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屢撤私人檢控 司法「公義」尚存?

律政司屢撤私人檢控 司法「公義」尚存?
( Sheryl Wong/立場新聞)、(丘品新聞)

2019年10月6日,一輛的士在深水埗區示威遊行中鏟上行人路,把一名23歲女子撞至雙腿嚴重骨折,傷者需要接受多次手術;同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嘭!」一聲由警察開出的實彈,貫穿了21歲男示威者周柏均的胸腹,造成多種槍傷後遺症。今年1月,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為兩人案件提出私人刑事檢控,控告涉事的的士司機及開槍警員,卻遭律政司司長介入並撒銷兩項檢控。

記者|韓卓曈 編輯|何玉菡 攝影|韓卓曈 何玉菡

早於1978年,英國上議院大法官威爾伯福斯在著名案例「Gouriet v Union of Post Office Workers」中已指出,私人檢控是「公民針對權力機關怠慢或偏袒的一項寶貴的憲法保障」。同時,香港《裁判官條例》第14條「私人檢控及律政司司長的介入」列明,申訴人或告發人可按意願親自,或由其代表律師提出刑事檢控,毋須事先獲得許可,但在裁判官席前審理的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律政司司長可介入並接手進行有關法律程序。

警方武力升級 許提私人檢控

「從警棍到胡椒噴霧,再到11月已經開槍,如果再沒有一件案件給予清晰的警號,叫警方不要濫用權利,可能很快就會出現人命傷亡。」面對警察武力升級之快,許智峯第一次有提出私人檢控的念頭。

許智峯表示未來至少會為3宗案件提出私人檢控。(韓卓曈攝)

私人檢控針對律政司不檢控的案件作出申訴,申訴人不能接受任何法律援助,需自行搜集所有證據,相較一般由刑事檢控專員提出檢控,再由警察協助蒐證,私人檢控成功的機率小得多。在1996至2013這17年間,全港僅有51宗私人檢控獲批,但當中律政司申請接管並撤控的只有兩宗。眼見律政司今次罕有介入撤控,許智峯批評其決定具「政治考量」,剝奪了公民尋求公義的權利。

私人檢控門檻高,許智峯仍堅持代表兩位傷者提出私人檢控,皆因對檢控機關失去信心:

「(反修例運動以來,)所有對警察的指控至今一宗都沒有成立,亦沒有一位警員被起訴,這是違反常理的,難道沒有一位警員做錯事?」

他續指,的士撞人案中的受害女子有報案,但個案發生至今超過1年,警方仍未就相關事件採取行動,種種跡象反映到政府部門的投訴機制、覆核機制、監警會,乃至監控政策等都受到政治因素影響,一面倒針對示威者。

許智峯轉述傷者父親指,女兒這一年間都在持續進行手術,現在回想起被撞當刻仍情緒不穩,難掩眼淚。他堅信除私人檢控外,沒有其他更好途徑令受害者得到公義:「一般民事入稟方式訴訟費時失事,受害者亦難以承擔高昂的開支。假若數年的官司只是換來一個表示警察做法錯誤的判決或一筆賠償金額,是與付出不符的結果。」許智峯以眾籌方式籌得340萬捐款,以申訴人身分為兩人提吿。

律政司引警獨立調查 公允性受質疑

許智峯為開槍案及的士案提交了公開新聞片段、傷者醫療報告、多位目擊證人供詞等證據。裁判官林子勤認為控方提出的表面證據成立,於6月5日及11日批出傳票,分別傳召涉事警員及司機出庭應訊。

不過,律政司於兩個月後介入兩案,皆以兩至三頁簡略報告解釋撤控原因,於庭上朗讀。律政司指出許智峯不傳召中槍者作證,影響了被告公平審訊的機會;同時在呈堂文件中提到警方的獨立調查報告,指許智峯未有掌握部分證據,包括被告警員的供詞。律政司指,證據顯示該警員當時為防止罪案或自衛而使用合法和合理武力。許智峯質疑調查小組的成立準則及調查方式毫無透明度:「有關調查小組何時成立、目的為何,直至新證據提出後都沒公布,新證據亦從未公開披露。」他指若有關小組的調查與監警會做法相近,則應遵從警察投訴科指引,提供覆核檢察,並不能同隊調查。但對於該指引是否適用於調查小組、有何證據能推翻控方指控,律師團隊表示完全無從考究。

