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法修訂 改圖恐墮法網

二次創作難定義  暫未落實豁免

在一些國家,戲諷作品(Parody)是受到豁免的,如美國於一九九四年開始推行(Parody Exception),在版權法的第107條:創作品如果用以評論及意見發表,便可以被豁免於侵權行為之列。而政府這次提出的修訂草案,則沒有類似的免責條款。陳鑑林稱:「開放二次創作,即是說明二次創作的人可以侵犯他人的版權。此舉對於版權持有人,又未必公平。」因此,政府未能立即答允將二次創作豁免於法例。知識產權署亦指,個別二次創作是否構成侵犯某項作品的版權「須視乎個別情況而論」,沒有一個全面性的豁免。

不少二次創作人都正積極爭取將二次創作剔出條例規管的範圍。不過,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譚偉豪指出,因為全球對於二次創作都未有清晰概念,政府如果要推行豁免的話,需在國際和本土層面進行諮詢,而這個諮詢的過程需時半年至一年半。在法例未釐訂清楚「二次創作」等概念前,只能要求政府不要檢控二次創作。他透露,政府已承諾會在條例草案通過後,廣泛諮詢公眾,再討論是否應該明文豁免二次創作。

建議釐清字眼 釋除公眾疑慮

為平息紛爭,湯家驊建議將草案中的「經濟損失」凌駕於其餘四個指引,作為判定侵權行為的最重要元素,但同時要將「侵權」的字眼進一步收窄為「嚴重的侵權行為」或「相當的侵權行為」,並提供明確的定義。其餘較輕微的,則不應被視作侵權行為。他表示建議是希望盡量將阻嚇性減至最低,同時亦不會損害版權擁有者的權益。他在審議議案委員會中提出此建議,並已獲政府接納。政府發言人指,當局會就損害性分發及傳播行為作進一步的闡釋,令法院判定「損害程度」時,有一個更清晰的指引。政府主動提出「超乎輕微經濟損害」的字眼修訂,提出刑事檢控時亦要考慮創作品有沒有替代原作品,若沒有的話,就不會構成損害,希望這舉可以釋除公眾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