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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醫 療 服 務 投 訴 機 制 一 直 以 來 備 受 批 評 。 政 府 消 息 人 士 向 本 刊 記 者 透 露 , 衛 生 福 利 局 將 於 本 年 四 至 五 月 期 間 , 提 出 改 革 醫 療 投 訴 機 制 的 大 方 向 , 包 括 設 立 獨 立 的 申 訴 專 員 和 成 立 一 個 分 流 辦 事 處 , 維 持 現 況 也 屬 考 慮 之 列 。 |
目 前 , 本 港 有 三 個 處 理 有 關 醫 生 專 業 失 當 的 投 訴 機 制 , 包 括 香 港 醫 學 會 、 醫 務 委 員 會 和 醫 院 管 理 局 的 公 眾 投 訴 委 員 會 。 醫 學 會 負 責 轄 下 五 千 名 會 員 醫 生 的 投 訴 ; 醫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有 關 私 立 醫 院 及 註 冊 西 醫 的 投 訴 ; 而 公 眾 投 訴 委 員 會 則 負 責 所 有 公 立 醫 院 的 投 訴 。 但 它 們 在 審 理 投 訴 時 遭 受 不 少 批 評 , 令 投 訴 者 不 滿 的 判 決 時 常 出 現 。
惹 人 質 疑 的 判 決
病 人 黃 芳 卿 去 年 六 月 於 內 外 科 醫 生 林 建 輝 診 所 作 身 體 檢 查 時 , 發 現 左 邊 腎 臟 出 現 一 個 突 發 性 腫 瘤 , 屬 末 期 癌 症 。 黃 婦 接 納 林 建 輝 的 建 議 , 由 他 「 親 自 操 刀 」 , 把 腫 瘤 切 除 , 手 術 在 六 月 十 八 日 於 法 國 醫 院 進 行 。 該 項 手 術 原 定 需 時 三 至 四 小 時 , 不 過 林 建 輝 施 行 手 術 不 足 一 小 時 後 , 表 示 病 人 失 血 過 多 , 手 術 不 能 繼 續 進 行 。 隨 後 黃 婦 被 轉 介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 不 過 她 於 手 術 後 全 身 癱 瘓 , 更 於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逝 世 。
黃 婦 家 屬 質 疑 是 次 事 件 涉 及 人 為 疏 忽 , 於 是 向 醫 務 委 員 會 投 訴 。 林 建 輝 被 指 控 專 業 行 為 不 當 , 未 能 負 起 治 療 及 照 顧 的 專 業 責 任 。 然 而 , 經 醫 務 委 員 會 長 達 八 個 多 月 的 審 查 後 , 有 關 指 控 最 終 因 證 據 不 足 被 裁 定 不 成 立 。
黃 婦 女 兒 周 愛 真 質 疑 投 訴 機 制 有 漏 洞 。 她 說 , 在 判 決 後 , 委 員 會 沒 有 清 楚 地 解 釋 投 訴 不 成 立 的 原 因 , 令 她 懷 疑 審 訊 是 否 公 平 。 在 整 個 聆 訊 過 程 中 , 她 只 曾 敘 述 事 件 一 次 , 其 餘 時 間 只 能 列 席 旁 聽 。 此 外 , 在 醫 務 委 員 會 裁 定 投 訴 不 成 立 後 , 如 果 周 愛 真 要 取 回 有 關 的 專 家 報 告 作 上 訴 用 途 , 需 花 萬 多 元 。 最 終 她 因 財 政 問 題 , 無 法 提 出 上 訴 。
醫 醫 相 衛 的 疑 慮
立 法 會 衛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成 員 梁 耀 忠 指 出 , 不 排 除 現 存 投 訴 機 制 有 醫 醫 相 衛 的 漏 洞 。 「 ( 早 前 發 生 的 ) 『 植 物 嬰 兒 』 事 件 中 , 法 援 處 曾 要 求 專 家 醫 生 到 醫 院 搜 集 資 料 , 卻 得 到 『 大 家 是 同 行 , 我 如 何 去 醫 院 調 查 』 的 回 應 。 」
