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 管 局 推 行 專 科 治 療
業 界 爭 論 不 休

記 者 :張 建 / 麥 沛 天 / 黃 凱 蒲
編 輯 :李 偉 圖 / 葉 海 鷹

現 在 無 論 你 走 進 公 立 醫 院 看 門 診 或 急 症 , 首 先 替 你 診 治 的 是 普 通 醫 生 。 醫 院 管 理 局 為 提 高 醫 療 質 素 , 建 議 所 有 診 症 都 由 較 資 深 、 有 專 科 資 格 的 專 科 醫 生 負 責 , 或 由 有 專 科 醫 生 督 導 的 駐 院 醫 生 診 症 。 增 加 專 科 診 療 當 然 對 市 民 有 利 , 但 業 界 卻 強 烈 反 對 改 革 制 度 , 擔 憂 新 制 會 為 現 在 承 受 巨 大 壓 力 的 醫 療 系 統 帶 來 不 良 影 響 , 又 認 為 這 是 醫 管 局 削 減 醫 生 薪 酬 的 把 戲 。 雖 然 實 行 的 時 間 可 以 彈 性 處 理 , 但 醫 管 局 人 力 資 源 委 員 會 已 聲 明 二 級 制 事 在 必 行 。

醫 管 局 於 去 年 十 二 月 提 出 諮 詢 文 件 , 建 議 於 今 年 七 月 將 公 立 醫 院 醫 生 現 行 的 三 級 制 重 整 為 以 專 科 醫 生 為 主 導 的 二 級 制 , 認 為 既 可 確 保 高 質 素 的 醫 療 服 務 , 也 可 以 簡 化 問 責 機 制 。

以 專 科 診 療 為 主 導 是 近 年 世 界 公 共 醫 療 系 統 的 趨 勢 , 早 在 九 六 年 楊 永 強 擔 任 醫 院 管 理 局 行 政 總 裁 時 , 醫 管 局 就 有 類 似 的 改 革 構 思 。 醫 管 局 認 為 , 隨 著 市 民 對 醫 療 服 務 的 要 求 不 斷 提 高 , 加 上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嚴 重 , 專 科 診 治 在 現 代 醫 療 系 統 更 為 重 要 。

目 前 公 立 醫 院 的 醫 生 分 為 三 個 級 別 : 顧 問 醫 生 、 高 級 醫 生 和 普 通 醫 生 。 病 人 最 初 由 普 通 醫 生 診 症 , 如 果 普 通 醫 生 對 診 症 有 任 何 疑 問 , 就 會 向 較 資 深 的 高 級 醫 生 和 顧 問 醫 生 請 教 。 即 使 顧 問 醫 生 沒 有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 最 終 的 醫 療 責 任 仍 在 顧 問 醫 生 身 上 , 因 為 顧 問 醫 生 有 責 任 監 督 其 他 醫 生 的 工 作 。

現 時 全 部 的 高 級 醫 生 和 顧 問 醫 生 都 擁 有 專 科 資 格 , 普 通 醫 生 則 大 多 在 接 受 專 科 的 在 職 培 訓 。

醫 管 局 於 去 年 提 出 改 制 建 議 , 將 醫 生 分 為 兩 個 級 別 : 駐 院 醫 生 和 專 科 醫 生 ( 詳 見 附 表 一 ) 。 在 改 制 之 後 , 專 科 醫 生 的 人 數 將 大 幅 增 加 , 以 為 市 民 提 供 專 科 診 療 , 而 各 職 級 醫 生 的 職 能 , 也 將 有 所 改 變 : 專 科 醫 生 ( 相 當 於 三 級 制 的 高 級 和 顧 問 醫 生 ) 負 責 診 治 病 人 , 同 時 還 要 監 督 和 訓 練 駐 院 醫 生 ; 駐 院 醫 生 ( 相 當 於 三 級 制 下 的 普 通 醫 生 ) , 則 要 接 受 六 年 的 專 科 培 訓 和 在 專 科 醫 生 的 督 導 下 協 助 照 顧 病 人 。

醫 管 局 的 諮 詢 期 在 二 千 年 三 月 底 結 束 。 由 於 二 級 制 實 行 的 許 多 細 節 , 例 如 大 量 增 加 專 科 醫 生 的 可 行 性 、 新 舊 制 過 渡 期 的 安 排 和 醫 療 事 故 責 任 等 , 均 未 在 諮 詢 文 件 中 詳 細 提 及 , 令 不 少 公 立 醫 生 質 疑 二 級 制 的 可 行 性 。 當 中 最 令 醫 生 團 體 關 注 的 是 二 級 制 , 會 進 一 步 增 加 醫 生 的 工 作 量 。

