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保護樹木法 台北在二零零二年實施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條例共有十五條,定明五大類樹木受到保護,包括樹胸直徑零點八公尺以上、樹胸圍二點五公尺以上、樹高十五公尺以上、樹齡五十年以上、珍稀及與區域人文特質有關者,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條件,即被認定為老樹,不論有無列冊、坐落在公私土地上,都納入保護行列。
在條例實施後約半年,台北一戶民宅的戶主,因鄰居反映園中老樹枝葉過密,夏天容易滋生蚊蟲,因而擅自雇人修剪園中一株樹長超過十五公尺的芒果樹。結果因修剪不當,令樹木受到嚴重的傷害,違反了「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台北市文化局依法向戶主處以五萬元台幣的罰款,這也是條例實施後的第一次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