病 人 權 益 協 會 發 言 人 劉 秀 嫻 也 曾 協 助 投 訴 者 向 本 地 醫 生 索 取 醫 療 報 告 , 然 而 報 告 內 容 卻 與 外 國 專 家 撰 寫 的 有 天 淵 之 別 : 「 在 評 價 同 一 個 手 術 時 , 本 地 醫 生 只 會 敘 述 病 情 , 或 把 它 歸 為 『 手 術 風 險 』 的 結 果 。 但 外 國 的 報 告 卻 會 批 評 『 醫 生 表 現 不 合 水 平 』 、 『 醫 生 做 法 不 當 』 。 」 所 以 他 們 協 助 病 人 作 出 投 訴 , 也 較 多 尋 求 外 國 醫 生 的 報 告 , 因 為 他 們 與 本 地 醫 生 不 相 識 , 報 告 較 公 正 。
她 進 一 步 質 疑 , 在 「 同 行 不 可 貶 低 同 行 以 抬 高 自 己 」 的 規 定 下 ( 編 按 : 此 為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專 業 守 則 第 9 . 3 條 ( b ) ) , 醫 生 會 否 因 害 怕 犯 規 而 不 能 作 出 公 正 的 評 價 。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商 營 手 法 事 務 部 總 主 任 譚 秀 娥 也 懷 疑 現 時 的 投 訴 機 制 能 否 做 到 不 偏 不 倚 。 她 說 : 「 醫 委 會 、 醫 學 會 或 醫 管 局 的 成 員 多 是 『 自 己 人 』 ( 即 醫 生 ) , 惹 人 懷 疑 現 時 投 訴 機 制 能 否 做 到 公 平 、 公 正 、 中 立 。 」
不 過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醫 學 院 副 院 長 霍 泰 輝 解 釋 : 「 由 於 醫 生 只 會 運 用 專 業 知 識 如 實 評 價 同 行 表 現 , 故 此 根 本 不 涉 及 『 詆 毀 』 、 也 沒 有 違 反 專 業 守 則 。 」 他 承 認 , 醫 生 不 公 開 批 評 同 行 往 往 是 由 於 顧 及 彼 此 的 情 誼 多 於 專 業 守 則 的 規 定 。 所 以 , 相 熟 的 醫 生 會 避 免 互 相 評 價 , 他 們 多 只 會 評 價 不 相 識 的 同 行 , 故 此 不 存 在 專 家 報 告 有 所 偏 頗 的 問 題 。 一 名 不 願 透 露 姓 名 的 公 立 醫 院 醫 生 亦 不 否 認 業 界 有 同 行 不 批 評 同 行 的 情 況 , 不 過 他 強 調 為 包 庇 同 行 而 扭 曲 事 實 的 做 法 並 不 存 在 。
另 外 , 霍 泰 輝 也 質 疑 現 時 一 些 病 人 組 織 尋 找 外 國 專 家 撰 寫 報 告 的 做 法 : 「 一 些 外 國 醫 生 以 提 供 醫 療 報 告 的 服 務 為 主 , 他 們 的 報 告 會 否 為 迎 合 投 訴 者 的 要 求 而 有 所 偏 頗 , 實 叫 人 存 疑 。 」
面 對 「 醫 醫 相 衛 」 的 指 控 , 現 行 三 個 接 受 醫 療 投 訴 的 機 構 都 予 以 否 認 。 醫 院 管 理 局 公 眾 投 訴 委 員 會 成 員 朱 耀 明 牧 師 指 出 , 雖 然 現 時 無 條 例 規 定 委 員 會 的 聆 訊 結 果 須 獲 多 少 委 員 通 過 始 獲 認 可 , 但 歷 來 的 聆 訊 結 果 也 是 所 有 委 員 的 一 致 結 論 , 不 存 在 醫 生 委 員 獨 大 的 情 況 , 故 此 他 相 信 不 會 出 現 醫 醫 相 衛 的 情 況 。
香 港 醫 學 會 副 會 長 勞 永 樂 也 表 明 , 醫 學 會 在 審 理 投 訴 時 , 會 採 用 匿 名 方 式 , 負 責 審 理 的 成 員 不 會 知 道 被 投 訴 的 醫 生 的 姓 名 , 以 確 保 公 允 。 而 且 在 處 理 投 訴 時 , 也 會 從 專 業 的 角 度 考 慮 , 並 參 考 其 他 醫 生 的 做 法 。
