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八年四月起,首次個人破產的破產期由七年縮短至四年。據資料顯示,二千年欠債人數較一九九九年大幅減少五成,但自願申請個人破產的數字卻「逆市上升」近三成,顯示《破產條例》生效後,自願申請個人破產的人多了。

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指出,七改四的破產期是為了幫助破產人盡快投入生產,重新生活。不過,對欠債纍纍的人士而言,真是四年又一條好漢?還是墮入另一個困境﹖

主動破產 結束恐懼

「破產後所謂的『重生』,只不過是重獲自由,再沒有人追數罷了。」

「我不應強撐至今,早就應該申請破產,那就不會窮到『褲穿窿』,一無所有。」談起破產,張先生仍難掩無奈之情。

九八年金融風暴令原本擁有五個的士牌的張先生加入負資產行列。金融風暴前,每個的士牌約值三百萬元,張先生與兩位拍檔合作,每月要供約十六萬元車會。金融風暴後,的士牌牌價暴跌八十至九十萬元。為了供車會,張先生逼不得已用信用卡透支現金,「我本想努力賺回差額,但牌價一直未有起色,我惟有『卡冚卡』,結果數目愈滾愈大。」苦撐兩年,張先生終於在去年九月主動申請個人破產。

破產期間,張先生擺脫被追債的日子,反而過得較輕鬆,他說:「破產前每個月都要苦惱如何繳付卡數,用哪張卡填補哪張卡的債項。現在反而如釋重負。」

張先生目前每月靠領取七千元綜援過活,對於找工作掙錢,他坦言「闊佬懶理」。「我已經五十多歲,即使去勞工署登記都沒有人聘請。兒子年紀小,妻子又已過身,我若打工誰來照顧他們﹖」租金、兩名兒子的學費、車費、加上各樣生活費,這七千元「收入」自然入不敷支。「七千元怎會足夠生活﹖工作是必須的,但只會偷偷地做,不會申報,有餘錢我寧願留作養老,不會用來還債。」他說。

張先生憶述一位同因負資產而破產的同行,在破產期間當巴士司機,月入一萬二千元,可是破產官只判他有四千元生活費,其餘收入必須用來還債。張先生因此「覺悟」:「打工有甚麼用﹖倒不如領取綜援!」

往後日子,張先生唯一期望:「找個好風水山頭,安心養老。」

被逼破產 富貴不再

「破產就像人死了一樣,是一個階段。破產後,以前的一切也就告一段落。」

四年前,阿強住的是自置千多呎私人樓﹔今天,他住的是四百來呎的公屋。

以往,吃飯時四菜一湯,出入以的士代步﹔現在,只得兩菜一湯,日日坐巴士。

破產前,他每年都出國旅行,更曾經一次過用十萬元請全公司十多個員工到泰國旅遊﹔破產後,他未曾離開香港一天。

破產前,阿強擁有五層物業,在內地自設廠房,錢包裏總有幾千元現金和五、六張金,每年交稅十至廿萬元。至九四年市道不景,生意出現問題,負債最後積存至二千多萬元,阿強終於在九六年被逼破產。

談及破產時的感受,他頓一頓說:「破產時心裏自然十分難受。我曾經哭過多場,天天以酒作茶,晚晚倒頭便睡。」

阿強破產期間生活受多方面規限,銀行不能開戶口,所以工資只能以現金交易,四年都是以做地盤、搬運等散工謀生。出入境受制,也不能有奢侈娛樂,「最苛刻的條件是借貸不可多於一百元,一百元由尖沙咀乘的士到荃灣都不夠。這種生活要維持整整四年,不是四天。」他說。

阿強的破產令於去年八月已經解除。現在的生活,阿強笑說:「我曾經只袋廿元去上班。幾千元一頓飯跟十六元一個飯盒都是一樣的吃。」與記者見面時,阿強已見了四份工,全部未有回音,他說:「如果再找不到工作,就惟有申請綜援。」

面對將來,阿強坦承自己已五十多歲,重新開始的機會渺茫。他說:「年齡就是籌碼,如果我依然是三十歲,我仍有很多籌碼。」

破產期間 生活相若

一個人破產後,名下物業將全數凍結以償還債款,收入則受破產受託人監管。破產管理署助理署長麥炳華表示,破產受託人主要為破產管理署的管理主任,負責跟進法庭訂定的破產人合理生活支出,讓破產人在破產期間仍可享受與破產前相若的生活水平。他強調:「這並不是一個最低水平。例如一位富豪破產前生活奢華,破產後仍可維持相若於中產人士的生活水平。」

要不涉及借貸,破產人更可收取他人所給予的捐助及禮物,享受豪華生活。律師謝偉俊指前女星狄娜,破產後仍有勞斯萊斯代步,生活奢華,但由於那些東西是他人提供的,所以並不抵觸法例。

