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期《大學線》

大寫特寫
平等招聘準則難實施
記者□黃漢貞/黃凱迪
編輯□林麗欣



招 聘「 採 訪ball場 靚 女 記 者 多 名 … …」
驟 眼 看 去, 一 般 人, 甚 至 乎 女 性 對 此 廣 告 也 不 以 為 然, 但 有 多 少 人 會 意 識 到, 此 招 聘 廣 告 可 能 已 觸 犯 了《性 別 歧 視 條 例》?

本 年 九 月,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就 首 次 引 用《性 別 歧 視 條 例》 檢 控《蘋 果 日 報》 該 則 帶 有 性 別 歧 視 成 份 的 招 聘 廣 告。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分 為 僱 佣 及 非 僱 佣 兩 類, 僱 庸 條 例 的 范 疇 包 括 招 聘 廣 告、 招 聘 時 的 甄 選、 面 試 程 序 等。 而《性 別 歧 視 條 例 僱 佣 實 務 守 則》 則 與《性 別 歧 視 條 例》 於 九 六 年 十 二 月 同 時 頒 佈 , 給 僱 主 作 為 一 參 考 建 議 守 則 規 范。


機 構 招 聘 陽 奉 陰 違

自 條 例 實 施 後, 一 般 機 構 在 刊 登 招 聘 廣 告 時 已 沒 有崩明 需 求 的 性 別, 但 實 際 招 聘 時, 他 們 仍 會 因 應 需 要 而 決 定 聘 請 某 一 性 別 的 職 員。
於 本 年 九 月 期 間, 民 主 黨 葵 青 支 部 曾 做 了 一 項 有 關 調 查。 他 們 共 發 出 五 十 個 求 職 電 話, 其 中 九 名 僱 主均 以 求 職 者 性 別 不 符 而 拒 絕 面 試, 顯 示《性 別 歧 視 條 例》 仍 未 能 有 效 改 善 實 際 招 聘 情蚌。
中 華 汽 車 公 司 人 事 部 主 任 鄭 際 盛 稱,貧於 公 司 內 部 政 策, 司 機 一 職 向 以 聘 請 男 性 為 主; 即 使 招 聘 廣 告 上 沒 有崩明 性 別 要 求, 該 公 司 亦 會 向 女 申 請 者 表 明「暫 時 只 聘 請 男 性」。
港 九 樹 膠 塑 膠 業 總 工 會 副 主 席 黎 翠 紅 也 表 示, 他 們 曾 接 觸 過 一 些 女 員 工 坦 言 面 試 時 因 性 別 而 受 拒, 更 大 嘆 僱 主 言 行 不 一, 致 使 他 們「徙 車 錢」。
對 此,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總 平 等 機 會 主 任 李 慶 餘 回 應 道︰「若 要 打 擊 性 別 歧 視,就 先 要 從 歧 視 性 別 的 廣 告 著 手。 這 些 廣 告 就 是 第 一 道 障 礙, 消 除 這 道 障 礙, 最 少 能 令 求 職 者 有 面 試 的 機 會。」
根 據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提 供 的 數 字 顯 示, 由 立 例 截 至 十 月 底, 共 接 獲 十 五 宗 在 招 聘 時 與《 僱 佣 實 務 守 則》 有 關 的 性 別 歧 視 投 訴 個 案。 這 些 投 訴 的 對 象均 非 針 對 招 聘 廣 告, 顯 示 在 消 除 含 歧 視 性 廣 告 方 面 有 一 定 的 成 績。


男 性 佔 優 並 非 必 然

在 該 會 接 獲 的 十 五 宗 投 訴 中, 投 訴 在 求 職 時 被 性 別 歧 視 的 竟 全 是 男 性, 他 們均 稱 於 申 請 文 職 工 作 時 被 拒。 李 慶 餘 及 黎 翠 紅 異 口 同 聲 表 示, 雖 然 現 時 有 法 例 約 束, 但 性 別 歧 視 的 觀 念 在 某 些 行 業悴仍 然 根 深 蒂 固, 如 文 職 工 作 偏 好 聘 請 女 性 便 是 一 例。
現 任 職 會 計 文 員 的 麥 瑞 儀 表 示, 自 歧 視 條 例 實 施 後, 於 會 計 文 員 一 類 的 招 聘 廣 告 中 已 沒 再 列 明 性 別 限 製, 但 實 際 上, 僱 主 一 般 認 為 女 性 工 作 態 度 較 穩 定、 做 事 細 心, 故 仍 會 以 此 作 考 慮 條 件。 但 麥 補 充︰「以 往 公 司 會 直 接 向 男 性 求 職 者 表 明 偏 向 聘 請 女 性, 現 在 則 會 遵 守 法 例, 除 於 招 聘 廣 告 上 不崩明 性 別 外, 也 開 始 聘 請 男 性。」


