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期《大學線》
講師續約:
研究教學兩者並重?

記者□曾錦玲/廖逅榆
編輯□黃美儀
本 年 一 月 底, 嶺 南 學 院 完 成 六 十 二 個 約 滿 教 師 的 表 現 評 估, 原 先 決 定 不 與 十 三 名 教 師 續 約, 引 起 校 內 教 師 不 滿, 而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前 陣 子 也 面 對 講 師 續 約 問 題, 引 起 大 專 教 育 界 關 注 講 師 續 約 準 則 的 問 題。
報 章 指 出, 嶺 南 學 院 這 次 的 教 師 評 估, 是 根 據「四 項 堅 持」 來 決 定 教 員 去 留︰ 教 學 表 現、 研 究 成 果、 學 校 貢 獻 和 社 會 貢 獻, 其 中 教 學 表 現 及 研 究 成 果 放 在 首 位。
嶺 南 學 院 前 任 教 職 員 協 會 主 席 盧 振 祺 助 理 教 授 認 為, 校 方 以「四 項 堅 持」 作 為 續 約 標 準, 缺 乏 明 確、 清 晰 的 指 引。 校 方 對 於「四 項 堅 持」 的 比 例 也 欠 缺 明 確 指 標。
但 嶺 南 學 院 副 校 長 饒 美 蛟 指 出, 校 方 已 多 次 向 講 師 說 明 續 約 條 件。 負 責 決 定 是 否 和 講 師 續 約 的 學 術 評 核 委 員 會, 也 參 考 了 講 師 遞 交 的 資 料、 系 主 任 和 院 長 的 評 語。
不 過, 嶺 南 教 職 員 協 會 一 名 不 愿 透 露 姓 名 的 人 士 指 出, 校 方 這 次 只 根 據 不 完 整 的 資 料, 決 定 是 否 與 講 師 續 約, 例 如 只 看 系 主 任 的 報 告, 上 訴 委 員 會 事 後 並 沒 有 接 見 上 訴 的 講 師。 後 來 嶺 南 教 職 員 協 會 邀 請 校 長 等 高 層 出 席 名 為「嶺 南 大 地 震﹗﹗﹗」 的 公 開 論 壇, 回 應 質 詢, 情 況 才 有 改 善。 九 至 十 名 講 師 被 接 見, 其 中 六 人 獲 續 約, 但 仍 有 三 至 四 人 不 獲 接 見。
不 獲 續 約 不 予 理 由
他 說︰「我 親 眼 見 某 位 講 師 做 了 十 多 年, 有 良 好 表 現, 研 究 成 績 也 不 俗, 但 仍 不 獲 續 約。 而 上 訴 委 員 會 也 沒 有 給 予 理 由, 只 是 口 頭 答 覆 一 句『不 需 要 給 理 由, 謝 謝 你 的 服 務』。」
饒 美 蛟 說, 學 術 評 核 委 員 會 決 定 不 與 十 三 位 講 師 續 約 前, 的 確 沒 有 接 見 有 關 講 師。 但 論 壇 後, 除 部 分 講 師 自 動 放 棄 上 訴 權 外, 上 訴 委 員 會 曾 接 見 其 他 不 滿 審 核 結 果 的 講 師。
饒 補 充, 校 方 明 年 會 改 善 審 核 程 序, 讓 學 術 評 核 委 員 會 在 審 核 階 段, 也 可 接 見 個 別 講 師。
該 嶺 南 教 職 員 協 會 人 士 質 疑 管 理 層 缺 乏 處 理 人 事 經 驗。「學 校 的 經 費 來 自 公 帑, 這 種 做 法 不 但 對 教 職 員 不 公 平, 也 難 以 向 社 會 大 眾 交 代。」
饒 美 蛟 卻 強 調, 教 職 員 約 滿 不 獲 續 約, 法 律 上 是 毋 須 理 由 的。 他 指 出, 某 情 況 下, 校 方 會 透 過 系 主 任 向 有 關 講 師 口 頭 告 知 離 職 原 因, 但 不 會 書 面 說 明。「許 多 事 情, 不 想 見 諸 文 字, 也 不 想 說 得 太 清 楚。 不 與 講 師 續 約 未 必 是『四 項 堅 持』, 原 因 則 不 便 透 露。」
博 士 銜 頭 品 質 保 証?