投 訴 成 功 率 偏 低
現 行 處 理 醫 療 投 訴 的 機 制 除 了 被 指 有 醫 醫 相 衛 之 嫌 外 , 投 訴 成 功 率 偏 低 ( 見 附 表 ) 也 是 另 一 個 為 人 詬 病 的 問 題 。 三 個 投 訴 機 制 的 發 言 人 均 解 釋 投 訴 成 功 數 字 低 , 並 不 代 表 他 們 處 理 投 訴 時 有 問 題 。 朱 耀 明 反 駁 : 「 例 如 病 人 對 醫 院 作 出 無 理 要 求 遭 拒 絕 而 控 告 醫 院 , 在 此 情 況 下 裁 定 投 訴 者 投 訴 成 功 是 否 公 平 ? 」
消 委 會 發 言 人 表 示 , 醫 管 局 過 去 便 曾 有 誤 吞 假 牙 的 病 人 在 手 術 過 後 死 於 其 他 併 發 症 , 然 而 , 死 者 的 家 屬 卻 認 為 事 件 涉 及 醫 療 失 誤 而 大 興 訴 訟 。 投 訴 最 後 因 理 據 不 足 被 裁 定 為 不 成 立 , 但 這 樣 便 形 成 了 投 訴 數 字 高 但 成 功 率 低 的 情 況 。
此 外 , 這 三 個 投 訴 機 制 都 只 處 理 有 關 醫 生 專 業 失 當 的 問 題 。 而 所 謂 專 業 失 當 , 是 指 醫 生 作 出 令 同 行 覺 得 屬 「 不 道 德 、 不 名 譽 和 可 恥 的 行 為 」 。 醫 務 委 員 會 助 理 秘 書 蕭 燦 華 解 釋 : 「 例 如 醫 生 責 備 病 人 是 不 對 的 , 但 這 未 嚴 重 至 專 業 失 當 , 所 以 這 些 投 訴 個 案 一 早 便 會 給 篩 走 。 」 有 些 個 案 在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初 級 偵 訊 委 員 會 開 會 後 , 認 為 醫 生 的 解 釋 合 理 便 不 會 再 有 聆 訊 。
透 明 度 有 待 提 高
另 外 , 劉 秀 嫻 更 批 評 現 時 投 訴 機 制 的 透 明 度 低 。 以 公 眾 投 訴 委 員 會 的 處 理 手 法 為 例 , 即 使 投 訴 獲 得 受 理 , 投 訴 者 也 未 必 會 獲 委 員 接 見 。 在 整 個 投 訴 過 程 中 , 投 訴 者 往 往 只 收 到 「 投 訴 已 被 接 納 」 、 「 投 訴 仍 在 處 理 」 及 「 投 訴 結 果 」 三 份 書 面 回 覆 。 可 是 , 被 投 訴 的 醫 生 卻 可 用 信 件 或 親 身 向 委 員 解 釋 事 件 經 過 。 而 且 委 員 會 的 聆 訊 均 為 閉 門 會 議 , 控 辯 雙 方 並 沒 有 對 質 的 機 會 。
其 實 , 公 眾 投 訴 委 員 會 委 員 也 認 為 聆 訊 的 透 明 度 應 提 高 , 他 們 已 議 決 公 開 部 分 會 議 及 定 期 向 公 眾 報 告 委 員 會 工 作 。
醫 務 委 員 會 方 面 , 該 會 主 席 李 健 鴻 表 示 , 每 個 投 訴 個 案 都 會 獲 醫 委 會 秘 書 或 助 理 秘 書 親 自 接 見 , 了 解 投 訴 個 案 詳 情 並 指 引 投 訴 者 提 交 所 需 資 料 。 他 補 充 說 , 在 聆 訊 時 醫 委 會 秘 書 會 代 表 投 訴 者 , 派 出 律 師 為 病 人 提 出 訴 訟 , 也 會 替 病 人 傳 召 專 家 證 人 ; 而 被 投 訴 的 醫 生 也 會 尋 找 律 師 及 證 人 作 辯 護 。 控 辯 雙 方 均 有 抗 辯 的 機 會 。
審 理 時 間 長
目 前 三 個 投 訴 機 制 都 沒 有 制 定 處 理 投 訴 的 時 限 。 以 上 述 周 愛 真 的 個 案 為 例 , 整 個 投 訴 及 審 理 的 過 程 長 達 八 個 多 月 , 對 她 造 成 極 大 的 精 神 困 擾 。
對 此 , 李 健 鴻 解 釋 如 果 投 訴 需 要 公 開 聆 訊 , 所 需 的 時 間 便 如 普 通 的 法 庭 訴 訟 般 久 ; 但 如 案 件 不 用 公 開 聆 訊 , 一 至 三 個 月 便 可 知 道 結 果 。
