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橋底的生還者

編輯│姚尚勤  記者│張珮儀 鄧敏琳   美術│陳碧虹

深水埗天橋下,放着一排又一排的床褥,這並不是垃圾,這是露宿者唯一的財產。寒風中,他們睡不着,不是因為怕冷,是怕政府執法人員突然「掃街」,就如去年冬天一場突如其來的掃蕩行動,令本來身無長物的他們連僅有的財產也保不住。半年來,有心人為露宿者向政府追討,雖然最後政府願意賠償,但執法部門掃蕩有增無減,每人兩千元的賠償對露宿者的生活並未帶來明顯改善。

一年前的冬天,情人節過後,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五日的早上,在深水埗通州街與南昌街交界天橋底的露宿者大本營,食環署職員與警務署人員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按照「廢物棄置條例」把四十多名露宿者的個人家當,包括床鋪、被褥,當成廢物強行扔棄。事後,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吳衛東及牧師林國璋等,協助十九名露宿者就該次掃蕩行動,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並按法庭要求提出三千元調解方案和要求政府向露宿者道歉,事件擾攘半年,最後雙方進行庭外和解,入稟的露宿者均能獲賠償二千元,惟政府方面仍拒絕道歉。

以往食環署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20條》洗街,清場前廿四小時需張貼通告通知露宿者,讓他們可以搬走私人物品。然而,食環署在二零一二年二月卻轉用《廢物棄置條例第9條》,清場前無需任何通知,便即可把露宿者的物品猶如「廢物」一樣清理殆盡。

吳衛東與一眾露宿者事後與各部門開會商議,可惜談判失敗,他唯有聯同十九名露宿者入稟法庭。吳衛東表示,政府一直拒絕賠償及道歉,是不想此案成為「案例」,讓露宿者與執法人員日後發生衝突時有例可循。

署方在庭上表示,食環署署長有權酌情決定引用《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或《廢物處置條例》清潔街道,署方當日改用《廢物處置條例》進行掃街行動時,雖沒有事前通知,但參與工作人員在「一路做一路呼籲」露宿者收拾後,才清理露宿者殘留街上的廢物。不過對於為何轉用上述法例,又將身分證和回鄉證當作廢物,署方只回應同事當時沒看見丟棄物包含證件,聲稱署方員工清理物件前會先詢問周遭,無人「認頭」亦不會丟棄,亦未有回應審裁官麥國昌要求署方解釋誰人決定引用《廢》例執行工作的提問。