嶺 南 學 院 十 三 名 原 先 不 被 續 約 的 講 師 中, 十 名 沒 有 博 士 學 位。 嶺 南 學 院 似 決 心 將 教 員「博 士 化」, 為 升 格 大 學 鋪 路。
饒 美 蛟 則 指 出「博 士 化」 是 大 趨 勢。「嶺 南 自 九 二 年 由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撥 款, 教 師 薪 酬 已 與 其 他 大 專 院 校 看 齊。 教 資 會 撥 款 很 大 程 度 視 乎 院 校 的 研 究 成 果。 而 在 研 究 著 作 方 面, 博 士 學 位 的 訓 練 很 重 要。 此 外, 學 校 用 的 是 公 帑, 以 同 樣 薪 酬 聘 請 學 歷 較 高 的 講 師, 才 能 向 公 眾 交 代。」
博 士 銜 頭 就 如 名 牌 商 品, 背 後 代 表 品 質 保 証?
嶺 南 學 院 楊 同 學 認 為, 目 前 嶺 南 正 在 爭 取 升 格 成 為 大 學, 提 高 教 師 學 歷 是 一 件 好 事︰「博 士 級 的 講 師, 始 終 有 一 定 的 權 威。」
嶺 南 三 年 級 的 阿 瑩 和 一 年 級 的 陳 同 學 卻 認 為, 站 在 學 生 的 立 場, 教 師 學 歷 不 是 最 重 要 的, 懂 得 如 何 教 導 學 生, 才 堪 稱 為 一 位 好 講 師。
另 一 位 嶺 南 的 黎 同 學 表 示, 一 位 教 他 通 識 的 講 師, 雖 沒 有 博 士 學 位, 但 教 學 手 法 活 潑 生 動, 又 沒 有 架 子, 學 生 十 分 喜 歡 他, 卻 不 獲 校 方 續 約。 記 者 得 悉 該 講 師 上 訴 後 獲 校 方 續 約, 也 曾 接 觸 他, 但 該 講 師 因 不 想 影 響 不 獲 續 約 的 講 師, 不 愿 接 受 訪 問。
根 據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撥 款 評 核 標 準,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視 乎 院 校 研 究 成 果, 可 見 研 究 成 果 直 接 影 響 院 校 資 源。 饒 美 蛟 認 為, 校 方 也 有 壓 力。 嶺 南 要 與 其 他 院 校 競 爭, 便 須 著 重 研 究。
盧 振 祺 指 出,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的 指 引 說 明, 教 學 表 現 與 研 究 成 果 皆 重 要。 但 他 有 感 校 方 希 望 每 個 人 都 要 有 積 極 的 研 究 表 現。「若 以 研 究 成 果 作 為 續 約 標 準, 就 會 有 盲 目 研 究 的 情 況 , 為 研 究 而 研 究, 欠 缺 有 系 統 的 方 法, 對 學 科 貢 獻 不 會 太 大, 也 會 影 響 教 學 表 現 和 師 生 關 曆。 畢 竟 每 個 人 的 時 間 有 限, 太 著 重 任 何 一 方 面, 都 會 顧 此 失 彼。」
但 嶺 南 通 識 教 育 學 院 副 教 授 史 文 鴻 就 相 信 不 一 定 會 盲 目 做 研 究。「做 研 究 是 基 於 個 人 興 趣, 當 中 也 有 冒 險 成 分, 如 果 研 究 達 不 到 本 來 目 標, 付 出 的 代 價 會 很 大, 如 損 失 時 間 金 錢。 為 續 約 而 做 研 究, 便 變 得 沒 有 意 義 了。」
研 究 教 學 服 務 三 者 並 重
大 專 院 校 評 估 教 員 的 表 現, 研 究 成 果 的 重 要 性 毋 庸 置 疑。 然 而 研 究 成 果 的 比 重, 會 否 甚 於 教 學 表 現?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新 聞 與 傳 播 學 系 一 名 外 籍 講 師 斯 通(Robert Stone), 九 二 年 與 學 系 簽 了 三 年 試 用 期 合 約。 兩 年 前 斯 通 申 請 轉 實 任, 即 長 期 聘 用, 但 因 他 的 研 究 成 果 未 達 校 方 要 求, 不 獲 轉 為 實 任, 但 試 用 期 獲 延 兩 年。 到 去 年 底, 斯 通 再 申 請 實 任, 但 由 於 研 究 未 達 要 求, 仍 不 獲 轉 為 實 任。
斯 通 不 滿 決 定, 向 校 長 上 訴, 校 長 成 立 一 個 由 外 系 人 員 組 成 的 申 訴 委 員 會, 再 次 審 核, 最 後 大 學 仍 決 定 不 予 斯 通 實 任, 但 會 獲 定 期 合 約 一 年, 明 年 再 作 評 核, 如 一 切 滿 意, 可 再 延 聘 一 年。
