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家顧兒 阿蓮(化名)與少她兩歲的丈夫育有四個兒女,其中三個是他們所生,這是她第二次婚姻。自從第二個小孩出生,阿蓮始受到丈夫的粗野對待,當她拒絕丈夫的求歡,他就會發脾氣、打罵她。丈夫往往不理她的意願,小孩在場也強行與她性交;即使她身懷六甲、或是生病不便行房,她丈夫亦會強迫她口交,她說:「給他做(性交)就是老婆,不能做就不是老婆。」有幾次,他甚至用手叉著她的頸、扯她頭髮,把她的頭撞向雙層床的床板,一邊施暴,一邊以粗言辱罵她,把她打得咀也歪掉。丈夫的侵犯令阿蓮身心受創,每次也被弄至下體發炎,身體差得經期也停止。她憶及往事不禁悲慟流淚,歎道:「好難過,比陌生人強姦還要慘﹗真是想死﹗」 丈夫是家庭的經濟支柱,阿蓮為了四個孩子的生計,忍辱近七年。丈夫經常嘲諷她,把她比作妓女,說她「有錢你就行(願意性交),沒錢你就不行。」有一次,阿蓮被施暴後,坐在神枱前的她下體還流著血,可是丈夫非但沒有把她送到醫院,還冷指她是「掃把星」。七年裏,阿蓮並沒有向人透露半句,即使親如表妹、姐姐都不敢說,即使說了也沒有人相信,還會質疑是否她對丈夫不忠。她慨歎:「每天老老實實的做人好辛苦﹗」 威脅求性 阿娟(化名)是新來港人士,與第二任丈夫結婚後搬到香港定居。初時阿娟為丈夫的真誠感動,希望與他建立家庭;怎料婚後發覺丈夫對性事需索無度,令她難以忍受,她轉述丈夫的話:「他說『如果不跟我做(性交)多點,我就會找外遇。』」阿娟丈夫要她模仿色情影片的方式性交,甚至要求她與丈夫的朋友做愛,阿娟拒絕則被丈夫責罵。有一次,丈夫強迫她口交,阿娟情急之際咬傷了他的生殖器,丈夫即致電母親和姐姐,令阿娟受到家姑的訓斥。當阿娟因經期或生病而不能進行性行為,丈夫即叫她到屋外睡,並說:「不能做愛的話,有老婆就似沒老婆。」令她悲痛不已。 雖然多次報警,但警方未有發現她的苦況,反而被丈夫老實斯文的外表所蒙蔽,每次都勸阿娟息事寧人。有一次,阿娟與丈夫爭執,警方接報到場,因為她咬傷丈夫的手而起訴她,然而沒有人察覺丈夫對她的虐打,因為瘀痕在多個小時後才出現,阿娟最後被罰監禁兩天。受虐期間,阿娟從沒向社福機構求助,也沒向人透露身受的遭遇,她覺得「好醜,不敢說。」鄉里說她憔悴了許多,她就暪說是做工辛勞。她憶述:「當時壓力很大,一聽到鎖匙的聲音,整個人都好緊張,會立即裝睡,睡著會好過一點。」後來由國內來港的女兒搬至同住,阿娟因而拒絕丈夫的求歡,最後丈夫忍無可忍之下威嚇她,再不跟他性交就要斬死她們,阿娟才被迫帶著女兒遷到庇護中心。 兩性不平傳統所累 群福婦女權益會主席廖銀鳳表示,兩性不平等的傳統觀念令社會對婚內強姦存有謬誤,她說:「當受害人跟母親或者家姑訴苦時,永遠都是聽到『男人是這樣的!你父親也是這樣對待我,你忍耐一下吧!』,卻永遠不會斥責男方。」 她指出,女人對性沒有自主權,社會普遍認為「女人理應為男人服務」。這些錯誤價值觀令大眾對強姦存在錯誤的理解,認為只要女性檢點一點、懂得避忌的話,強姦便不會發生。她坦言:「街外強姦也難以起訴,何況時夫婦之間?」即使「婚內強姦轄免權」被取消,受害者有法可援,但卻無實際作用。她又批評執法者,認為他們的冷言冷語,往往令受害者在求助時難以忍受。 