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期《大學線》
九龍皇帝登龍門
記者:郭燕萍
編輯:黎慧明



曾 灶 財 也 許 是 香 港 家 喻 戶 曉 的 小 人 物, 他 的 筆 跡 遍 布 港 九 的 電 盃 箱、 燈 柱 及 牆 壁。 他 是 瘋 子、 是「九 龍 皇 帝」, 還 是 一 個 藝 術 家? 從 前 不 曾 受 注 意 的 釐 鴉式 街 頭 作 品,如 今 登 上 大 雅 之 堂, 成 為 藝 術 展 品, 意 味 著 香 港 藝 術 風 氣 的 轉 變。
是 藝 術 還 是 不 值 一 談
在 四 月 舉 辦 的「曾 灶 財 作 品」 展 覽 得 到 藝 術 發 展 局 的 資 助, 無 形 中 肯 定 了 曾 氏 作 品 的 藝 術 價 值。 然 而, 並 非 每 個 人 也 認 同 曾 氏 文 字 有 書 法 價 值。
藝 術 要 求 創 意 及 技 巧, 書 法 歷 史 傳 統 對 書 法 也 有 一 定 要 求。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藝 術 系 助 理 教 授 莫 家 良 認 為, 曾 氏 的 文 字 並 未 符 合 這 些 要 求。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藝 術 系 教 授 李 潤 桓 也 表 示, 並 不 理 解 曾 氏 的 書 寫 內 容, 認 為 曾 氏 語 言 表 達 不 清 晰, 邏 輯 不 清 楚。 而 嶺 南 學 院 通 識 教 育 院 長 史 文 鴻 更 認 為, 曾 灶 財 不 值 一 談。
但「曾 灶 財 作 品」 展 覽 策 畫 者 之 一 的 藝 評 家 劉 霜 陽 說︰「曾 灶 財 的 文 字 絕 對 是 書 法。」 他 認 為, 曾 氏 書 法 具 有 強 烈 的 個 人 風 格 及 兒 童 天 真 的 氣 息, 是 一 般 成 年 人 及 書 法 家 所 欠 缺 的。 另 一 方 面, 他 的 墨 筆 運 用 較 孩 童 的 筆 觸 厚 重, 結 構 緊 密, 大 小 字 形 一 貫, 可 說 是 渾 然 成 篇。
莫 家 良 說︰「如 果 因 為 九 七 將 至, 香 港 人 希 望 總 結 香 港 文 化 特 點, 而 指 曾 灶 財 的 文 字 正 體 現 某 部 分 本 地 文 化,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但 若 將 曾 氏 文 字 媲 美 傳 統 書 法 技 術 和 觀 念, 那 就 相 差 太 遠﹗」
縱 使 大 眾 不 理 解 曾 氏 書 寫 甚 麼, 劉 霜 陽 仍 然 認 為 曾 灶 財 是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香 港 書 法 家。
他 說:「中 國 二 千 多 年 來, 也 找 不 到 曾 氏 書 法 這 麼 獨 特 的 例 子﹗」
對 書 法 定 義 不 一
不 少 人 認 為 曾 灶 財 只 是 瘋 人 瘋 語, 他 的 文 字 根 本 不 能 與 書 法 扯 上 關 曆。
李 潤 桓 說︰「書 法 與 文 字 有 關, 若 書 法 沒 有 內 容, 未 能 清 楚 表 達 意 思, 那 些 作 品 就 不 圓 滿。」
書 法 可 從 多 角 度 和 標 準 去 欣 賞, 而 藝 術 往 往 要 求 表 達 者 在 基 本 技 巧 和 觀 念 上 逐 步 提 升。 莫 家 良 表 示, 如 果 一 個 人 透 過 文 字 抒 發 個 人 感 情, 他 可 以 選 擇 一 些 私 人 的 東 西 為 題 材, 但 這 並 未 能 達 到 藝 術 傳 統 的 要 求。 雖 然 書 法 的 內 容 對 整 體 視 覺 美 有 影 響, 但 始 終 書 法 是 一 種 視 覺 的 表 現, 內 容 未 能 蓋 過 筆 墨淒條 的 重 要 性。
劉 霜 陽 則 認 為︰「書 法 的 功 能 是 表 達 文 字 的 內 涵 及 內 容, 若 筆 者 在 書 寫 過 程 中 對 形式 有 所 追 求, 都 可 稱 為 書 法。 然 而, 書 法 本 身 的 獨 立 性, 如 字 的 結 構、 用 筆 節 奏、 用 墨 濃 淡, 以 至 整 體 結 構 往 往 比 書 法 內 容 更 為 重 要。」
他 認 為 曾 灶 財 的 書 寫 內 容 表 達 了 曾 氏 對 宗 族 的 緬 懷、 妻 兒 的 深 厚 感 情 及 個 人 的 寂 寞 和 自 尊。
從 新 角 度 看 藝 術
「曾 灶 財 的 出 現 令 藝 術 有 突 破, 令 人 用 新 角 度 看 藝 術。」
劉 霜 陽 更 批 評 那 些 自 命「藝 術 家」 的 人, 一 直 做 所 謂 的 藝 術, 但 其 作 品 並 無 生 命 力。 作 為 藝 術 工 作 者 及 藝 評 家, 應 對 自 己 有 所 要 求, 並 不 斷 創 作, 打 破 成 見, 甚 至 追 尋 改 變 世 界 的 理 想。
曾 灶 財 作 品 展 覽 已 成 功 引 起 大 眾 的 關 注, 傳 媒 探 討 曾 灶 財 知 識 產 權 是 否 被 侵 犯, 無 形 中 已 肯 定 了 曾 灶 財 藝 術 的 價 值。 ■
破 壞 公 物 兩 種 看 法
曾 灶 財 在 街 頭 寫 字 和 潘 星 磊 向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的 女 王 銅 像 淋 紅 漆 的 行 為 同 是 破 壞 公 物, 但 劉 霜 陽 只 支 持 前 者。 他 說︰「兩 者 行 為 背 後 的 文 化 意 義 不 同, 潘 星 磊 破 壞 銅 像 是 自 我 沉 溺 的 表 現; 相 反, 曾 灶 財 的 所 為, 基 於 他 經 於 常 人 的 心 理 和 精 神 狀 態, 及 強 烈 的 表 達 欲 和 妄 想 傾 向。」
劉 霜 陽 認 為, 對 於 某 些 藝 術 工 作 者, 法 律 並 不 是 他 們 唯 一 的 考 慮。 他 們 往 往 從 藝 術 角 度 看 事 物, 認 為 某 些 法 律 不 合 理 和 荒 謬, 便 企 圖 以 身 試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