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街頭藝人在香港

從演戲到社會 一切從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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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在香港四處搜羅黑白顏料,畫在臉上。並在二手店內買到衣服和手套,用作簡單的表演工具。

Rich會從演戲了解社會。演雕像時,他會細心觀察別人,從而了解人和社會。Rich來港表演已一個多月,香港人看見他,大多會拿出智能電話「咔嚓」兩秒拍照便離去。他知道,這已成了港人的習慣。有的小孩看見他,會哭起來,他想可能是因為父母平常的過份保護、不讓他們接觸陌生事物的結果。活在現代社會,Rich卻仍緊守「一切從簡」的原則,沒有智能電話,甚至以膠袋作銀包。

 

街頭表演 合法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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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演員,Rich示範不同的面部表情,像個老頑童。

雖然街頭表演收入不穩定,往往只足夠支付日常費用,但青年和老人仍然堅持着自己的信念、追逐夢想。然而,他們偶爾會遭香港警察驅趕。青年很失望,直言非常震驚,對公職人員的無理驅趕表示無奈。老人表示,曾試過一星期被趕三次,「我說我只是表演,他們說我是來討錢」。他明白每個地方都有規矩,但在香港,既沒有為街頭表演者設立法例,又無規定有牌照才可表演,卻被警察驅趕,使他們百思不得其解。

 

 

 

 

英國倫敦、台北和香港街頭表演政策一覽

英國倫敦 有發牌制度:由當地政府舉行面試,要求申請者即場表演。政府甄選一些有質素的表演者,再派他們到不同地點表演,避免將同類表演放在一起,令街頭表演多元化。
台北市 有發牌照度:有60個地點可供表演者申請,包括捷運站外廣場、公園及步行街等。申請者需於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網頁內特設的「街頭藝人」欄目上申請,再由藝術界人士、場地管理單位及街頭藝人代表組成的審議委員會負責審核(加入公眾投票)。牌照有效期兩年,費用僅台幣200元(約港幣50元)
香港 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任何人士如欲在公眾地方舉辦屬臨時性質的公眾娛樂活動,必須事先向食物環境衞生署申領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警察可能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進行執法,視乎個案的具體情況,向有關人士作出勸喻或發出口頭警告,並可能會要求有關人士終止表演,或根據有關法例提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