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余秋琳 林婉晶 編輯□關詠梅 黃逸薇 據司法機構的統計顯示,高等法院審理的民事個案中,約有一半的訴訟人會選擇無律師代表上庭﹕這些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有付不起高昂律師費的、有申請不到法援的、也有信不過律師的…… 缺乏法律常識和巨大的心理壓力,令這些無律師代表訴訟人面對重重困難,即使滿肚子道理也有口難辯﹔程序掌握不足往往阻礙「官司」的進度,對控、辯、法官三方均無好處。 縱然去年底政府開設了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但僅能在程序上提供有限度的協助,至於處理「官司」時遇到的實際問題,還是靠他們自行摸索。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的出現,無疑是在挑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個案一 邵孝良﹕我不要律師 很多人會以為,只有請不起律師,或者申請法援失敗的與訟人才會選擇自辯。然而,商人邵孝良卻因為與律師意見不合,在開庭前解僱律師,獨自上庭。他於去年一宗民事案件中選擇自辯,結果被判敗訴。 邵孝良二零零二年七月被業主控告欠租,並遭要求收回租住了十二年的單位。他認為事件源於他三月時向土地審裁處入稟申請減租並獲得勝訴,引起業主不滿,之後業主便不肯收租,甚至退回他的支票,繼而聘請律師控告他欠租及要求收樓。 邵孝良經營水貨生意,時常要來往歐洲入貨。身為商人,他經常要向銀行借貸週轉,因此信譽對他十分重要。然而,不論他被判有罪或庭外和解,所涉及的民事訴訟記錄均會在信貸評級中心存檔七年,對他的生意造成嚴重損害。「譬如我去歐洲買貨,我的客人臨時要多一點貨,我便要向當地銀行借貸,但他們會延遲我的申請,而我在當地逗留的時間卻有限。」因此,即使對方曾三次要求庭外和解,均被他拒絕。 律師濫收費用 邵孝良原本聘用了律師及大律師為他處理這次訴訟,但最終卻在上庭前一個月對他們失去信心而選擇自辯。他認為所聘律師濫收費用,又沒有心為他取回公道。「初時他(所聘律師)對我說應該五六千元可以了結,包括上庭......但埋單找數竟要二萬多差不多三萬元,還未計上庭費用。」最令邵孝良不滿的是該律師一心只想他議和,根本沒有打算上庭。 作為無律師代表的與訟人,邵孝良遇上不少困難。首先,他認為自己在盤問方面比較吃虧﹕「很多技術上的要點,我都不明白,不懂在適當時提出。」另一方面,由於他沒有律師代表上庭,所有法律文件及案件的時序表均由有律師代表的控方處理,對他不公平。 「所有證供應在非正審前準備妥當,讓控辯雙方作好準備,但我上庭當日才發現時序表及呈堂文件有所增減。」邵孝良無奈地表示,控方在開庭前一天在呈堂文件中加上一封無中生有的欠租追收信,但實際上當時他身在外地,根本不曾收過該信。另外,控方律師只在案件時序表上記下他六月在土地審裁處的法律程序,對三月入稟減租事宜絕口不提,這容易令人誤會邵孝良是在業主不願意收租後才申請減租以圖報復。 正義不是必然的 作為過來人,邵孝良提醒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要提高自己對法律程序的認識,例如多看書、上網、研究案例和與別人分享等﹔其次是心態上的準備,要確信自己是對的,但另一方面也要作最壞的打算,「正義不是必然的,你自己要有心理準備未必會贏,可能會輸,結果要付出訴訟費用、時間和心力。」他在是次訴訟中被判敗訴,但他揚言會上訴討回公道。他歎息說﹕「自辯是困難的,但至少我在世人面前還有說話權。」 個案二 孫小姐﹕ 還是律師好 因不熟悉法律,商人孫小姐不單被判藐視法庭,更可能要賠償控方三十二萬元律師費﹔一切皆因她缺乏法律知識,卻要在庭上自辯而起。 孫小姐任職董事的一間公司於二零零二年因經營問題而遭清盤,債權人入稟法庭要求審核帳目。身為董事的孫小姐原要出席有關該公司財務的盤問聆訊,卻因郵寄問題而一直收不到傳票,令她誤以為公司清盤後一切就告一段落。 直至二零零三年七月被入境處禁止出境,她才發現自己要出席聆訊。