還債與否 貴客自理

律師謝偉俊表示,破產條例沒有規定破產人應如何償還債務,破產人可以盡力工作還債,也可無心事業,置債務於不理。他笑說:「破產人可以不勤力,也可以不積極還債,甚至韜光養晦,用四年來讀一個學位呢!」

此外,破產純屬個人財務問題,即使破產人的妻子兒女、親屬朋友很富有,也沒有責任為破產人償還債務。城市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許學峰說:「債務是借貸雙方的個人關係,就算親如夫妻家屬也沒有義務被牽連其中。」

《破產條例》自九八年四月一日修訂後,破產人的破產期由最少七年變為四年。四年後,若沒有破產受託人或任何債權人提出反對,破產人毋須向法庭申請,巨債也可在四年後一筆勾銷。

四年洗底 重債即清

曾參與撰寫九五年破產條例研究書的城市大學法律系教授戴逸華強調,破產年期由「七轉四」,目的是讓破產人能在合理時間後重過新生:「破產不是懲罰,也不是一種還債方法。殺人犯尚可判十五年徒刑,為何破產要終生受苦﹖」所以,新例目的是避免讓破產人永遠陷入破產的困境。

此外,新條例還簡化了解除破產令的程序。以往破產人須於七年後自行申請解除破產,但現在破產期滿四年後,若無債權人反對,破產令便會自行解除。

破產上升 債主受害

新例雖然幫助破產人更快重獲新生,但債權人卻可能因此蒙受損失。

「很明顯這幾年破產數字急劇上升,我們的壞帳比率因此上升,對我們有相當大的影響。」亞洲聯合財務公司事務部高級經理李桄仁說。

 

破產期縮短後,債主從破產人收得的還款遠不如前。「他們破產期間能還給我們的款項,遠低於債項的百分之五十。破產期由七變四,清還債項的數目自然少了。這影響不單是數字上少了三年,試想一個人在破產後五、六年和破產後一年所賺到的錢也可以有很大的分別。」他解釋,一個人在工作五、六年後的薪金可高於兩三年後的薪金,所以債主的損失是累進的。

匯駿信用公司經理羅先生表示,絕不希望欠債人破產,因為破產人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費後已經所餘無幾,剩下的還要按次序歸還不同的人,稅局、政府等都排在他們之前,最後不知道有多少能分給他們。

再者,發回給債權人的金額,還要視乎該項債務在破產人總結欠中的比重。他舉例,如果破產者欠某甲一百萬元,欠某乙一萬元,最後甲得回一千元,那麼乙最後只會得到十元數角。他們在欠債人申請破產後還要辦理手續來申報債權。「完成大量申報債權的程序後,等上三四年時間,可能最後收到的是一張幾十元的支票。」因此,他表示財務公司和他們一樣不希望欠債人破產,破產數字愈少愈好。

條例放寬 破產輕率

「你來追我吧!大不了我就破產,四年後又是一條好漢。」羅先生指出有欠債人以破產為藉口,拖延還錢。他補充,七變四的做法,一方面使「假破產」者常以破產作藉口拒絕還款,另一方面也使近年「真破產」者數字上升。「當有多一個更好的選擇幫助他們解決債務問題時,他們便會逃避。」他說。

可是,「四年後都未必是一條好漢,破產的影響可以是一生的。」李桄仁解釋,破產人不能擔當律師、會計師、上市公司主席等職位,即使破產令解除後,復職與否也要視乎個別工會的決定。另外,信貸機構對一個曾破產的人會有戒心,對破產者日後的資金調配帶來影響。

交通銀行助理總經理李紹基補充:「很多銀行、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都不會聘用破產人士。」

「很多欠債者,特別是年輕人,在決定破產之前過於輕率。可能只是欠下十餘萬的賬項,即使仍有很多清還方法,卻說要破產。」李桄仁不明白為何擁有充足時間和機會的年輕人要作這樣的選擇。

麥炳華同意很多年輕人輕言破產,其實並不划算:「對很多正值黃金歲月的青年,四年已使他們白白錯失了很多機會。在這四年期間,破產人收入受到限制,不可從事專業職位,也不可接受任何多於一百元的借貸。一些創業良機便因缺乏資金而一去不回。」■

記者 潘懿文/賴偉家/蘇銘恆 編輯 張蓓蕾/劉秀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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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強破產前後的居住環境天壤之別,每回憶至此都不勝唏噓。
許學峰(上)、麥炳華(下)強調破產期由七轉四,是要讓破產人重新做人。

謝偉俊表示,破產條例修改後更清晰地列明了破產的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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