公 共 醫 療 醫 生 協 會 於 去 年 十 一 月 至 二 千 年 二 月 進 行 的 問 卷 調 查 顯 示 , 超 過 六 成 的 公 共 醫 院 醫 生 完 全 不 同 意 醫 管 局 的 二 級 制 建 議 。 對 此 醫 管 局 以 未 整 理 諮 詢 結 果 為 理 由 拒 絕 接 受 回 應 。

專 科 醫 生 人 手 不 足 新 制 工 作 量 百 上 加 斤 ?

在 二 級 制 下 , 專 科 醫 生 與 駐 院 醫 生 比 例 為 七 比 三 。 即 有 二 千 四 百 名 專 科 醫 生 及 一 千 二 百 名 駐 院 醫 生 為 市 民 服 務 。 不 過 現 時 公 立 醫 院 中 的 專 科 醫 生 數 目 卻 只 有 一 千 三 百 名 , 與 建 議 中 二 千 四 百 之 數 相 距 甚 遠 。

根 據 公 共 醫 療 醫 生 協 會 的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 現 在 每 名 公 立 醫 院 醫 生 都 額 外 多 負 擔 五 成 的 工 作 量 。 該 協 會 認 為 市 民 關 心 醫 生 的 人 手 短 缺 問 題 , 多 於 醫 管 局 能 否 提 供 專 科 診 療 。 公 共 醫 療 醫 生 協 會 副 主 席 梁 家 騮 指 出 , 現 時 公 立 醫 院 醫 生 超 時 工 作 的 情 況 嚴 重 , 他 擔 心 二 級 制 下 一 千 三 百 個 專 科 醫 生 , 將 會 承 受 不 了 沈 重 的 工 作 量 , 強 行 改 制 可 能 令 本 港 整 個 醫 療 服 務 癱 瘓 。 因 為 他 們 既 要 負 起 初 診 病 人 的 工 作 , 又 要 監 督 和 訓 練 駐 院 醫 生 。

調 查 又 發 現 , 現 時 普 通 醫 生 平 均 有 六 成 半 的 臨 床 工 作 是 沒 有 上 級 直 接 督 導 的 。 梁 家 騮 表 示 , 如 果 實 行 二 級 制 , 公 立 醫 院 中 約 二 千 四 百 名 普 通 醫 生 ( 二 級 制 中 稱 為 駐 院 醫 生 ) 將 要 接 受 專 科 醫 生 的 督 導 。 不 過 現 在 專 科 醫 生 的 人 數 只 有 約 一 千 三 百 名 , 因 此 醫 管 局 必 須 增 聘 約 一 倍 的 專 科 醫 生 , 才 能 達 到 二 級 制 的 規 定 。

本 港 現 有 約 四 成 醫 生 擁 有 專 科 資 格 , 醫 管 局 行 政 經 理 劉 少 懷 醫 生 預 計 專 科 醫 生 的 比 例 , 將 於 未 來 六 至 七 年 , 增 加 至 六 成 半 或 七 成 。 醫 管 局 希 望 逐 步 增 加 專 科 醫 生 的 人 數 。 醫 管 局 人 力 資 源 委 員 會 於 三 月 底 決 定 , 專 科 診 療 二 級 制 可 以 分 階 段 推 行 。 比 較 缺 乏 專 科 人 手 的 部 門 如 外 科 和 腦 科 等 , 可 以 慢 慢 累 積 足 夠 的 專 科 人 手 , 而 其 他 有 足 夠 專 科 人 手 的 部 門 則 可 以 先 推 行 二 級 制 。

專 科 醫 生 或 會 經 驗 不 足 ?