請 男 請 女 因 應 行 業

一 般 的 行 業, 男 女 兩 性 獲 聘 機 會 大 致 相 等, 但 某 些 行 業 情蚌便 有 所 不 同。 如 一 般 人 會 認 為 售 賣 內 衣 物 這 些「尷 尬」 的 工 作 應 由 女 性 擔 任。“Undercover” 連 鎖 女 性 內 衣 專 門 店 人 事 部 秘 書 曾 文 姬 表 示, 因 該 公 司 以 售 賣 女 性 服 裝 為 主, 故 他 們 於 招 聘 廣 告 中 雖 不 會 以 某 一 性 別 為 目 標, 但 職 員 會 向 男 性 求 職 者 解 釋 該 公 司 的 性 質, 一 般 人 得 悉 後 也 會 自 行 放 棄 , 而 非 直 接 由 公 司 拒 絕 他 們 的 申 請。
曾 文 姬 解 釋, 對 於 女 性 內 衣 褲 這 類 產 品, 男 性 始 終 沒 有 親 身 體 驗 及 不 熟 悉 其 使 用 方 法, 難 掌 握 有 關 的 推 銷 技 巧, 與 實 際 工 作 能 力 無 關。
根 據《性 別 歧 視 條 例》 第 四 十 三 條, 任 何 人 於 招 聘 廣 告 中 指 明 工 作 由 某 一 性 別 擔 任, 但 未 有 提 供 合 理 解 釋 便 屬 違 反 歧 視 法; 那 麼, 售 賣 女 性 內 衣 褲 這 一 類 行 業 是 否 有「性 別 歧 視」 的 需 要 呢?
李 慶 餘 則 指 出, 女 性 內 衣 褲 專 門 店 一 類 的 商 店, 其 實 並 無 此 需 要, 因 為 顧 客 與 售 貨 員 之 間 並 無 身 體 接 觸, 所 以 不 會 構 成 任 何 不 便。 她 續 稱, 一 些 有「職 業 資 格」 的 行 業 才 有「性 別 歧 視」 的 需 要。


職 業 資 格 歧 視 無 罪

於《性 別 歧 視 條 例 僱 佣 實 務 守 則》 中 列 明, 一 些 具 有「真 正 的 職 業 資 格」 行 業, 僱 主 進 行 招 聘 時 如 有 性 別 歧 視 的 行 為 並 非 違 法。 如 工 作 性 質 因 生 理 原 因(不 包 括 體 力 或 精 力)需 由 男 性 或 女 性 擔 任, 以 戲 劇、 娛 樂 表 演 為 例, 有 權 指 定 男 或 女 演 員 以 增 加 真 實 感; 又 如 受 虐 婦 女 庇 護 中 心 可 只 聘 女 輔 導 員, 因 同 一 性 別 人 士 可 發 揮 最 大 效 力。
就 以 上 例 子, 該 會 發 言 人 認 為「真 正 的 職 業 資 格」 的莧定 準 則 是 合 理 而 明 顯 的, 並 不 主 觀。
對 於 觸 犯 歧 視 條 例 的 個 案,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多 扮 演 調 解 的 角 色。 當 接 獲 投 訴 後, 便 會 展 開 調 查 及 要 求 有 關 機 構 提 出 合 理 解 釋, 嘗 試 調 解 投 訴 者 與 被 投 訴 者 的 纔 突, 避 免 鬧 上 法 庭, 損 害 有 關 機 構 的 名 譽。 該 會 也 設 有 一 內 部 機 製, 定 期 監 管 對 有 性 別 歧 視 的 廣 告 發 出 警 告。
遇 有 嚴 重 個 案, 則 會 交 由 法 庭 處 理。 一 經 定 罪, 有 關 僱 主 或 機 構 可 能 要 付 最 高 三 萬 元 的 罰 款。


平 等 意 識 有 待 宣 揚

除 法 律 約 束 外, 李 慶 餘 還 強 調 教 育 的 重 要, 尤 以 僱 主 為 甚。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舉 辦 一 些 與 性 別 歧 視 有 關 的 免 費 講 座 供 市 民 參 加, 並 印 唸 季 刊 通 訊、 有 關 單 張 及 小 冊 子, 藉 以 介 紹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教 育 的 對 象 除 僱 主 外, 黎 翠 紅 認 為 也 應 包 括 僱 員。 黎 表 示 立 例 至 今, 該 工 會 並 未 正式 收 到 性 別 歧 視 的 求 助 個 案, 她 估 計 主 要 原 因 是 員 工 仍 沒 有 這 方 面 的 投 訴 意 識, 尤 其 是 女 性, 往 往 會 怕 麻 煩 而 啞 忍, 無 形 中 剝 削 自 身 的 利 益。 黎 同 意 條 例 實 施 能 起 一 定 的 阻 嚇 作 用, 但 認 為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所 接 獲 的 投 訴 數 字 仍 偏 低, 大 眾 仍 欠 缺 主 動 去 爭 取 他 們 的 投 訴 權 利。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發 言 人 認 為 該 會 成 立 只 一 年 多 的 時 間, 若 以 此 去 判 斷 投 訴 率 偏 低, 是 片 面 及 不 公 平, 要 經 較 長 時 間 才 能 知 道 實 際 成 效。
委 員 會 舉 辦 的 宣 傳活動 反 應 踴 躍, 李 慶 餘 認 為 這 顯 示 大 眾 對 性 別 歧 視 的 意 識 不 斷 提 高。 但 要 市 民 普 遍 接 受 性 別 平 等, 仍 非 朝 夕 之 事。 ■










僱佣性別歧視條例知多少?

﹡ 在 申 請 職 位 階 段 要 求 申 請 人 附 上 照 片 及 身 分 証 副 本, 有 暗 示 性 別 歧 視 之 嫌, 應 予 避 免, 但 可 查 詢 其 身 分 証 編 號。

﹡ 若 工 作 中 要 男 性 或 女 性 擔 任, 以 符 合 體 統 或 保 障 私 隱, 也 可 選 擇 聘 用 某 一 性 別, 如 在 專 供 男 士 或 女 士 使 用 的 更 衣 室 或 浴 室 工 作 的 服 務 員。

﹡ 在 選 擇 合 夥 人 時 歧 視 一 名 人 士(指 由 不 少 於 六 名 合 夥 人 組 成 的 商 號)也 可 能 算 是 違 法。

﹡ 職 業 介 紹 所 提 供 服 務 時 歧 視 求 職 者, 也 屬 僱 佣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范 疇。

﹡ 僱 主 應 將 廣 告 刊 登 於 兩 性均 有 機 會 閱 讀 到 的 刊 物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