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風波再起

恐無證兒童湧至香港 修訂入境條例引爆爭議

於是,在回歸後一星期,約400名非法入境,但符合《基本法》永久性居民條件的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向入境事務處自首,吳嘉玲為其中一人。(詳見下頁 吳嘉玲案)時任入境處處長葉劉淑儀,不得不承認基於《基本法》第24條,這些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然而,政府憂慮如果「無證兒童」 一下子湧入,香港恐難以負荷,於是拒絕給予這四百多人香港身分證,並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向臨時立法會提出修訂入境條例(1997年入境(修訂) (第5號)條例),規定該類人士要提供《居留權證明書》才可享有居港權。

本來符合《基本法》永久性居民條件的內地子女,變相需要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居留權證明書》,而居留證每年均有配額限制。

吳嘉玲案  引發首次人大釋法

背景 吳嘉玲在內地出生,父親是香港人。根據《基本法》(看右頁第24條條文),她應該享有居港權,但經入境條例修訂後,她沒有《居留權證明書》,便要被遣返。吳在父親代表下,入稟高等法院指「1997年入境(修訂) (第5號)條例」違憲,提出司法覆核。

裁決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終審法院宣判,港府在「吳嘉玲案」中敗訴,確認吳嘉玲享有永久居民身分。
判決指,香港永久居民所生子女都享有居港權,「不論是否婚生,不論是否擁有單程證,亦不論是否生於中國」,變相推翻入境條例的修訂。

影響 當時的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於立法會表示,估計十年內會有167萬人從內地移居香港,政府憂慮會帶來沉重的人口壓力,所以聯同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代表香港政府向全國人大常委尋求釋法。

沉默是律師最大的抗議聲音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人大釋法後的數天,法律界曾「沉默遊行」表達不滿。600多名法律界人士穿著黑衣遊行。「律師一向非常『建制』,所以我們有遊行是匪夷所思。」梁家傑憶述:「我們在終審法院的門口默哀,然後解散,全程沒有喊過半句口號。」處理莊豐源案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亦有參與當年的遊行,她還記得當時有人發起了遊行,便一呼百應,不用慢慢打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