艇戶抗爭40年 非法集結罪的前世今生

巴士上的非法集會

1979年1月7日,在大角嘴碼頭,60多名艇戶登上兩輛黃色旅遊巴士,打算再次前往港督府請願。隨行的還有一直關心事件的甘浩望神父、社工陳順馨、學生余德新、陳肇誠、張彩雲、羅志偉等11人。

兩輛巴士浩浩蕩蕩出發,穿過紅磡海底隧道,卻見警察早已在灣仔出口處嚴陣以待。甫出隧道,警察上前截停。一名總督察登上其中一輛巴士,指艇戶沒向警方申請集會,若不即時散去,會拘捕所有人。有人提議改往港督府旁的兵頭花園(現動植物公園)請願,但警方亦不批准。一會,車上人仍沒散去,警察於是命令兩輛巴士直接駛去當時的中央警署。

艇戶和11位支持者分別乘坐兩輛旅遊巴士,駛至紅磡海底隧道港島方向出口時,被警方截停。(受訪者提供)

根據當時的公安法例規定,三人或以上未得警務署長許可的聚集,就是非法集會,故警察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車上所有人。

同年1月16日,在御用大律師余叔韶義務協助下,76名被告在銅鑼灣裁判司署聆訊,主控撤銷10名兒童的控罪。2月13日,法庭宣判所有被告非法集結罪名成立,56名艇戶居民獲無條件釋放,不留案底;但11名聲援者(陳肇誠當時在隧道下車,初時沒被拘捕,但在宣判前亦被拘捕)卻要每人簽保300元,守行為18個月,並且須留案底。

聲援艇戶上岸的民眾中有不少為大學生,他們為艇戶請願、示威。(受訪者提供)

他們曾經上訴,由御用大律師、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義務協助,但法庭維持原判。上訴法院指,法例明確指出沒有向警方申請的集會即屬非法集結,法官舉例即使是一群正參加旅行團的遊客,警方亦可行使權力命令遊客即時散去。若果艇戶有合理理由解釋集會的原因,警方不會執行驅散的權力,但請願的重點在於請願書的內容,而非人數,請願只需一、二人便可完成,不須多人參與,因此駁回他們的上訴。

是次拘捕,令社會嘩然,亦提升了社會對艇戶事件的關注。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講師劉紹麟指,不論以當年還是現今的社會標準,艇戶和聲援者被拘捕一事同樣不合理。

「為何七十年代(政府)被人批評得那麼嚴重,是因為你坐在旅遊巴士上也會被警察拘捕。」

此事牽起80年代一眾要求修改公安條例的訴求。政府因而在1980年修訂《公安條例》,引入一項向警方通知的制度,若組織者在公眾集會的七天前向警務處處長發出「公眾集會通知」,而警務處處長不禁止集會時,會以書面回覆,申請者便可舉行該集會。同時,不超過三十人的集會,亦不須通知警方便可舉行。1995年,政府再引入《公安(修訂)條例》,不超過五十人的公眾集會在舉行前不需通知警方。

艇戶事件時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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