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刻板 僱主易走法律隙
針對有零散工被僱主利用「418」壓榨,立法會議員李卓人表示,僱主逃避「418」勞工法責任的常見手段有兩種,包括在員工工作十七個半小時後終止其合約,以及在員工工作的第三個星期後,終止其第四個星期的工作。他認為這個漏洞應歸咎於勞工法例太過死板,「去畫一條線,就是所謂「418」的線,令零散工欠缺任何法例上的保障。」
僱主要求停工 慳勞工福利
僱主除了以終止合約或停止工作等方法逃避「418」勞工法責任外,亦以同樣手段逃避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責任。根據《僱傭條例》,僱員連續受僱不少於二十四個月,被解僱時可享遣散費,而連續受僱不少於五年更可享長期服務金。然而,部分僱主以推廣員為零散員工為由,當他們工作年期將近一年時,終止其最後一個月的工作,讓公司將來解僱推廣員時,免卻支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從事推廣員約二十多年的阿芳,曾受聘於雀巢公司六、七年,在不同的藥房推廣奶品,每月平均工作二十天,每天工時與長期工無異,符合「418」要求,公司亦給予有薪勞工假、遣散費等福利。但由於她名義上是零散員工,公司每逢農曆新年,便以藥房生意較少為由,要求阿芳停工一個月。這樣的工作安排令阿芳每年工作十一個月,令過去六、七年的工作年期未能累積,無法符合「僱員連續受僱不少於二十四個月」的要求,因此無法領取在連續性合約下,工作滿五年便可獲得的長期服務金。就阿芳的個案,記者曾多次致及以電郵向雀巢公司查詢,但雀巢公司拒絕答覆。
比例制取代「418」?
現時大部分零散員工因僱主有意於十八個工作小時前終止其合約,或停止安排工作,而不符合「418」的法例要求,未能列入勞工保障網內。
為堵塞現時法例漏洞,防止僱主逃避法律責任,並將更多僱員納入法例保障之內,李卓人建議政府實行具彈性的比例制度,根據零散員工的上班時數,按比例地計算員工的福利,令員工不會因達不到「418」而完全得不到基本法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