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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 九 六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港 府 單 方 面 提 出 修 訂《刑 事 罪 行 條 例》, 界 定 叛 國、 分 裂 國 家、 煽 動 叛 亂、 顛 覆 等 四 項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的 法 案, 規 定 顛 覆 必 須 涉 及 武 力 行 為, 不 能 單 憑 言 論 和 批 評 政 府 入 罪。
中 國 政 府 則 強 烈 指 責 港 府 的 做 法「越 俎 代 庖」, 侵 犯 香 港 特 區 的 立 法 權, 指 出 上 述 法 案 即 使 在 立 法 局 通 過, 九 七 後 也 會 還 原。 北 京 強 調 製 定 法 律 的 責 任 應 交 由 特 區 政 府 成 立 後, 慢 慢 處 理。
既 然 不 採 納 港 府 的 方 案, 前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員 會 成 員 及 現 任 籌 委 會 法 律 小 組 成 員 的 譚 耀 宗 表 示, 暫 時 會 借 用 香 港 法 例 第 二 百 章 原 有 的《刑 事 罪 行 條 例》, 避 免 法 律 真 空, 再 加 以 適 應 化, 如 名 詞 上 的 替 換, 將「英 女 皇」 修 訂 為「中 央 政 府」 等, 除 此 之 外, 不 包 括 在《刑 事 罪 行 條 例》 內 的 條 款, 如 竊 取 國 家 機 密 和 與 外 國 政 治 組 織 聯 繫, 會 另 找 類 似 的 法 例, 直 至 特 區 政 府 自 行 立 法 為 止。
政 治 聯 繫.界 定 模 糊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部 講 師 蔡 子 強 認 為, 這 條 例 對 政 治 活 躍 分 子、 傳 媒 工 作 者 和 學 者 有 最 深 遠 的 影 響。 而 這 條 例 對 市 民 也 有 著 間 接 而 長 遠 的 影 響。
曾 任 中 文 大 學 學 生 會 外 務 副 會 長 的 莊 耀 洸 擔 心, 香 港 學 生 組 織 有 觸 犯 基 本 法 的 潛 在 危 機。 由 於「政 治 團 體」 和「聯 繫」 等 詞, 在 未 來 的 法 律 未 有 明 確 定 義, 所 以 九 七 年 後 的 香 港 學 生 組 織 也 存 在 著 觸 犯 條 例 的 危 機。 例 如 香 港 專 上 學 生 聯 會 便 和 一 些 跨 國 性 的 學 生 組 織(如 全 球 中 國 學 聯、 亞 洲 學 生 協 會 等) 有 聯 繫,並 定 期 在 各 地 開 會, 而 這 些 學 生 組 織 更 經 常 討 論 各 地 的 政 治、 社 會 問 題,並 發 表 意 見。
曾 赴 英 修 讀 法 律 碩 士 的 新 聞 工 作 者 劉 進 圖 提 出,《基 本 法》並 沒 有 對「政 治 性 組 織」 定 出 明 確 范 圍, 如 職 工 會、 人 權 組 織 和 壓 力 團 體 等 會 否 定 為「政 治 性 組 織」, 仍 是 未 知 之 數。
譚 耀 宗 表 示, 其 實 中 央 相 信 港 人 根 本 無 能 力、 也 無 心 去 顛 覆 或 動 搖 政 府。 而 禁 止 港 人 與 外 國 政 治 組 織 有 聯 繫 的 原 因, 是 害 怕 外 國 政 治 勢 力 會 利 用 香 港 作 為 搗 亂 中 國 的 基 地, 或 為 了 避 免 香 港 成 為 政 治 城 市, 所 以 這 條 例 的 最 終 目 的 是 保 護、 保 障 香 港 免 受 外 國 政 治 組 織 利 用, 避 免 破 壞 中 央 與 地 方 的 關 曆。
政 治 敏 感.學 術 審 查
