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一般人所說的「原居民」是指 (i)在1898年是某原居鄉村的居民或第 (i) 節所述人士的父系後裔的人。從前新界各鄉村從男性原居民當中,選出村代表進入鄉事委員會。 但雙村長制落實後,每條村將會產生兩名村代表,包括一位由原居民選出的原居民代表,負責處理一切與該村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及傳統生活方式有關的事務。而另一位是由全體村民(包括原居民和非原居民選民)選出的居民代表,代表其所居鄉村的居民就該村的事務反映意見﹔但居民代表不得處理任何與原居民的合法傳統利益有關的事務,例如《香港法例》第九十七章《新界條例》訂明,法庭在審理新界土地業權時必須承認及執行華人風俗及習慣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