原訴人以她沒有上庭為由而單方面申請禁制令,禁止孫小姐出境,並指她故意逃避聆訊,藐視法庭,最後法庭於去年九月宣判她藐視法庭罪名成立,要向原訴人賠償律師費約三十二萬元。 控方延遲聆訊增開支 當孫小姐被禁止出境後,立刻找律師尋求法律意見。在收到藐視法庭的判令後,她本想尋求推翻整個判決,卻因律師費高昂而只尋求推翻訟費命令。「我當時曾與律師商討希望推翻九月的判決,但律師指這是比較嚴重的命令,要聘請大律師處理,大律師的費用又要幾萬元。」因付不起聘用大律師的昂貴費用,孫小姐只好申請推翻訟費命令而非整個判決。 原本孫小姐的律師告訴她只需二萬元的訟費便可處理整宗案件,但控方兩度以準備不足為理由延遲聆訊,縱然當日並無開庭審訊,孫小姐仍要支付律師出庭的費用,故二月未正式開庭以前,孫小姐累積的訟費已高達二萬元。她覺得再不能負擔如此高昂的律師費,又認為這只是一宗普通案件,故選擇自辯。 然而,沒有律師的孫小姐在往後的審訊中顯然十分吃虧﹕「自辯人士往往輸在法律觀點上,光把事實說出來也沒有用。」起初,孫小姐一直以沒有收到傳票作辯護理由,後來才知道對方曾登報代替通知,而這是法律許可的﹔她開始時放棄推翻藐視法庭的判令,結果需要重新排期申請推翻訟費判決的聆訊,令法律程序延長。經此一役,她明白沒有律師代表很容易會做錯很多決定,故現在寧願排期申請法援上訴,希望重新推翻藐視法庭的判令。 心理壓力大 欠專業知識 法律是專門的範疇,一般市民對法律常識和程序都不熟悉,在不懂法律、不懂陳詞、不懂盤問,也不懂寫答辯書的大前提下在庭上孤軍作戰,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要面對很大的心理壓力。孫小姐坦白說﹕「當對方律師或法官說﹕『根據法例第幾條......』,自己甚麼都不懂,會很怯懦。」 律師謝偉俊認為無律師代表訴訟人面對陌生的法庭環境,加上欠缺經驗和技巧,心理上未打已輸了一半﹕「即使我們當律師的,有時候上法庭處理案件或當證人也會覺得不容易,心理壓力很大,何況是沒有法律背景的一般市民。」 律師費高昂 訴訟人卻步 邵孝良及孫小姐原本均聘請律師處理訴訟,但大大超出預算的律師費,最終令他們放棄聘用律師。根據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提供的服務及設施調查顯示,訴訟人沒有律師代表的主要原因是負擔不起聘請律師的費用,佔受訪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約百分之六十三。 謝偉俊認為現時香港的訴訟費用太高,大部分人不能也不願意負擔這筆費用﹔而律師的收費透明度也不夠高,市民往往難以預計處理整件案件所需的全部訟費。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也同意提高律師收費的透明度,而律師也有責任向客人解釋清楚法律程序,讓他們明白律師收費的計算。不過,他補充說﹕「現時香港人的法律常識不高,即使已接受高等教育的人也對法律不清楚,這令律師要向訴訟人解釋收費有一定困難,容易令訴訟人以為律師濫收費用。」 美國分賬制 有利有弊 謝偉俊贊成香港效法美國的制度,讓律師與訴訟人分賬。他承認推行這種制度可能會出現一些弊處,例如訴訟的數目增多和出現一些雞毛蒜皮的案件,但考慮到有這麼多人無法享受法律服務,權衡之下仍支持行美國制度﹕「很多時我們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講這些高尚理念,但假若這些公義是大部分市民享受不到的,那麼這也不是一個法治的社會,只是得個『講』字。」 但陳文敏認為引入美國的分帳方法不是好辦法﹕「這制度鼓勵更多訴訟,結果人人都要打官司,很少人願意和解﹔律師在這制度下,會先考慮自己的利益,不會以維護訴訟人的利益作前提﹔律師會刻意挑選個案,勝算不大的多不受理,結果出現更多無律師代表訴訟人。」 程序不熟拖慢審訊 《民事司法制度中期報告書》指出,高等法院審訊的民事個案中,約有一半訴訟人是無律師代表的。報告指「法律體制的運作是假定與訟各方都懂得按程序採取必須的步驟,把案件提交法庭審訊。