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總署:研究中
民政事務總署回應本刊查詢時表示,任何人欲以固定的露營車提供收費住宿,而其經營模式亦符合《旅館業條例》對「旅館」的定義,須申請及領取旅館牌照才可經營。
而牌照事務處於接獲旅館牌照申請後,會審核該處的樓宇結構安全、消防安全以及衛生配置,確保樓宇結構和消防安全合乎標準,以保障入住者及公眾安全。
對於有露營車經營者認為現時有關旅館安全的要求難以套用至露營車上,民政署回覆指,牌照處已就適用於露營車的安全要求與相關部門展開研究。
區議員:政府應支持新興產業
曾就露營車牌照問題向民政署提問的離島區議員鄺官穩表示,民政署應主動接觸其他政府部門如屋宇署及地政總署。若露營車符合其他政府部門的要求,民政署理應發牌予露營車經營者。他認為現時民政署於此事的處理手法並不靈活。
此外,鄺官穩又表示,政府應改變思維模式,並嘗試配合新興行業的發展,包括修改現有條文,加入適用於露營車的安全要求,讓露營車經營者有法可依。
立法會議員:填補法律漏洞
立法會議員郭家麒認為,露營車於建築結構上是否符合旅館的定義並非最重要,最重要是露營車是否於功能上擔當旅館的角色。就功能而言,他認為固定且提供住宿服務的露營車明顯擔當旅館角色,露營車的牌照爭議反映現時政府各部門對「旅館」定義不一。他擔心有人利用此法律罅隙,以露營車的名義,經營欠缺安全保障的旅館。
他認為政府應檢討現時的《旅館業條例》,擴闊「旅館」的定義,將露營車列入監管範圍內,以確保香港的露營車達到一定的衛生及消防安全水平,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同時,郭家麒認為政府亦要留意出租固定露營車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包括安全、走火通道、環境保護,以及會否造成噪音影響附近居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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