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公司與政府之間的利潤管制協議,有效期至二零零八年,然而協議內的條款卻間接阻礙了太陽能發電的發展。日本和美國的人民可以利用太陽能光電板自行生產電力,甚至還可以選擇把剩餘的電力輸進電力公司的網絡,賣給電力公司。這樣便不需要裝置大型的蓄電池,既可提高能源效益,又可節省成本,大大吸引發展商與住戶採用。反觀香港受到政府與電力公司之間的協議限制,居民是禁止自行生產電力然後進行買賣的。沒有了可買賣電力的「甜頭」,安裝太陽能發電系統的吸引力自然大大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