在 學 術 自 由 方 面, 蔡 子 強 更 不 感 樂 觀。 他 指 出, 無 論 有 沒 有《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學 術 界 已 開 始 自 我 審 查, 例 如 有 些 關 於「六• 四」 事 件 的 外 國 書 籍, 根 本 未 經 審 閱, 出 版 社 或 大 學 已 不 肯 出 版。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政 治 與 行 政 學 系 三 年 級 學 生 何 景 文, 也 認 同 這 條 法 例 對 學 術 自 由 影 響 很 大, 如 討 論 有 關 亞 洲 人 權 問 題 或 台 灣 獨 立 等 敏 感 問 題 時, 都 可 能 會 被 認 為 有 分 裂 國 家 的 意 圖。 而 他 對 於《基 本 法》 中 保 障 學 術 自 由 的 條 文, 未 敢 寄 予 厚 望,並 擔 憂 未 來 的 學 術 自 由。 他 更 認 為 這 條 例 最 可 怕 之 處, 倒 不 是 如 何 運 用, 而 是 在 未 運 用 的 時 候, 市 民 已 自 動 放 棄 應 有 權 利, 這 才 最 使 人 擔 憂。
蔡 子 強 指 出, 倘 若 傳 媒 工 作 者 及 學 者 由 於 這 條 例 的 關 曆 而 自 我 審 查、 或 放 棄 原 則 及 學 術 良 心 ─ ─ 即 是 追 求 學 術 真 理 和 向 公 眾 指 出 偏 離 社 會 事 實 的 事 情, 會 減 少 市 民「知」 的 權 利。
煽 動 鼓 吹.言 論 入 罪
「言 論 自 由 是 香 港 的 支 柱, 若 失 去 了, 會 對 香 港 政 製 有 一 定 影 響。」 資 深 傳 媒 工 作 者 吳 明 林 認 為 必 須 出 現 實 際 的 行 動, 才 可 構 成 顛 覆 罪。 他 希 望 日 後 特 區 政 府 能 保 持 原 有 的 言 論 自 由, 保 証 不 會 以 言 論 入 罪,並 將 鼓 吹 和 報 道 賦 予 更 清 晰 的 定 義。 他 也 不 希 望 中 國 的 法 製 觀 念 會 搬 到 香 港。 他 更 認 為 這 條 法 例 對 香 港 傳 媒 確 有 一 定 的 影 響。
不 過, 劉 進 圖 認 為, 從 法 律 的 觀 點 看, 若 帶 有 煽 動 性 的 鼓 吹, 引 致 客 觀 性 的 效 果, 令 民 眾 對 政 府 產 生 仇 恨、 叛 離 或 使 用 武 力 破 壞 社 會 秩 序, 都 可 能 構 成 罪 行。 然 而, 若 鼓 吹 帶 來 煽 動 性 的 影 響 有 建 設 性, 如 有 充 分 理 由 批 評 政 府 施 政 上 的 缺 失, 即 使 後 果 會 令 民 眾 對 政 府 信 心 下 降, 也 不 足 以 構 成 罪 行。 但 由 於 特 區 政 府 仍 未 成 立, 因 此, 他 不 能 準 確 推 測 這 條 例 對 言 論 自 由 的 影 響。
但 蔡 子 強 舉 例, 候 任 特 區 行 政 長 官 董 建 華 在 香 港 學 者 協 會 的 座 談 會 上, 雖 沒 有 明 確 表 示 日 後 港 人 能 否 研 究 西 藏 和 台 灣 這 些 敏 感 話 題, 但 表 示 不 可 接 受 鼓 吹 兩 者 獨 立 的 報 道, 有 保 守 處 理 的 傾 向。
惡 法 之 下.如 何 自 處
劉 進 圖 則 強 調 新 聞 工 作 者 在 各 種 形式 的 限 製 下, 應 緊 守 原 則, 按 專 業 操 守 辦 事。 而 莊 耀 洸 認 為 學 生 毋 須 擔 心 會 受《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影 響。 由 於 社 會 對 學 生 的 容 忍 性 較 大, 學 生 可 對 社 會 提 出 較 多 的 批 評, 若 他 們 遭 受 政 府 壓 迫 甚 至 拘 留, 也 會 引 起 社 會 較 多 的 關 注, 所 以 九 七 後 學 生 組 織 的 生 存 空 間,很 視 乎 學 生 有 沒 有 足 夠 的 勇 氣 和 道 德 去 面 對 挑 戰。
四 五 行 動 執 委 梁 國 雄 認 為, 若 中 國 政 府 有 足 夠 的 認 受 性, 根 本 不 存 在 顛 覆 國 家 的 問 題。 曾 參 與 大 陸 民 運 活 動 的 劉 山 青, 當 年 因 送 一 些 有 關 蘇 聯 革 命 活 動 的 歷 史 書 籍 給 王 希 哲, 被 認 為 有 顛 覆 政 府 的 意 圖, 觸 犯 反 革 命 罪,被 判 在 內 地 入 獄 十 年。 他 堅 持 顛 覆 罪 是 多 餘 的,「這 是 惡 法, 香 港 一 直 沒 有 類 似 法 例, 香 港 人 也 不 見 得 有 顛 覆 政 府 的 行 為。」 他 說 港 人 應 利 用 公 民 抗 命 權, 推 動 廢 除《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運 動,來 爭 取 廢 止 這 條 法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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