廖銀鳳再指出,要令受害者勇於站出來控訴丈夫的暴行,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受害者必須熟悉法律,明白自己受保障的權益;第二,受害人本身要堅強,對爭取公義毫不動搖,耐得住漫長而磨人的司法程序;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得到身邊人的支援,特別是家人的支持。中國人「家醜不外傳」的觀念,往往令受害者在家庭方面身受極大壓力,要衝破這些倫常堡壘,談何容易。廖銀鳳慨歎:「受害人求助前已經歷了很多,為孩子為生計日夜奔波,早已筋疲力盡,再沒能力去撐過這麼多困難,根本沒可能再迫她們(上庭)。總之有好多個無奈。」 婚姻合約偏男方 香港樹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趙文宗指出,香港法律視婚姻為私人合同,男女雙方均須遵守合約的條文、責任和義務。在「婚內強姦轄免權」取消前,婚姻契約在父權制度的框框下,有兩項不可改變的條件:第一,妻子已同意奉獻其身予丈夫;第二,男子可提出性交的要求。意即丈夫不理妻子的拒絕而強姦她也是無罪的。趙文宗在著作《專業系列(法律)─迷糊.情慾.法律》中提到,「與丈夫性交是妻子的義務……妻子並非獨立的法定個體,而是丈夫的女人。」這種向男性傾斜的狀態並沒有因為「婚內強姦轄免權」的取消而改變,社會並未對婚姻合約的男性本位進行審視。 香港人權監察主席莊耀洸進一步解釋,法律對「強姦」的定義狹窄,單指陽具進入陰道的性行為,口交、手淫、以異物插入陰道或肛門都只屬猥褻侵犯(即非禮),最高刑罰監禁十五年,與強姦的刑期差距很大。莊耀洸指,法律的著重點是傳宗接代的問題,因為只有陽具進入陰道能導致懷孕。法律重視的是血統的純正,而非女性的感受。他坦言,在庭上,面對律師與法官的問題,例如是過去的性經驗或對是次遭遇的質疑,均使受害人感到尷尬和難受。他補充,政府可根據合理定罪機會決定是否控告施暴者,若律政司認為證據不足,或受害人並非可信和堅定,就不予起訴。莊耀洸又指出,社會上沒有足夠動力推動政府改善法律的性別歧視。政府只會當某些重大案件發生後,才會作出研究與改革。 輔導教育增資源 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工作學系一級導師、前和諧之家總幹事王鳳儀表示,近五、六年來政府應對家庭暴力的政策有一定改善,特別在警務人員的培訓方面的確有進步。但她強調,警員的流動性很高,危機處理的培訓需要不斷更新,假如前線警員能提高敏感度,對防止家庭暴力有很大幫助。她建議,政府應改善法律制度,營造一個令受害人較舒適的、友善的聆訊環境,讓受害者可以有信心地講述受虐經過。同時,推廣對律師的專業培訓,令他們在處理強姦案件時能以不同的角度看待事件。以外國的制度為例,有專人由求助至上庭一直陪伴受害者,擔當其「戰友」。她又表示,政府應增撥資源予男性施虐者和兒童的輔導服務,並加強針對跨境婚姻的外展工作,以進一步防止家庭暴力的發生。 王鳳儀坦言,如果家庭發生暴力,已經是一個問題。倘若受害者願意給對方一個機會,而施虐者亦肯嘗試,雙方可以透過溝通再走在一起;若不行,受害者也要離開。這不是產生問題,而是解決問題的方法。她說:「一道門不關上,另一道門不會開,要解決問題才有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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