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居民打破百年傳統

  二零零零年,終審法院一致裁定,案件中的兩名非原居民在村代表選舉中應有投票與參選權,打破百年來只有原居民參與的傳統。

   原訴人為西貢布袋澳村非原居民陳華,雖然和原居民結婚,卻不能獲得該村村代表的投票權﹔相反女性非原居民卻可有這權利,他認這做法違反了《性別歧視條例》,遂控告西貢民政事務處及坑口鄉事委員會。

  而另一位原訴人元朗石湖塘村非原居民謝群生,因其非原居民身分,而不被八鄉鄉事委員會批准成為村代表的候選人。謝群生控告鄉事委員會,並要求該村的村代選舉重選。

  兩名原告分別在原訟法庭、上訴庭勝訴。政府後來聯同西貢民政事務處與一名布袋澳原居民張錦泉向終審法院上訴,最後被駁回。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指出,只准原居民參與選舉村代表的安排,違反《人權法》及《性別歧視條例》,因此命令民政事務局不得認可一九九九年布袋澳村及石湖塘村的選舉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