即 使 人 手 足 夠 , 業 界 也 擔 心 在 二 級 制 下 求 才 若 渴 , 提 升 經 驗 尚 淺 的 醫 生 為 專 科 醫 , 影 響 專 科 醫 生 的 質 素 。

在 現 行 三 級 制 下 , 即 使 醫 生 擁 有 專 科 資 格 , 也 會 因 財 政 或 空 缺 等 限 制 而 不 即 時 被 提 升 至 專 科 醫 生 。 但 二 級 制 對 專 科 醫 生 的 需 求 比 三 級 制 大 得 多 , 在 二 級 制 下 , 剛 接 受 完 六 年 專 科 培 訓 的 醫 生 便 可 能 被 提 升 為 專 科 醫 生 。 公 共 醫 療 醫 生 協 會 會 長 黎 鏡 堯 認 為 , 二 級 制 用 六 年 時 間 來 培 訓 專 科 醫 生 並 不 足 夠 , 他 認 為 訓 練 一 個 專 科 醫 生 需 時 約 十 年 。

截 稿 前 醫 管 局 已 作 出 讓 步 , 將 駐 院 醫 生 受 訓 成 為 專 科 醫 生 的 年 期 由 原 先 建 議 的 六 年 增 至 最 多 十 二 年 。 醫 管 局 表 示 作 出 此 決 定 是 考 慮 到 某 些 專 科 的 資 格 會 較 難 考 獲 , 所 以 增 長 培 訓 時 間 。

香 港 醫 學 會 副 會 長 勞 永 樂 指 出 : 「 一 個 剛 剛 獲 取 專 科 資 格 的 醫 生 和 一 個 已 有 多 年 經 驗 的 專 科 醫 生 的 能 力 有 很 大 分 別 。 」 所 以 他 認 為 在 人 手 分 配 上 一 定 要 小 心 謹 慎 , 以 確 保 不 會 有 部 門 的 專 科 醫 生 全 只 是 較 淺 資 歷 的 醫 生 。 「 病 人 可 能 對 一 個 只 有 一 年 經 驗 的 專 科 醫 生 抱 很 大 的 期 望 , 但 該 醫 生 未 必 能 滿 足 病 人 需 要 。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醫 學 院 院 長 鍾 尚 志 也 表 示 , 某 些 專 科 如 外 科 和 骨 科 , 即 使 有 六 年 經 驗 , 在 遇 上 奇 難 雜 症 時 醫 生 也 未 必 可 以 獨 力 解 決 , 需 要 尋 求 更 資 深 醫 生 的 協 助 。 因 此 他 認 為 , 二 級 制 的 兩 層 架 構 並 不 足 夠 , 在 專 科 醫 生 之 上 需 要 更 資 深 的 醫 生 支 援 。

二 級 制 培 訓 機 會 減 少

業 界 也 擔 心 在 二 級 制 下 專 科 醫 生 將 會 更 忙 碌 , 不 能 兼 顧 培 訓 駐 院 醫 生 的 工 作 , 駐 院 醫 生 的 培 訓 制 度 形 同 虛 設 。

勞 永 樂 指 出 專 科 的 培 訓 足 夠 與 否 視 乎 醫 生 的 工 作 量 : 「 如 果 醫 院 病 人 太 多 , 專 科 醫 生 根 本 沒 時 間 和 體 力 去 分 析 病 症 和 指 導 駐 院 醫 生 , 這 樣 訓 練 架 構 便 形 同 虛 設 。 」

他 指 出 工 作 量 合 理 , 駐 院 醫 生 才 可 以 從 工 作 中 學 習 。 他 認 為 醫 管 局 一 定 要 確 保 公 立 醫 院 的 病 人 收 容 量 恰 當 , 不 致 令 醫 生 因 工 作 時 間 過 長 而 影 響 學 習 效 果 。

中 大 和 港 大 的 醫 學 院 院 長 也 不 約 而 同 地 認 為 在 二 級 制 下 , 駐 院 醫 生 的 培 訓 機 會 不 獲 保 證 , 以 往 由 普 通 醫 生 ( 駐 院 醫 生 ) 負 責 的 工 作 在 二 級 制 中 將 改 由 專 科 醫 生 負 責 , 駐 院 醫 生 接 觸 病 例 的 機 會 間 接 減 少 了 。

鍾 尚 志 認 為 專 科 醫 生 負 起 前 線 的 工 作 , 影 響 駐 院 醫 生 受 訓 的 機 會 。 加 上 帶 領 駐 院 醫 生 完 成 一 宗 手 術 遠 較 專 科 醫 生 自 己 動 手 費 時 , 難 保 有 些 專 科 醫 生 為 了 能 更 快 完 成 工 作 , 事 事 親 力 親 為 , 這 樣 也 減 少 了 駐 院 醫 生 的 培 訓 機 會 。 」

