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梓沖 梁穎欣 梁雅宜 吳煒豪
編輯: 黃翠儀
去年年底,終審法院就孔允明案,裁定居港七年才可申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簡稱「綜援」)的規定違反《基本法》,引起廣泛爭論。判決後,居港一年的新移民已可申請綜援, 有人為社會公義叫好,亦有人擔心會令本港社會負擔大增,中港矛盾更因此升溫。
菲姨和Amy都是居港未滿七年的新移民,為了家庭團聚來港。但一個「家」字,卻令她們背上千斤重擔。申請綜援的新移民,背後有什麼難言之隱?讓我們從兩個新移民個案中一窺究竟。
據政府統計處資料,零四年港府實施住滿七年才可申領綜援政策之前,新移民申領綜援約佔總申領人數百分之十四,零四年後緩緩下降,至二零一一年,佔不足百分之四。學者估計,即使新移民申領人數回復零四年前水平,實際開支並不如想像中嚴重。
新移民領取綜援的爭議並非全歸咎於表面上的經濟考慮,港人憂心的究竟還有什麼?在表態支持或反對判決之先,不妨為自己留下討論空間,細看學者和議員如何分析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