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及古蹟條例》知多少


 
《古物及古蹟條例》於1976年開始實施,古物事務監督如認為任何地方或建築物有被列為古蹟的價值,可諮詢古物諮詢委員會,待批准後便可於憲報公布該處為法定古蹟。文物一旦宣布為古蹟,任何人士均不能在該處進行拆卸、建築或其他工程,以免破壞文物。法定古蹟以外的古蹟會被分為三個級別﹕

一級歷史建築物
具特別重要價值而必須盡可能予以保存的建築物。

二級歷史建築物
具特別價值而須有選擇性地予以保存的建築物。

三級歷史建築物
具若干價值,但還未足以獲考慮列為古蹟的建築物。這些建築物將予以記錄在案,以備日後揀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