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港現行的法例,妓女賣淫及嫖客嫖妓均不屬違法。一般妓女觸犯下列的條例才會遭警方落案檢控:

1. 容許住處作賣淫:任何人(包括妓女本身)租借單位予妓女經營生意,即使不收取任何利益,也會觸犯法例。阿欣就是曾經因為出租其住所給同行工作而被警察拘捕。

2. 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即屬犯罪。

3.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即屬犯罪。就娼妓而言,特別是「企街」的妓女若在街上兜客便有機會遭檢控。

4.違反逗留條件: 任何人違反對他本人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此條例乃是針對持旅遊証件(特別是持國內雙程証)的非法賣淫人士。

 

採訪第一擊

眾裏尋「他」千百度

為了訪問嫖客對娼妓非刑事化的意見,我們特地往深水進行「搜獵行動」。當我們三人(全是女將)走到通洲街公園時,竟被數名男子用淫穢的眼光由頭到腳「駐足觀賞」,當時真的有上前辱罵他們的衝動呢!

採訪第二擊

與嫖客碰個正著

我們懷著戰戰兢兢的心情,乘電梯到十五樓與May做訪問時,電梯內一名男子在十四樓離開,但我們卻在十五樓May的家門前碰上他,原來那是May的客人。雜誌編輯吳世顯解釋,嫖客通常害怕一出電梯便與剛剛「光顧」了同一妓女的客人碰個正著,心裡產生「執二攤」的感覺,故該男子不直接乘電梯到十五樓。

採訪第三擊

直擊鳳姐架步

揭開一樓一鳳的神秘面紗,原來與一般住宅無異。二百來呎的單位,燈光柔和,一進門便是一張大床,牆上掛著幾幅性感女郎的裸照。May約三十歲,樣貌 不俗。心想,要她從事賣淫行業實是糟蹋了她。小記心裏又不禁問﹕「香港社會為何不給她們其他選擇?」

香港的賣淫場所與居民、食肆距離甚近,當地居民造成很大滋擾。(龐麗珊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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