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平衡教育界的利益,在符合「公平處理」作品原則的前提下,學生沒有取得版權持有人授權而影印作品作私人研習用途,均不屬違法。而「公平處理」的定義,須視乎影印的目的及性質、有關作品的性質,以及與整項作品比較,複製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程度。 不過,如果侵權者只是將複製品自用,當中沒有涉及任何業務或牟利成份,那麼複印書籍、網上下載、使用盜版軟件等事項並沒有觸犯刑事罪行,版權持有人只能循民事途徑向侵權人士索償,政府不能作出檢控。 政府在《版權條例》的諮詢文件中,表示會研究應否擴大刑責至盜版物品最終使用者身上。當中,條例擬把禁止複製物品的範圍擴至報刊文章影印和電視新聞節目錄影等,引起教育界的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