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志滔表示,催眠只是為警方提供多一個查案的方法,並非警方倚賴的唯一方法。由於催眠所得的線索也非百分百可靠,法官在法庭上會提醒陪審團不能把催眠所得的線索作為指控被告的證據,催眠調查必須在與其他證據吻合的情況下才獲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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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一九五八年起,美國聯邦調查局接納利用催眠來查案,協助證人或受害者重組案情,但被告或任何嫌疑的人士皆不能接受催眠。本港則在一九八二年才引入這查案方法。

可是,運用催眠破案只是警方查案時走的「最後一步」。根據美國聯邦法例制定的有關香港法例指明,任何調查機構必須先使用所有傳統調查方法,如找尋目擊證人、運用科學鑑證等。若用盡一切可行方法仍未能找到所需資料,才會考慮運用催眠。在調查催眠後,楊志滔的工作便告一段落,不會進一步參與警方的調查,線索的可靠性還是留待警方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