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風波再起

為何需要釋法?

由於《基本法》第22條第4款列明「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但第24條卻列明,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出生的子 女,均有居港權。兩條法例有牴觸。所以,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人大常委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指出第22條要求辦理批准手續的規定,是包括第24條所 指的人。因此,港人的內地所生子女也要申請並根據配額等候港府審批單程證,才擁有永久居民身分。

釋法後,終審法院對吳嘉玲等勝訴個案維持原判。而當時的首席主審法官李國能在判詞指出,本港法院有權審視人大常委是否違反《基本法》。第一次釋法是否合法的爭議,持續至今。

居港權不涉中央和特區關係

問□ 答■

□:何時才應該請人大解釋?

■:當本港法院需要解釋「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時3

□:當時代表政府的大律師馬道立指出居港權條款屬於此情況,要求終審法官邀請人大釋法,是否恰當?

■:前立法會起草委員兼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回憶:「傳媒認為馬道立所言會削弱香港法治精神,當時普遍意見都不認同居港權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很多社論隨即大罵香港政府採取此立場,我也有份批評。」

政府怯於輿論,放棄在終審判決前要求法官提請釋法。誰知法官判案後,政府才直接提請人大釋法,反而違背了應有程序。

1《基本法》第8章第158條第1款
2《基本法》第8章第158條第3款
3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