專 科 診 治 未 必 提 高 質 量

醫 管 局 認 為 改 制 可 以 提 升 醫 療 質 素 , 因 為 病 人 獲 得 專 科 診 療 的 機 會 隨 之 而 增 加 。 但 黎 鏡 堯 認 為 , 醫 療 質 素 的 好 壞 , 往 往 取 決 於 醫 生 人 手 安 排 和 醫 生 工 作 時 間 的 長 短 , 不 一 定 由 專 科 醫 生 診 治 便 是 最 好 。

公 共 醫 療 醫 生 協 會 認 為 , 要 提 高 醫 療 系 統 的 效 率 , 應 該 以 合 適 的 醫 生 負 責 合 適 的 工 作 。

黎 鏡 堯 舉 例 說 : 「 沒 有 理 由 要 一 名 肝 臟 手 術 的 專 科 醫 生 替 病 人 施 盲 腸 手 術 吧 ! 盲 目 要 求 由 專 科 醫 生 診 治 是 浪 費 人 手 。 」

公 共 醫 療 醫 生 協 會 認 為 , 高 級 醫 生 需 要 同 一 專 科 的 更 高 級 同 僚 監 督 。 在 二 級 制 下 , 由 於 取 消 顧 問 醫 生 職 級 , 初 級 專 科 醫 生 ( S 1 ) 可 能 會 缺 乏 足 夠 的 監 督 , 這 就 會 導 致 專 科 診 治 的 質 量 下 降 。

二 級 制 提 高 專 業 問 責 性 ?

醫 管 局 認 為 二 級 制 的 另 一 優 點 是 簡 化 問 責 制 度 和 提 高 問 責 性 。

現 行 三 級 制 最 終 的 醫 療 責 任 是 在 顧 問 醫 生 身 上 。 醫 管 局 的 諮 詢 文 件 只 表 示 在 二 級 制 下 專 科 醫 生 和 駐 院 醫 生 皆 要 為 有 關 的 診 療 負 責 , 不 過 沒 有 清 楚 訂 明 當 中 細 節 。

對 於 能 提 高 問 責 性 , 梁 家 騮 認 為 在 現 行 的 三 級 制 下 , 醫 療 責 任 是 在 顧 問 醫 生 身 上 , 而 顧 問 醫 生 多 數 有 很 多 年 的 經 驗 , 比 較 起 由 只 有 五 至 六 年 經 驗 的 專 科 醫 生 負 責 診 療 , 這 無 疑 是 一 種 退 步 。 他 又 擔 心 如 果 人 手 不 足 , 由 沒 有 受 督 導 的 駐 院 醫 生 引 發 的 醫 療 事 故 , 有 關 問 責 的 法 律 問 題 將 不 易 解 決 。

醫 管 局 強 調 , 實 行 二 級 制 的 主 要 目 的 , 為 落 實 專 科 主 導 診 療 。 大 部 分 公 共 醫 院 醫 生 代 表 都 認 同 專 科 診 療 的 大 方 向 , 但 卻 不 認 為 只 有 二 級 制 才 能 達 至 這 個 目 標 。

香 港 大 學 醫 學 院 院 長 鄧 惠 瓊 表 示 , 在 現 有 的 三 級 制 度 下 , 醫 院 已 有 不 少 以 專 科 診 療 為 主 導 的 部 門 。

而 正 於 醫 院 實 習 的 中 文 大 學 醫 學 院 五 年 級 學 生 許 龍 杰 指 出 現 在 顧 問 醫 生 和 專 科 醫 生 也 會 巡 房 了 解 病 人 情 況 , 病 人 一 直 都 可 以 得 到 專 科 診 治 。

勞 永 樂 也 指 出 醫 管 局 可 以 作 出 指 引 , 要 求 顧 問 醫 生 負 責 部 分 的 前 線 工 作 。 他 們 均 認 為 即 使 不 改 二 級 制 , 現 行 的 三 級 制 也 可 為 病 人 提 供 專 科 診 治 。

對 於 不 用 實 行 二 級 制 也 可 以 提 供 專 科 治 療 的 想 法 , 鍾 尚 志 則 不 認 同 。 他 指 出 現 在 雖 然 很 多 大 規 模 的 醫 療 機 構 , 無 形 中 實 行 了 以 專 科 醫 生 主 導 診 治 , 但 這 是 基 於 醫 院 一 向 的 傳 統 風 氣 , 如 果 由 醫 管 局 落 實 以 專 科 醫 生 為 主 導 的 概 念 , 相 信 效 果 會 更 為 理 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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