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據公司條例在本港註冊成立的公司﹔

二· 公司與香港有重大的聯繫(即大部分研究、開發、生產、管理工作在港進行)﹔

三· 員工人數少於二十人﹔

四· 項目統籌人在公司提出申請時及項目進行期間,在有關公司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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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具創新及科技成分﹔

二·項目具商業發展的潛力﹔

三·開發小組有足夠的能力及肯對項目作出承擔。

凡項目缺乏創意、構思天馬行空、欠缺商業前景、申請者抱玩票或兼職心態或管理出現問題的公司,一概不會獲得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