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事講非 九七不應是雙語審訊界限

記者:崔妙瑩/陳倩敏
編輯:陳倩敏


"Rider”的意思是「騎士」? "Still Birth”即是「仍然生存」?非也,在法律
上,這兩個用語分別解作「推廣、建議」和「胎死腹中」。其實有不少
英文用語在法律上的意思與一般用法有別, 因此要將英文寫成的法例譯
成中文絕非容易,但翻譯法例只是實行法庭雙語制的其中一個難題而已,
有不少問題仍待解決。

去年七月立法局通過《一九九五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制定規範,各級
法院得以分階段使用中文, 司法機構要在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建立一個名
副其實的雙語制度(英語及廣府話)。現在地方法院及土地審裁處、裁判司
署與各個審裁處均可以用中文審訊,至於在高等法院和上訴庭使用中文審
訊的工作,預計分別在九七年三月及六月前完成,距今不足一年。

九七為期不切實際

香港大學法律系高級講師陳文敏分析﹕「我覺得司法部以九七年為雙語過
渡的限期,有點不切實際。特別在高等法院實行雙語審訊更是困難重重,
很多方面都未能配合。要有效地推行雙語審訊, 必須先有一套統一的中文
法律詞彙。律政署雖然出版了一本《英漢法律詞彙》, 但裡面的中文詞彙
數量有限,而且僅為書面用語,並未有一套統一的口語法律詞彙。」大律
師李冠雄很同意這點﹕「大部分律師都較少接觸法律上的中文名詞,現在
就算在裁判司署用中文演繹也不太習慣。」

另外, 據律政署表示, 本港共有五百多項、逾千條法例, 共二萬二千
多頁, 今年年初已確定的中文法例只得一百七十多條, 佔全數的十分一。
雖然司法部預期在九七年所有成文法均有中英文本, 但普通法的翻譯工
作則難以短期內完成。普通法以案例為基礎,案例遠至十三世紀的英國社
會,種類繁多﹐而每日的案例又會成為新的案例,因此待翻譯的案例可謂
堆積如山。

法例不易翻譯為中文

陳文敏認為﹕「要在短短的一兩年內把它們譯為中文根本是沒有可能的。」
李冠雄也同意﹕「準確地將法例翻譯成中文絕不容易, 因為某些法例上
的觀點和理論難以翻譯,加上原來的法例夾雜著拉丁詞彙,令翻譯工作更
加困難。」李冠雄又說,中文審訊能在較低層次的法院進行, 並不代表
在高院會同樣成功。因為裁判司署的案件較簡單,涉及的法律觀點及論據
不多﹐所以障礙較少。但高院及上訴庭的案件複雜得多,倘若翻譯條文做
得不足,更會直接影響司法公正。

現行的審訊過程是待有關人士發言後再傳譯,但在雙語制度下則改為即時
傳譯。司法部表示,該部現有一百五十五名全職傳譯員,另有七百多名兼
職傳譯員。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鄭家富指出,傳譯員一向
不足,尤其具法律常識的更少,加上現在的法庭傳譯員沒有接受即時傳譯
訓練,若要他們擔任即時傳譯員,只會令司法程序混亂。

李冠雄對此也感憂慮﹕「用英語審訊時, 證人的中文口供會由傳譯員譯為
英文,律師和法官都可以參考這個版本作統一的紀錄,避免混亂,但即時
傳譯卻不能。」他補充﹕「廣府話的口語較書面語複雜及多變, 用中文審
訊時,有時真不知該如何紀錄證人的口供。律師和法官為求快捷, 多會以
英文作記錄, 雙方對於一些俗語翻譯難免有差異。」陳文敏指現在只有高
院及一個地方法院有同步錄音設備, 政府應增加這方面的設施。

雖然雙語制已推行了一段時間, 但政府並未提供有關的課程予律師作配合,
也未有評估律師的中文水準。現在律師公會有一個關於擬寫中文法律文件的
課程,律師可自由報讀,但沒有為配合中文審訊而開設課程。城市大學法律
系助理教授熊美英說﹕「提供訓練予律師是需要的, 因為大部分本地律師的
受訓語言是英文,也多以英文思考,轉用中文並不容易。」大律師梁家豪也
同意這點﹕「法律上有很多技術性詞彙非人人可以掌握, 倘若這些詞彙不
能統一普及, 對庭上雙方律師及法官之間的對質會造成很大的困難。」李
冠雄更感慨地說﹕「我原以為自己的中文水平不錯,但當以中文審訊,就發
現自己對中文法律詞彙實在所知有限。」

過半法官不諳中文

除了律師之外, 法官的中文水平也會影響中文審訊的進行。現在超過五成
的法官不諳中文,上訴庭的十名法官也只有兩名懂中文, 高院則有七至八
名。被問及聘請懂中文的法官的進度時, 法庭使用中文督導委員會主席陳
兆愷大法官沒有正面回答﹕「委任法官要考慮很多內在和外在因素, 必須
特別謹慎處理。」

陳文敏認為懂中文的法官也未必可以用中文審案, 因此政府要加強對法官
的培訓。談及為法官提供培訓的進展,陳兆愷大法官表示﹕「司法部有計畫
訓練在職法官使用中文審訊, 但進展如何則要視乎個人而定。」

法庭採用中文審訊的構思得到法律界人士支持,普遍認為可節省審訊時間,
更有效地審問證人,及滿足大多數以中文為母語的市民的權利。但以現行進
度改革卻未可保證九七後有健全的雙語審訊制。陳文敏則認為要全面實行雙
語制非一朝一夕可至﹕「至少要二十至三十年時間方可使這制度完善,現在
最重要的是增加資源及人才培訓,九七年不應被視為發展雙語審訊的界限,
這只是發展過程中一個階段而已。」■


中文審訊不等於自辯

法律課程未能配合雙語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