,且光是入則便需向政府繳款一萬多元,自然令商戶卻步,繞道僭建。
何教授又說,屋宇署於2010年底實施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雖然可簡化申請程序,費用也相對便宜,但卻存有漏洞。
該制度將小型招牌的規管歸納在內,建造小型招牌可毋須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圖則和書面同意,只需於施工前後遞交展開工程通知書及完工證明書。但是該制度監察的小型工程多達一百二十六項,屋宇署要處理並記錄眾多申請,已分薄人力物力,跟進起僭建問題時,就十分困難。
區議員伍婉婷也認同屋宇署有人手不足的問題:「屋宇署很被動,通常都是收到投訴才去巡查。他們人手不足,架構一定要重整。」
不過,何志榮補充,僭建招牌亦牽涉到樓宇管理問題:樓宇發展商有責任保護外牆租借權,一旦要清拆招牌,他們責無旁貸。而且,業主應該同心協力去解決問題,非單單署方之責。他亦指出,政府處事有先後次序,相較劏房、天台屋、阻塞走火通道等問題,招牌問題並沒有即時危險,難怪政府不優先處理這個問題。
究竟政府會如何處理棄置招牌呢?屋宇署書面回覆本刊時指出,他們會先向招牌擁有人發出清拆令;若無法尋獲招牌擁有人,他們便會轉移接觸於招牌出租情況下收取利益的人士;如兩者均無法尋獲,署方才會去信物權擁有人,要求對方清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