對 於 現 行 的 機 制 面 對 種 種 批 評 , 消 息 指 出 政 府 依 然 考 慮 維 持 現 狀 , 不 過 還 會 提 出 兩 個 改 革 現 行 機 制 的 建 議 。
分 流 辦 事 處
針 對 現 時 投 訴 機 制 太 鬆 散 的 流 弊 , 衛 生 福 利 局 有 可 能 成 立 投 訴 分 流 辦 事 處 。 該 辦 事 處 是 一 個 獨 立 於 醫 務 委 員 會 、 衛 生 福 利 局 和 衛 生 署 的 組 織 , 作 用 暫 定 為 協 助 病 人 填 寫 投 訴 表 格 及 把 投 訴 分 流 轉 介 , 而 不 是 取 代 現 有 投 訴 機 制 。 至 於 辦 事 處 是 否 有 進 行 調 查 或 檢 控 的 權 力 則 仍 未 有 定 案 。
不 過 , 病 人 互 助 組 織 聯 盟 的 葉 志 豪 卻 指 這 一 方 案 的 作 用 不 大 , 因 為 他 們 現 時 已 經 提 供 這 一 類 服 務 , 而 多 開 一 個 新 的 部 門 只 會 令 現 時 的 醫 療 投 訴 機 制 「 疊 床 架 屋 」 。 劉 秀 嫻 也 批 評 : 「 辦 事 處 既 非 用 以 教 育 市 民 , 又 非 負 責 調 查 投 訴 , 它 只 是 一 個 指 路 牌 。 」
獨 立 申 訴 專 員
現 行 的 機 制 中 , 最 令 人 質 疑 的 是 投 訴 機 制 的 獨 立 性 。 劉 秀 嫻 指 出 : 「 公 眾 投 訴 委 員 會 的 秘 書 處 隸 屬 醫 管 局 , 他 們 用 以 聆 訊 的 資 料 又 由 醫 管 局 提 供 , 使 人 質 疑 聆 訊 結 果 。 」 加 上 公 眾 質 疑 有 醫 醫 相 衛 的 情 況 , 當 局 實 有 需 要 成 立 一 個 獨 立 的 新 機 制 。
此 外 , 朱 耀 明 也 承 認 公 眾 投 訴 委 員 會 的 權 力 有 限 , 只 能 傳 召 醫 護 人 員 。 過 去 便 曾 發 生 醫 生 對 調 查 不 合 作 的 情 況 , 但 委 員 會 也 不 能 強 行 召 見 。 而 且 無 論 投 訴 成 功 與 否 , 委 員 會 也 無 權 對 肇 事 者 進 行 任 何 處 分 。
而 衛 生 福 利 局 有 意 設 立 的 獨 立 申 訴 專 員 , 就 是 希 望 提 高 機 制 的 獨 立 性 , 使 之 完 全 獨 立 於 現 行 的 機 制 , 由 業 外 人 士 管 理 , 並 給 予 他 們 調 查 及 檢 控 的 權 力 , 讓 他 們 有 權 要 求 被 投 訴 者 就 投 訴 作 出 回 應 。 但 據 了 解 , 他 們 的 權 力 範 圍 有 限 , 只 能 接 受 有 關 行 政 失 當 的 的 投 訴 , 而 有 關 專 業 失 當 的 問 題 , 則 仍 未 有 定 案 。
消 委 會 的 理 想 模 式
譚 秀 娥 指 出 現 存 投 訴 機 制 有 各 自 為 政 、 資 源 重 疊 和 透 明 度 低 的 漏 洞 。 因 此 消 委 會 曾 就 醫 療 投 訴 機 制 問 題 曾 於 去 年 十 二 月 向 立 法 會 衛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意 見 書 , 支 持 成 立 醫 療 申 訴 事 務 處 並 設 立 中 央 數 據 庫 , 希 望 改 善 現 時 情 況 。
譚 秀 娥 說 : 「 醫 療 申 訴 事 務 處 是 一 個 獨 立 和 中 立 的 機 構 , 為 投 訴 者 提 供 一 站 式 服 務 , 讓 市 民 循 一 個 途 徑 獲 得 有 關 資 料 , 提 出 投 訴 、 索 償 及 事 後 跟 進 。 除 了 可 以 加 強 問 責 性 外 , 也 能 避 免 資 源 重 疊 , 能 有 系 統 地 為 投 訴 者 跟 進 事 件 。 」 譚 秀 娥 建 議 , 除 了 業 內 人 士 外 , 這 個 機 構 更 應 開 放 給 各 界 人 士 , 以 達 到 平 衡 監 督 的 作 用 。 此 外 , 她 認 為 在 審 理 投 訴 是 否 成 立 時 , 可 透 過 互 聯 網 絡 參 考 外 國 的 處 理 手 法 , 以 廣 納 意 見 。