斯 通 認 為 當 事 人 有 上 訴 機 會, 評 審 程 序 相 當 公 平。 而 在 申 訴 期 間, 百 多 名 新 聞 與 傳 播 學 系 在 學 及 畢 業 生 聯 署, 要 求 校 方 批 鉋 與 斯 通 續 約。 據 過 往 課 程 檢 討 成 績 顯 示, 斯 通 一 般 教 學 表 現 不 錯。
中 大 新 聞 與 傳 播 學 系 系 主 任 陳 韜 文 指 出, 一 位 講 師 能 否 獲 實 任, 系 方 要 考 慮 他 的 研 究 成 果、 教 學 及 服 務 表 現。 他 解 釋, 研 究 成 果 指 講 師 每 年 最 少 有 一 篇 經 審 查 製 度 接 受, 或 曾 發 表 的 學 術 文 章。 教 學 主 要 參 考 學 生 的「課 檢」、 課 程 設 計 等。 服 務 表 現 包 括 講 師 對 該 系、 學 院、 學 校 及 社 會 的 貢 獻。 他 又 稱, 系 方 會 綜 合 考 慮 三 者, 當 中 取 得 平 衡, 不 會 偏 重 任 何 一 方 。
研 究 不 足 為 不 續 約 主 因
斯 通 說, 系 主 任 曾 非 正式 地 告 訴 他, 因 為 研 究 不 足 而 不 獲 轉 實 任。 斯 通 說︰「校 方 要 求 我 們 每 年 最 少 發 表 一 個 研 究。 過 去 五 年, 我 共 發 表 了 三 個 研 究。 但 評 委 會 並 沒 有 計 算 我 博 士 論 文 的 研 究, 這 篇 三 百 頁 論 文, 可 作 五 篇 研 究 發 表。 換 言 之, 五 年 來 我 總 共 做 了 八 個 研 究, 只 是 我 沒 有 完 全 發 表 罷 了。」 他 預 期 今 年 四 月 可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屆 時 可 發 表 博 士 論 文, 相 信 續 定 期 合 約 的 機 會 頗 大。
陳 韜 文 則 認 為, 一 位 博 士 候 選 人 要 正式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必 須 通 過 其 屬 院 校 的 審 核 標 準 才 算。 而 博 士 論 文 能 否 發 表, 或 發 表 多 少 文 章, 最 終 由 實 踐 來 決 定。 斯 通 表 示 當 年 獲 得 聘 用 斯 通 是 因 為 他 二 十 年 新 聞 工 作 經 驗, 而 非 博 士 學 位。 陳 韜 文 表 示, 一 位 講 師 在 接 受 聘 任 時, 已 清 楚 知 悉 校 方 會 以 學 歷 作 其 中 一 個 留 任 的 審 核 標 準, 而 講 師 對 留 任 的 其 他 要 求 也 有 明 確 了 解。
院 校 為 提 高 競 爭 力, 爭 取 資 源, 順 理 成 章 要 提 高 教 師 質 素 及 研 究 的 表 現, 甚 至「去 蕪 存 菁」, 未 達 校 方 要 求 者 便 要「另 謀 高 就」。 在 這 個 大 前 提 下, 院 校 除 了 要 準 確莧定 講 師 續 約 的 準 則 外, 還 需 要 建 立 完 善 的 續 約 審 核 程 序。 ■







「課檢」無絕對可信性
評 估 教 師 的 教 學 表 現 主 要 根 據 學 生 所 做 的「課 程 檢 討 問 卷」。 中 大 新 聞 與 傳 播 學 系 高 級 講 師 梁 偉 賢 指 出, 院 校 在 評 估 教 員 時, 容 易 著 重 研 究 成 果, 有 一 定 的 原 因。
「『課 程 評 估』 結 果 的 可 信 性, 取 決 於 學 生 對 課 程 的 投 入 程 度, 例 如 課 堂 的 出 席 率 等, 但 當 中 的 主 觀 成 分 也 很 重。 一 個 嚴 肅 的 講 師, 學 生 所 給 的 評 語 可 能 會 很 差, 反 之 亦 然。 但 研 究 卻 是 可 以 量 化 的, 研 究 報 告 及 著 作 的 數 目, 一 目 了 然, 其 質 素 也 可 以 請 其 他 學 術 界 人 士 評 估。」
嶺 南 學 院 一 年 級 陳 同 學 說︰「我 知 道 某 些 同 學 做『課 檢』 時 不 太 認 真, 但『課 檢』 在 某 程 度 上 是 可 靠 的。 一 位 講 師 得 分 高, 應 該 不 是 來 自 一 小 撮 人 給 予 的 分 數, 而 是 得 到 大 部 分 同 學 認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