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 事 港 非




第 二 十 九 期 《 大 學 線 》
禁 煙 條 例
紙 上 談 兵 ?

記 者 □ 李 小 珊 / 編 輯 □ 黃 潔 慧


自 九 八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的 《 吸 煙 ( 公 眾 衛 生 ) ( 修 訂 ) 條 例 》 實 施 迄 今 已 有 大 半 年 ,但 法 例 歸 法 例 , 實 際 情 況 是 : 條 例 鮮 被 執 行 ; 在 許 多 小 型 商 場 和 遊 戲 機 中 心 內 , 依 然 「 烏 煙 瘴 氣 」 。 小 型 機 舖 職 員 說 : 「 客 人 愛 一 邊 打 機 一 邊 抽 煙 , 我 們 也 阻 止 不 來 。 」 負 責 執 法 的 警 察 說 : 「 禁 煙 對 警 方 來 說 只 是 很 m i n o r ( 次 要 ) 的 事 。 」 當 記 者 以 身 試 法 , 點 起 香 煙 在 旺 角 先 達 廣 場 走 了 二 十 多 分 鐘 , 結 果 竟 是 通 行 無 阻 ! 難 道 法 例 只 是 空 文 嗎 ?

在 人 流 極 多 的 先 達 廣 場 內 , 記 者 點 起 香 煙 故 意 在 警 衛 面 前 來 回 數 次 , 還 假 裝 借 用 電 話 , 但 警 衛 始 終 未 有 要 求 記 者 弄 熄 香 煙 。 而 兩 間 在 旺 角 花 園 街 的 小 型 遊 戲 機 中 心 更 擠 滿 了 正 在 吸 煙 的 客 人 。 雖 然 遊 戲 機 中 心 已 張 貼 了 「 禁 止 吸 煙 」 並 標 明 罰 款 數 目 的 警 告 字 眼 , 但 標 語 只 是 寫 在 一 張 破 舊 發 黃 的 卡 紙 上 , 擺 放 的 位 置 也 極 不 顯 眼 。 根 據 法 例 , 先 達 廣 場 和 這 兩 間 遊 戲 機 中 心 的 管 理 人 員 已 觸 犯 法 例 。


商 場 「 機 鋪 」 嚴 禁 吸 煙

根 據 一 九 九 七 年 《 吸 煙 ( 公 眾 衛 生 ) ( 修 訂 ) 條 例 》 , 所 有 遊 戲 機 中 心 、 超 級 市 場 、 銀 行 、 百 貨 公 司 或 購 物 商 場 內 除 食 肆 以 外 , 任 何 對 公 眾 開 放 的 地 方 ─ 包 括 連 接 商 場 的 通 道 ─ 均 被 列 為 禁 煙 區 。 任 何 人 士 不 得 在 禁 煙 區 內 吸 煙 或 攜 帶 燃 著 的 香 煙 , 違 例 者 會 被 起 訴 並 罰 款 五 千 元 。

而 法 例 也 規 定 管 理 人 員 必 須 在 所 有 禁 煙 區 的 顯 眼 處 , 設 置 足 夠 的 中 英 文 標 誌 , 並 保 持 在 清 晰 可 閱 及 良 好 狀 況 , 否 則 管 理 人 員 同 樣 會 遭 受 檢 控 。 法 例 同 時 授 權 管 理 人 員 可 在 禁 煙 區 要 求 吸 煙 者 把 香 煙 弄 熄 、 提 供 姓 名 、 地 址 及 出 示 身 分 證 , 或 離 開 禁 煙 區 。


生 效 以 來 從 無 檢 控

雖 然 市 民 公 然 在 法 例 禁 制 範 圍 內 吸 煙 的 情 況 並 不 罕 見 , 但 警 方 到 現 時 為 止 仍 未 有 因 這 條 禁 煙 條 例 而 起 訴 任 何 人 士 ! 一 名 「 機 舖 」 職 員 說 : 「 偶 然 也 有 警 察 來 巡 查 , 叫 我 們 收 起 煙 灰 缸 , 但 不 會 叫 負 責 人 出 來 問 話 。 」 休 班 警 員 葉 先 生 更 透 露 , 警 方 不 會 主 動 理 會 「 機 舖 」 、 商 場 並 未 禁 煙 的 情 況 , 除 非 是 大 型 的 商 場 或 接 到 特 別 的 行 動 : 「 禁 煙 對 警 方 來 說 只 是 很 m i n o r ( 次 要 ) 的 事 。 」


管 理 人 員: 執 行 困 難

警 方 認 為 事 小 , 沒 有 檢 控 違 規 者 , 而 另 一 法 例 執 行 者 的 商 場 管 理 人 員 , 權 力 卻 止 於 趕 走 違 例 者 。 香 港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協 會 義 務 秘 書 麥 耀 祖 承 認 , 管 理 公 司 執 行 這 條 法 例 時 的 確 遇 到 不 少 困 難 。 「 商 場 的 地 點 和 模 式 對 管 理 人 員 執 行 這 條 法 例 有 一 定 影 響 。 例 如 在 中 環 的 置 地 廣 場 , 因 為 客 人 大 多 較 斯 文 和 講 道 理 , 管 理 人 員 會 較 易 執 行 法 例 。 但 在 類 似 先 達 這 類 商 場 則 不 同 , 管 理 公 司 各 有 各 的 做 法 。 」