然而,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不一定懂得這樣做,法律體制的運作因而困難重重。」該報告明言處理無律師代表訴訟人的案件將是司法機構面對的重大挑戰。 陳文敏指出,無律師代表訴訟人不熟悉法律程序,很多時需要法官為他們解釋,有時甚至因為不清楚需要甚麼呈堂證據而令審訊押後﹔欠缺盤問技巧也往往令他們阻礙聆訊進度﹕「例如原告人引導證人作供時,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常在別人未答完時就提出反駁﹔他們又不懂得盤問證人,只會不斷強調自己的理據,跟證人爭論,即使法官也難控制場面﹔有時候證人的供詞可能有問題,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卻沒有對此提出盤問,法官唯有代替他提問,這往往予人法官偏幫無律師代表訴訟人的感覺,但其實如果法官不提問也是對無律師代表訴訟人那方不公平,這教法官左右為難。」 此外,如果控辯雙方都有律師代表,一般會在上庭前就某些雙方均同意的證據達成共識,到了庭上則只會集中討論雙方不同意的地方,以便節省部分舉證或傳召證人的時間﹔但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往往對任何證據都不同意,令訴訟時間拖長,最終自己吃虧之餘,也影響了他人,陳文敏說﹕「既浪費法官的時間、又增加了對方的堂費,同時也令其他排期審訊的人要等得更久。」 資源中心效用不大 為協助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司法機構於去年十二月在高等法院開設了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為他們提供一些法律程序上的諮詢,例如審訊的過程、填寫各種表格的方法。然而,因著司法機構的中立角色,該中心不能針對個別案件提供法律意見,例如庭上盤問的技巧、如何起草法律文件等。 孫小姐認為資源中心未能真正幫助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只不過告訴你有關的程序,但不能告訴你個案應否上訴、是否有機會上訴等,假若有專業的律師解答會更好。」她又表示法例繁複,即使是中心提供簡介法律程序的小冊子也無法看明白。 除了司法機構提供的協助外,大律師公會也有提供法律義助服務計劃,以及當值律師服務的義務法律指導計劃。然而根據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提供的服務及設施調查,逾七成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不知道這些計劃,反映真正得到幫助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其實很少。 坊間有一些議員定期舉辦官司班講解不同案件的處理方法,及提供免費法律諮詢。邵孝良曾參與立法會議員余若薇舉辦的官司班,他認為這不獨讓他了解各類法律知識,同時提高了他的警覺性。 謝偉俊表示其律師行正計劃推出新服務,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講授法律知識,希望能充當他們的補習教師,為他們講授盤問技巧、陳辭方式、訴訟文件及其他要注意的地方。然而,他認為更重要的是徹底改善訴訟制度,限制審訊時間,讓案件可以簡單及在短時間內審結,例如效法美國處理法律訴訟,要預先把書面文件準備妥當才開庭審理,既可減少訴訟的時間,又能節省訟費。 陳文敏同意簡化法律程序有助改善情況,但他建議訴訟人應多尋求在訴訟以外的解決辦法﹕「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往往太投入,不願意和解﹔有律師代表,便可有旁觀者替他們分析事情、作出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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