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hammad Amin於九九年五月透過地產公司以十八萬購入位於深步步福榮街天台屋,但他只住了年半,便收到了清拆令。Amin表示事前他根本不知道購買天台屋實屬違法,他說:「我是經律師買賣交易,釐印、差餉全都交足,地產公司表示有屋契,天台屋不會被拆。」面對清拆,Amin無奈地說:「我根本無錢搬走,更加無錢拆屋。買入此屋時已用上十萬元積蓄,並再向弟弟借了八萬元,現在尚未還清,叫我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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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土廳接受天台屋註冊,由律師協助買賣,政府又收取印花稅,這一切都容易令市民誤以為天台屋具有合法地位。吳惠貞表示:「市民竟可經正規律師買賣天台屋,還於田土廳交釐印費,證明政府在天台屋的監管上有漏洞。現時政府一邊進行清拆,一邊容許天台屋買賣,反映政府部門不協調及執法不嚴厲。」
律師謝天良表示,法例規定天台業權雖然可以轉讓,但買賣天台屋是法例不容許的。他解釋,Amin經律師辦理的只是天台業權的轉讓,因此他擁有的只是天台業權並非天台屋。他認為律師應告訴買家風險,並勸告他們不要買賣。
鍾建偉解釋:「田土廳只負責登記天台的業權,並不代表買賣屬合法。律師行及買家也應該知道,天台屋屬違例僭建,不該進行買賣。」
至於差餉物業估價署也訂明,差餉是就佔用物業而徵收的稅項,對違例建築物徵收差餉,並非表示其具有法律地位,也非授予法定認許或授權。不過,鍾建偉承認建築物條例暫時不能禁止天台屋買賣,他表示,政府現正草擬有關禁止買賣天台屋法例,但仍有待諮詢。
同是天台屋,只是數幢樓宇之隔,居住環境卻有天壤之別。王繼勝所住的天台屋,距離汝州街的黃倫家只有數個舖位。他任職股票經紀,月入二萬元,太太任職銀行,一家四口連同女傭、「小白」(飼養的小狗)同住在汝州街一幢大廈的天台屋。
現居的天台屋是連頂層單位一併購入的,面積約五百呎,有兩房一廳,花了約十萬元加建石屎牆和翻新。客廳的一幅牆裝上六呎乘六呎的大鏡子,令整間屋看來更大、更光猛。沙發上放滿整套早前快餐店換購的Hello Kitty毛公仔,牆上掛滿兩個小朋友的「沙龍相」,地上是飛行棋地毯,房中有一套哥爾夫球用品,感覺猶如置身於天台屋中的「豪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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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不知道政府正逐步清拆天台屋?」
「知。」王先生臉上依舊掛著微笑。「那時可以收回頂層出租的單位自住。」
住在天堂,當然不明白住在地獄裡的擔憂。
目前全港有九千幢大廈有僭建天台屋,據屋宇署於一九九八年的初步調查,當中有四千六百幢屬高危,即整幢大廈只有一條樓梯通往出口,俗稱「單梯樓」。當大廈低層發生火警時,密密麻麻的天台屋會阻礙居民往天台逃生,釀成慘劇。��



(左圖)面臨清拆,Amin感到前路茫茫。
(右圖)貼在Amin門前的清拆令。
(梁碧琪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