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對稀有植物的保護
香港法例第九十六章《林區及郊區條例》的附例中,列明廿七種稀有,或具有經濟或科學價值的植物,嚴禁管有或售賣,違者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一年。而第一百八十七章《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則限制瀕危植物的進出口或管有,違者最高可被判罰五百萬元及監禁兩年。
(資料來源﹕漁農自然護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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