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建造程序

申請人以原居民的身分向地政處申請興建丁屋。

申請人與地政處會晤,就有關申請事項,例如擬建造丁屋的地點、設計大綱、方向等,作出解釋。

地政處會在有關鄉村及鄉事委員會張貼告示,為期14天,了解是否有人反對申請,並會諮詢其他政府部門的意見。

倘申請人符合各項要求, 地政處便會向申請人發出批地建議書

若申請人接納批地條件,地政專員即可與申請人簽立土地契約或有關建屋牌照的文件。

完成批地後, 申請人須向地政處申請並取得各項豁免證明書,才可展開建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