為 了 加 強 透 明 度 , 譚 秀 娥 建 議 申 訴 事 務 處 制 定 明 確 而 清 晰 的 指 引 , 提 供 客 觀 準 則 , 例 如 規 定 回 覆 、 處 理 投 訴 及 公 布 結 果 的 時 間 , 以 對 投 訴 者 有 所 交 代 。 她 更 強 調 一 個 理 想 投 訴 機 制 應 有 法 定 懲 治 權 而 非 單 是 警 告 。
中 央 數 據 庫 則 可 準 確 地 搜 集 並 分 析 所 有 投 訴 資 料 , 繼 而 評 估 整 體 醫 療 事 故 及 潛 在 問 題 , 以 有 策 略 地 作 出 改 善 。 不 過 她 強 調 消 委 會 提 出 的 改 革 只 是 一 個 建 議 , 具 體 方 案 如 是 否 讓 醫 療 申 訴 事 務 處 取 代 現 時 投 訴 渠 道 還 是 把 現 有 渠 道 合 併 , 則 留 待 有 關 當 局 謹 慎 策 劃 。
中 立 機 制 疊 床 架 屋
不 過 , 勞 永 樂 認 為 成 立 一 個 中 立 的 機 制 是 「 疊 床 架 屋 」 , 不 能 解 決 資 源 重 疊 的 問 題 。 他 指 出 現 時 已 有 多 個 渠 道 去 處 理 各 樣 投 訴 , 再 增 加 一 個 獨 立 機 制 只 怕 浪 費 資 源 : 「 病 人 要 投 訴 醫 療 行 政 失 當 , 可 向 醫 療 申 訴 辦 事 處 投 訴 ; 要 提 出 民 事 或 刑 事 訴 訟 , 則 可 向 法 庭 提 出 申 請 ; 有 關 專 業 行 為 又 有 醫 委 會 負 責 ; 至 於 有 關 收 費 的 投 訴 也 有 消 委 會 及 醫 學 會 負 責 跟 進 。 」
霍 泰 輝 也 認 為 即 使 令 現 行 的 機 制 獨 立 也 有 很 多 值 得 斟 酌 的 地 方 : 「 例 如 , 獨 立 後 的 公 眾 投 訴 委 員 會 若 是 由 醫 生 領 導 , 有 關 醫 醫 相 衛 的 憂 慮 仍 未 消 除 。 相 反 , 若 由 界 外 人 士 擔 任 委 員 , 他 們 卻 未 必 可 配 合 到 醫 療 技 術 問 題 。 」
由 此 , 他 覺 得 英 國 以 獨 立 人 士 調 查 醫 療 投 訴 的 做 法 始 終 存 在 問 題 : 「 如 果 投 訴 內 容 不 涉 及 醫 學 的 專 業 知 識 , 調 查 者 絕 對 可 作 出 公 平 的 調 查 與 聆 訊 。 但 是 , 遇 上 涉 及 專 業 技 術 的 投 訴 , 若 缺 少 同 行 參 與 , 調 查 結 果 實 在 難 以 正 確 全 面 。 」
要 徹 底 改 善 現 時 醫 療 投 訴 機 制 , 勞 永 樂 認 為 必 須 經 過 深 入 的 討 論 , 達 成 共 識 外 更 要 考 慮 資 源 問 題 。 他 重 申 : 「 溝 通 和 理 解 是 病 人 與 醫 生 間 的 基 礎 。 一 個 理 想 的 處 理 投 訴 基 制 應 是 一 個 重 調 解 機 制 , 使 醫 生 與 病 人 間 能 建 立 互 信 關 係 。 」
不 過 , 上 文 提 過 的 公 立 醫 院 醫 生 則 認 為 , 這 個 想 法 過 份 理 想 化 。 他 認 為 勞 永 樂 的 建 議 必 須 在 每 一 個 人 都 有 足 夠 的 醫 療 專 業 知 識 的 大 前 提 下 才 可 行 。
而 病 人 權 益 協 會 和 病 人 互 助 組 織 聯 盟 均 希 望 醫 療 投 訴 機 制 能 朝 著 公 平 、 公 正 、 公 開 的 路 向 改 革 。 且 看 衛 生 福 利 局 在 即 將 推 出 的 醫 療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 , 對 改 善 醫 療 投 訴 機 制 有 何 具 體 建 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