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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年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應 用 社 會 科 學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陳 沃 聰
曾 研 究 警 員 對 虐 妻 的 觀 念, 以 下 是 研 究 中 兩 位 受 訪 警 員 對 虐
妻 的 看 法︰
「這 不 過 是 男 人 發 洩 的 一 種 方式 罷。」
「可 能 他 們 在 耍 花 槍 罷。」
研 究 發 現 警 方 普 遍 對 家 庭 抱 著 一 種 傳 統 和 浪 漫 的 觀 念, 他 們 對 虐 妻 行 為 採 取 了 頗 容 忍 的 態 度。 但 對 被 虐 的 婦 女 來 說, 這 卻 是 一 種 危 險 的 態 度, 因 為 縱 容 會 導 致 更 嚴 重 的 悲 劇。
重 訂 守 則 以 防 萬 一
警 方 的「家 庭 暴 力 工 作 小 組」 去 年 製 定「處 理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指 引。 根 據 指 引, 警 方 去 年 印 唸 了 多 份 忠 告 卡, 供 警 員 取
閱, 卡 上 列 明 警 務 人 員 在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時 的 職 權, 以 及 援
助 受 虐 婦 女 的 服 務 資 料。
任 職 警 界 八 年 的 林 姓 女 督 察 指 忠 告 卡 作 用 不 大, 不
過 是 把 守 則 列 出 來。 另 一 位 劉 姓 高 級 警 員 說 很 少 警 員 會 主 動
閱 讀 忠 告 卡。
新 措 施 也 包 括《家 庭 事 件 通 知 書》。 警 員 會 親 手 將 這 份
通 知 書 交 給 施 虐 者, 並 表 明 警 方 雖 未 對 他 作 出 檢 控, 但 仍 保 留
起 訴 權 利。 不 過 這 份 通 知 書 能 否 起 阻 嚇 作 用 則 依 然 存 疑, 曾
有 丈 夫 當 場 撕 碎 這 份 文 件, 警 方 將 此 事 記 錄 在 案。
陳 沃 聰 表 示, 警 方 對 於 處 理 虐 妻 個 案 較 以 往 改 善 不 少, 新
措 施 能 提 高 警 員 警 覺, 也 能 阻 嚇 施 虐 者。「愈 來 愈 大 的 輿 論 壓 力 令 警 方 著 緊 虐 妻 案。 新 守 則 提 及 處 理 虐 妻 案 的 部 分 較 以 前 詳 細, 顯 然 是 個 進 步。」
守 則 雖 在 態 度 依 舊
和 諧 之 家 社 區 教 育 工 作 員 李 潤 松 形 容 警 方 以「一 國 兩
製」 方 式 處 理 暴 力 事 件。 在 普 通 傷 人 案 件 中, 警 方 會 循 法 律 進
行 檢 控; 但 當 事 情 發 生 在 家 庭, 警 員 就 可 能 用 自 己 的 價 值 觀
去 判 斷。
劉 警 員 表 示, 一 般 警 員 會 盡 量 勸 諭 上 警 局 的 夫 妻 忍 耐,
他 說︰「家 醜 不 出 外 傳, 若 果 鬧 上 法 庭 就 不 好, 這 是 為 他 們 著
想。」 他 認 為 此 類 案 涉 及 兒 女 問 題, 成 功 起 訴 的 機 會 不 大。
林 督 察 解 釋 警 員 處 理 這 類 案 件 時, 會 考 慮 家 庭 糾 紛 的
擔 雜 程 度、 受 害 者 的 意 願 和 所 受 壓 力, 以 及 對 該 家 庭 的 影 響。
如 果 案 件 輕 微, 受 害 者 不 追 究, 警 員 大 多 數 會 勸 解 他 們; 若 案
情 嚴 重, 則 會「執 正 來 做」, 當 一 般 刑 事 案 件 處 理。
李 潤 松 肯 定 警 方 整 體 服 務 有 改 善。 然 而, 個 別 警 員 卻 不 適
當 地 處 理 虐 妻 案。 她 說 很 多 受 虐 婦 女 入 住 和 諧 之 家 前 曾 向 警
方 求 助, 但 卻 得 不 到 積 極 的 幫 助, 特 別 是 某 些 男 警 員 會 抱 傳
統 觀 念 處 理 虐 妻 案 件。 她 說︰「那 些 警 員 除 了 叫 受 虐 者 回 家
外, 更 對 施 虐 者 說『這 是 家 事』。 這 樣 一 方 面 增 加 受 虐 者 的 罪 惡
感, 也 增 加 丈 夫 氣 焰。」
陳 沃 聰 認 為, 香 港 是 中 國 人 社 會, 報 案 室 及 前 線 的 警 員 又 多 數 是 男 性, 若 查 案 時 把 傳 統 觀 念 如「兩 夫 妻 床 頭 打 架 床 尾 和」灌 入 案 件 中, 也 不 足 為 奇。
涉 及 傷 人 的 街 頭 毆 鬥, 成 功 起 訴 率 達 九 成, 但 家 庭 暴 力 成
起 訴 率 卻 很 低。 陳 沃 聰 認 為 除 了 傳 統 觀 念 外, 這 還 與 警 員 考
慮 本 身 升 遷 有 關。 能 否 升 職 取 決 於 偵 破 多 少 大 案, 警 員 因 此
把 街 頭 毆 鬥 放 在 較 高 位 置; 而 家 庭 暴 力 案 涉 及 較 敏 感 的 感 情
問 題, 難 分 對 錯, 算 不 上「大 案」, 警 員 會 覺 得 較 次 要。
強 行 起 訴 顧 此 失 彼
李 潤 松 建 議 實 行 強 製 性 起 訴, 學 習 加 拿 大, 把 虐 妻 當 作 一
般 刑 事 罪 行 處 理, 由 檢 控 官 代 替 受 虐 妻 子 起 訴 丈 夫, 免 除 來 自 兒 女、 家 人 及 社 會 的 壓 力。 陳 沃 聰 對 此 提 議 有 保 留, 他 認 為 若 果 虐 妻 案 的 對 錯 全 由 警 方 判 斷, 便 會 有 可 能 忽 略 妻 子 的 意
願, 他 指 出 警 方 最 重 要 的 責 任 是 即 時 為 婦 女 提 供 支 援 和 帶 她
們 往 安 全 的 地 方。 他 也 覺 得 虐 妻 不 單 是 法 律 可 解 決 的 問 題,
如 把 矛 頭 指 向 警 方, 是 不 公 平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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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 妻 非 小 事, 受 害 者 常 遍 體 鱗 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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