時 代 廣 場 物 業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大 廈 總 督 察 李 錦 鴻 謂 , 其 管 理 公 司 的 做 法 是 自 行 印 製 一 些 小 冊 子 , 在 勸 諭 吸 煙 的 客 人 時 向 他 們 展 示 , 讓 他 們 知 道 禁 煙 法 例 現 已 生 效 ; 並 預 備 特 製 的 煙 盒 , 讓 客 人 能 即 時 弄 熄 香 煙 。

惡 人 吸 煙 少 惹 為 妙

但 這 並 不 能 完 全 解 決 問 題 。 大 多 商 場 的 護 衛 人 員 為 求 息 事 寧 人 , 都 甚 少 向 警 方 求 助 。 遇 到 不 聽 勸 告 的 吸 煙 人 士 , 管 理 員 寧 願 叫 商 場 內 較 高 級 的 管 理 主 任 來 解 決 。 事 實 上 , 這 條 法 例 的 執 行 往 往 只 能 靠 商 場 公 司 自 律 ,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幫 不 上 很 大 的 忙 。 李 錦 鴻 補 充 說 , 政 府 對 管 理 公 司 的 指 引 尚 算 清 晰 , 但 在 資 源 上 的 協 助 卻 十 分 有 限 , 主 要 都 是 靠 管 理 公 司 自 己 去 執 行 。

曾 就 這 條 禁 煙 條 例 擔 當 諮 詢 角 色 的 香 港 吸 煙 與 健 康 委 員 會 高 級 活 動 統 籌 主 任 陳 英 偉 也 同 意 , 雖 然 大 部 分 的 管 理 人 員 都 很 希 望 合 作 , 但 由 於 他 們 怕 得 罪 客 人 、 不 想 招 惹 麻 煩 ─ ─ 尤 其 一 些 惡 型 惡 相 、 反 抗 較 大 的 違 例 者 ─ ─ 阻 礙 了 法 例 的 執 行 。 陳 並 指 出 , 一 直 有 市 民 向 委 員 會 投 訴 某 些 禁 煙 區 的 管 理 人 員 未 有 阻 止 違 例 者 , 也 有 管 理 公 司 向 委 員 會 查 詢 法 例 的 詳 情 , 如 表 示 對 條 例 中 「 公 眾 地 方 」 一 詞 的 定 義 模 糊 不 清 及 闡 述 執 行 上 的 困 難 。 而 委 員 會 更 透 過 例 會 , 向 衛 生 福 利 局 的 代 表 反 映 市 民 和 管 理 公 司 的 意 見 , 表 示 需 要 加 強 執 行 這 條 法 例 。

告 票 制 度 可 供 效 法

要 切 實 執 行 法 例 , 麥 耀 祖 提 議 警 方 應 定 時 巡 視 商 場 , 並 控 告 一 些 沒 有 依 據 法 例 嚴 格 執 行 的 管 理 公 司 ; 陳 英 偉 也 認 為 警 方 是 最 適 合 執 行 這 法 例 的 部 門 。 他 建 議 政 府 可 效 法 違 例 泊 車 的 罰 款 制 度 , 即 是 向 不 肯 合 作 的 違 例 者 發 告 票 , 並 嚴 格 執 行 , 以 起 阻 嚇 作 用 , 否 則 法 例 就 形 同 虛 設 。 他 說 : 「 如 沒 有 一 些 積 極 、 實 際 的 行 動 , 政 府 很 難 向 大 眾 交 代 。 」

執 行 此 例 責 任 誰 屬 ?

至 於 警 方 有 否 採 取 實 際 行 動 確 保 法 例 的 執 行 , 及 有 否 教 育 警 務 人 員 必 須 嚴 謹 執 行 這 法 例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當 值 主 任 李 小 姐 未 有 正 面 回 應 , 只 多 番 強 調 禁 煙 並 非 警 方 的 主 要 工 作 , 並 說 由 於 警 方 絕 少 執 行 這 條 法 例 , 所 以 不 會 刻 意 監 察 管 理 人 員 有 否 執 法 。 該 部 門 的 另 一 位 當 值 主 任 還 解 釋 , 除 了 警 方 外 , 兩 個 市 政 局 及 海 關 等 部 門 也 有 責 任 執 行 這 條 法 例 。 他 並 指 示 記 者 可 以 以 福 利 衛 生 局 局 長 霍 羅 兆 貞 於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 就 李 華 明 議 員 對 這 條 法 例 提 出 的 疑 問 的 答 話 作 警 方 的 回 應 。

法 例 有 賴 市 民 合 作

衛 生 福 利 局 則 表 示 已 透 過 海 報 、 小 冊 子 和 登 廣 告 宣 傳 這 法 例 。 問 及 為 何 不 能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以 執 行 、 監 督 及 檢 討 工 作 , 衛 生 福 利 局 的 新 聞 主 任 P o l l y K o 只 表 示 , 會 與 有 關 部 門 在 宣 傳 和 執 行 上 加 強 合 作 , 並 謂 法 例 的 成 效 有 賴 市 民 的 合 作 多 於 強 制 執 行 。

商 場 和 遊 戲 機 中 心 管 理 人 員 異 口 同 聲 說 執 行 條 例 著 實 困 難 ; 警 方 和 衛 生 福 利 局 就 有 關 問 題 的 回 應 則 分 別 是 : 「 並 非 主 要 工 作 」 和 「 有 賴 市 民 合 作 」 。 看 來 , 要 《 吸 煙 ( 公 眾 衛 生 ) ( 修 訂 ) 條 例 》 不 成 空 文 , 還 需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多 多 努 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