許智峯說當初不讓傷者出庭的原因是為了保護他們,傷者怕被律政司報復,精神壓力大,而開槍案的傷者周柏均更背負企圖搶槍及非法集結罪等控罪,庭上口供有可能影響自身控罪。對於律政司指影響了審訊的公平性,許智峯表示完全無法接受說法:「律師團隊給予的法律意見表示,任何刑事法律的說法都沒指明受害人需要親自舉證才被視作公平、檢控完備。受害人不出庭、不用給予口供都能定罪。」他又以家暴刑事案件作例,指可僅以錄像定罪,豁免受害人出庭作供。許智峯又指兩案中願意出庭的目擊證人與傷者口供幾乎一樣,因此單以目擊證人出庭作供能保護傷者,同時確保證據強度不減。

2019年11月23日,周柏均見記者。他指自己留院的首五天,每一晚都睡得很差,除了傷口劇痛,不時亦會夢見警員在馬路上,再用手槍指著他,「開槍那一刻好驚。」(攝:Nasha Chan/立場新聞)

至於控告的士司機鄭國泉危險駕駛一案,律政司指出,證據片段顯示有人從的士後方出現,不足以確立被告案發時正控制的士或危險駕駛。律政司考慮兩宗案件的相關證據及材料後,認為不足以證明控罪,沒有合理定罪機會,要求撤銷檢控。許智峯表示律政司陳述的士案時以偏頗的畫面提出疑點,裁定控方證據不成立是斷章取義:「多段片段顯示司機被拉出時車內肯定無人,這使原來經雙方盤問、審訊下能輕易舉證的說法無法呈現,是剝奪了法庭審訊的權利。用無法得知的證據推翻控方證據,這樣私人檢控永遠都不用成立。」

倡律政司司長下放檢控權 讓正義被看見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卻指出,許智峯拒絕傳召主要證人的做法,不可避免地損害了審判的公正性,亦令案件缺乏適當的證據基礎,以達致定罪的合理前景。他強調:

「絕不能將法庭的寶貴時間浪費在瑣碎、不可避免會失敗的案件上。」

江樂士提及即使司法覆核成功,高等法院亦只能要求律政司重新考慮該決定,而不能指示檢控繼續進行。(受訪者提供)

依照《基本法》第63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但律政司同時身兼行政會議成員。江樂士表示,難免有市民質疑律政司作為政治任命官員,是否可保持中立:「不僅必須做到正義,正義還必須被看見。」就著這種角色衝突,江樂士及一眾法律界人士,如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公民黨主席梁家傑等,均提出過律政司司長下放檢控權予刑事檢控專員,從檢控決定中抽離。唯建議提出多年一直沒有被採納實行。

江樂士認為第63條只是將檢控控制權歸予司法部門,沒有指明需由律政司司長全權決議所有檢控決定及工作,建議由律政司司長指定首席檢控官,任職檢控執行部門職位。他舉例指,加拿大和愛爾蘭等主要的普通法管轄區已將律政司司長從刑事檢控完全抽離,而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律政司則在2009年將大部分檢察權移交檢察專員,成效顯著。

司法覆核的權利 政府說服的責任

許智峯表示,現時已與律師團隊提出司法覆核。然而即便司法覆核成功,法院裁定撤控有誤,都無權指示律政司接納檢控。「這種介入及撤控,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假若律政司仍然一意孤行,只會增加其政治成本、展現政府如何玩弄司法機關及權利。」他表示,專制的政權下更需要謹守這個公民起訴權利:

「我想告訴受害者,仍有人關注、仍有人在不同崗位爲他們做到盡。」

就兩宗介入檢控的爭議,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傅華伶認為,律政司在司法程序上的確是遵守了法律。不過當社會分化、政治走向極端時,市民就容易認為現在法律不公義,以致不信任律政司。傅華伶指,當面對嚴重的社會分裂,更重要的是政府怎樣去修補:「現時的問題是講的不願意解釋,(應)聽的不願意聽。」

傅華伶指若律政司想釋除公眾疑慮,在行使撤控權時應主動解釋原因及理據:「不能只說我(律政司)有權利所以就行使,這不是一個真正的法治社會,要解釋它的合理性、合法性,說服公眾接受這個事實。」他強調政府的義務是說服,而法治就是說理,社會現在需要的是對話空間。

傅華伶認為律政司有責任解釋撤控的原因。(何玉菡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